导读:本文包含了转化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高校院所,国务院办公厅
转化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吴寿仁[1](2019)在《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二十九)——如何学习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9上海书展"上,笔者应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邀请,于2019年8月17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的展台上就"从成果到转化,路有多远?"为题,与读者见面,分享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一书的初衷、写作过程、政策法规体系、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就如何学习运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谈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成果转化之路有多远(本文来源于《科技中国》期刊2019年10期)
本报[2](2019)在《中国“航天方案”破解褐煤利用难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9月3日,航天炉褐煤清洁高效转化技术鉴定成果发布会暨客户大会在吉林省松原市召开,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天工程公司)发布了航天炉褐煤清洁高效转化技术鉴定成果。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鉴定,该技术为国内首套自主研发、适用于褐煤(本文来源于《中国煤炭报》期刊2019-09-10)
张艳,郜占川,张锡成[3](2019)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年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能否被界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主体,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抢劫行为的判断,应对转化前后的两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更为妥当,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犯盗窃罪"中的罪,应解释为"罪行"而非"罪名"。根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等方面,分析得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结论。(本文来源于《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李存海,耿辉辉,胡帅[4](2019)在《教育转化:让更多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开展教育转化,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立足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主导责任的重要切入点。教育转化应当遵循广泛性、主动性、效率性、客观性、真实性五项原则。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是广泛性、主动性、效率性原则的基础,确保教育转化工作在合法合(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25)
周金阳[5](2018)在《转化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抢劫罪属于抢劫罪中的一种,但是又有所差别,在抢劫实施过程中或者完成之后,行为人出现了主观和客观的变化,也改变了后续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目前关于转化抢劫罪的判定、适用条件、犯罪形态、定罪量刑等,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从转化抢劫罪的概念与认定入手,分析转化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然后展开对转化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的认定,最后分析转化抢劫罪中共犯的问题,希望本文的研究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钱玮莹[6](2018)在《个人所得形式转化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随着公司企业管理的创新发展,越来越多公司企业注重从优化纳税方面减少企业成本,纳税筹划方案层出不穷。通过转化个人所得的形式来达到节税甚至是避税目的的行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一般反避税规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众说纷纭,百花齐放。与此同时,进入到司法阶段的案例数量远远少于出现的数量,对我国的税源以及法律权威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选取较为典型的重庆某纳税人关于转化个人所得形式以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展开讨论。案例公司利用了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规制漏洞,设立另外一个新的公司来改变发放公司总经理的年终奖的方式,通过转化实质与合同约定的年终奖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形式来达到不交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是一种将奖金转为股权,并巧妙利用法律法规漏洞和政策的避税方式。现行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主要依赖于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其他一些细则规定。这些一般反避税规则中没有一款是关于转化个人所得形式反避税的具体规定,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统一执法。而且我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很多条文都没有将违法行为具体化、缺乏实践可操作性。笔者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启发,分析研究转化个人所得行为的性质认定,进而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实践可操作性、适用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行政机关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自由裁量权限制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探讨,以期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健全能有所裨益,可以以此抛砖引玉。论文引言部分阐述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和研究目的及方法。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个人所得形式转化的案情介绍及关于个人所得形式转化的定性之争。一方面,主要观点认为转化个人所得形式来避税的行为是违法。其理由是:转化个人所得形式是利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漏洞避税、以避税为目的转化个人所得形式是不合法的、转化个人所得形式避税违反了实质课税与量能课税原则叁个方面;另一方面,少部分人的观点肯定了案例甲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其理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没有限制四个方面。笔者紧接着阐述了自身的观点,对此类转化个人所得形式的行为表达了否定的态度。第二部分:案例涉及的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问题分析。主要通过案例的启发,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实践可操作性、适用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行政机关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自由裁量权限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叁部分:解决案例涉及的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问题的建议。主要通过案例的启发,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实践可操作性、适用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行政机关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自由裁量权限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5-30)
吴寿仁[7](2018)在《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十二)——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以后,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轻者不能解决问题,事倍功半,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重者则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单位的形象和声誉,甚至可能遭遇相关处理(分)。一、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奖酬金提取如何适用法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奖酬金实行单位规定或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优先(本文来源于《科技中国》期刊2018年05期)
武建华,马赫宁[8](2018)在《物权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承揽合同规定,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待加工原材料的,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所有。承揽合同结束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返还剩余的原材料,系对原材料主张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原材料灭失无法返还时,为周延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采取债权的保护方法,即定作人的物权请求权转化为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定作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物灭失起2年内,向承揽人主张赔偿损失。(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5期)
王加莉[9](2017)在《论转化犯的限缩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犯是学者基于立法的规定而精炼总结出的理论概念,其理论是我国独有的犯罪形态理论。但是,转化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缺乏其独立的理论体系,学者对转化犯的理论研究也缺乏体系性。以至于目前转化犯的适用在不断扩张,超越了转化犯的应有之义。本文从我国立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转化犯不当扩张适用的表现为出发点,进而揭示转化犯不当扩张适用所带来的问题,从而得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必要性,然后以犯罪构成等相关理论为核心提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理论根基,最后立足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相关理论选择对转化犯的立法以及司法完善的路径,以期对转化犯的适用提出统一的理论体系的指导,使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立法与理论研究相得益彰。全文4万余字,除引言与结语外,文章主体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转化犯不当扩张的表现及问题。该部分首先从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转化犯不当扩张的表现入手,从而剖析出何为转化犯,转化犯的真正内涵又是什么。转化犯在本质意义上指的是某个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客观外在行为出现了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已经无法驾驭,甚至不能涵摄的特定行为、特定结果或者是一并出现特定行为与特定结果,且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也向着包括后罪的故意内容变化,并且与基本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而根据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以后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以后罪定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其次,鉴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转化犯不当扩张的表现,指出一旦出转化犯不当在立法、理论以及司法上扩张,将带来的巨大且难以避免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相关理论根据。首先提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合理性。转化犯的不当扩张造成刑法理论体系的混乱以及违背刑法基本原则,而限制转化犯的适用符合刑法基本理论和原则,并且有利于维护司法适用的统一。转化犯适用的标准虽然不能一言蔽之,但必须要遵守相关的理念,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必须在同一时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尤为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了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人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罪责刑相适应,脱离重刑主义思想,才不会造成对转化犯的不当扩张适用。其次,从转化犯应该符合构成要件以及转化犯共犯认定等方面的要求来构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理论根基,要对转化犯进行限缩适用,必须为其提供如何限缩适用的根据和标准,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在根本上限制转化犯的适用。转化犯之基础行为应构成犯罪,基础罪过是故意,并且在犯罪转化过程中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也转向转化之罪的故意内容,客观行为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再次,转化犯的限缩适用符合共犯范围认定的要求,应该将转化犯的共同犯罪与共犯过限行为相区别,从而真正把握转化犯的适用。最后,转化犯限缩适用是转化犯处罚原则的要求,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叁部分,转化犯限缩适用的路径。该部分主要从立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转化犯的限缩适用进行完善,从而探讨转化犯限缩适用的路径。转化犯的实质内涵应该是在基础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主观故意内容都发生实质性变化,从而构成一体转化,最终实现罪质的转化。首先,对转化犯限缩适用进行理论完善。由于转化犯在我国刑法总论中地位的缺失,从而缺乏理论上的指导,因此,建议在我国刑法总论中明确转化犯的地位以及转化犯适用标准或者条件。其次,在立法中规范转化犯的限缩适用,基于转化犯限缩适用的理论,对立法规定的转化犯进行完善,以至于立法上各转化犯的性质较为接近,在根本上符合转化犯的实质内涵。应该废除我国立法中不符合转化犯实质内涵的相关转化犯的规定,如:携带凶器抢夺等;增设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的转化犯;根据对转化犯概念的界定以及构成要件的认定,对立法中相关转化犯的条文提出相关修改建议。最后,提出转化犯限缩适用的司法路径,分别从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司法适用的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王进虎[10](2017)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转化定罪的法律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罪是一中非常典型的聚众犯罪,而且是一种多发、高发的聚众犯罪,这类案件往往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类犯罪又因为涉案人数众多、作案现场混乱,造成的后果可能超越聚众斗殴罪规定的轻伤的一般情形,而发生重伤、死亡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形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的方式,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加以处罚,但具体哪些主体适用转化并未作规定。这样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体范围确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如何判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方面及其在转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各自斗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成为了聚众斗殴案件认定的难点和重点。加之,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对转化定罪条件也存在个案认识分歧,从而出现了全部转化与部分转化两种情形,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准确适用。因此,笔者通过实际案例,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概念、转化理由及构成要件入手,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共同犯罪理论、想象竞合犯理论,分析聚众斗殴犯罪中转化定罪的前提条件,为聚众斗殴转化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提供有价值的借鉴,以寻求聚众斗殴中转化定罪、量刑在法律上的准确适用。论文全文分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撰写了本论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及争议的问题概述。第二部分分析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理论基础,结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想象竞合犯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共同犯罪等理论,就聚众斗殴犯罪中转化犯主体的认定阐述笔者的观点。第叁部分是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法律适用分析,就如何确定聚众斗殴犯罪中转化犯的主体范围作以分析。第四部分提出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处罚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在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主体范围界定及转化犯定罪量刑处罚等方面做详尽的论述。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采用想象竞合犯理论更适宜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而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定罪的规定。因为想象竞合犯概念可对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进行完整充分的法律评价,才能更加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3-01)
转化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9月3日,航天炉褐煤清洁高效转化技术鉴定成果发布会暨客户大会在吉林省松原市召开,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天工程公司)发布了航天炉褐煤清洁高效转化技术鉴定成果。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鉴定,该技术为国内首套自主研发、适用于褐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化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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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钱玮莹.个人所得形式转化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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