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责任形式,责任主体
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夏必闯[1](2017)在《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起决定作用、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大政方针指导之下,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问题越发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各类行政垄断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中,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设置极其简略且缺陷明显,导致实践中难以有效威慑及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因此,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尤为迫切。本文从梳理和分析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立法现状及责任追究实践出发,提出应当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丰富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容,从而能够发挥法律控制手段在反行政垄断中的基础性作用。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从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追究途径叁个方面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提出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的有用建议。首先,应当将某些行政垄断行为中涉及的被指定经营者全面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根据该被指定的经营者实施行为的情节轻重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人员的责任要严格予以追究并加重处罚力度,可以考虑对其设置罚款的责任方式。其次,建议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责任形式纳入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中,并在《反垄断法》规定的由上级机关针对行政垄断涉嫌机关提出"责令改正"的单一责任承担方式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丰富责任形式,增加由执法机关直接停止或撤销行政垄断行为、以及通报批评等行政责任形式。最后,建议在我国设立一个权威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该机构的执法权限进一步扩大,使其能够在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的主体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立法及实践两个方面阐述分析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不足。首先,立足于现行的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从涉及行政垄断的具体法条出发阐述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其次,结合具体行政执法案例及法院司法判例,针对实践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指出当前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在实际追究中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研究责任主体问题,建议将《反垄断法》立法上忽略的被指定经营者及在实践中经常被放纵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责任人员纳入责任承担体系中。第叁部分,借鉴俄罗斯等域外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论证如何丰富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形式,形成具有足够威慑性的有效的责任体系,并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应该包含的具体责任形式展开讨论。第四部分对责任追究机制进行探讨,要求进一步改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法院司法机构在落实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7-03-30)
李淑娟[2](2016)在《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公平环境的创造,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之一。我国的行政垄断有着复杂的成因,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更是纵容了这种行为。(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6年26期)
李舒[3](2016)在《行政垄断案件第叁人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多起行政垄断案件中违法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反垄断执法建议,但在执法实践中却相对较少对此类案件中受益的经营者——行政垄断案件的"第叁人"作出处罚的情况。第叁人作为行政垄断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对其责任进行正确认定关系到因行政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害方能否得到合理救济的问题。本文以我国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以及现有法律规定为研究背景,对我国行政垄断案件第叁人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探讨,以期通过准确实施反垄断法来实现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更好维护。(本文来源于《中国物价》期刊2016年08期)
石英,蒋亚男,吴默琳[4](2016)在《试论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解决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时,往往存在法律依据不清、法律程序不规范、法律责任幅度难以把握等问题,需要在反垄断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加以解决。确定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需要遵循依法定责原则、行为责任相称原则、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和严格程序法定原则。其根据在于,依法定责原则使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层面得到明晰,依据正当的法律才能定出适当的法律责任;行为责任相称原则和成本效益分析原则使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幅度都要与行为人违法性程度相匹配,且不是不相称的、随意的、不可预测的;严格程序法定原则使行政责任确定的准司法过程更加规范,使正义的过程和结果以可见化的形式实现。(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杨慧[5](2016)在《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责任形式单一、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程度轻微、责任方式不具有针对性,责任追究主体缺失或不明、责任无法具体落实等问题,有些法规甚至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应构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叁位一体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垄断的主要责任是行政责任,应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追究行政垄断主体行政责任的外部追究体制。行政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不宜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将其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利。由于行政垄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规定行政垄断的刑事责任,并实行双罚制。(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杨慧[6](2015)在《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责任形式单一、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程度轻微、责任方式不具有针对性,责任追究主体缺失或不明、责任无法具体落实等问题,有些法规甚至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应构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叁位一体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垄断的主要责任是行政责任,应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追究行政垄断主体行政责任的外部追究体制。行政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不宜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将其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利。由于行政垄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规定行政垄断的刑事责任,并实行双罚制。(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王靖涵[7](2015)在《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由计划经济延续至今的现象备受诟病,伴随着国内商品和服务市场开放度和竞争度的提高,人们公平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的逐步增强,如何反行政垄断早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行政垄断现象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使得这一现象尤其严重。所谓的行政垄断就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限制竞争自由,进而对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破坏性作用的行为。行政垄断的内容既包含了政治违法性、又包含经济违法性,因此可以堪称为是一种集体违法行为。公平有序向来都是市场经济竞争的灵魂和核心,而行政垄断的存在,使得真正公平、有序的市场难以真正形成,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既侵害了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使得全国开放、统一的市场难以形成,甚至还极易引发政治腐败。行政垄断目前已经引起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产生的原因包含多个方面,在短时期内要想彻底根治行政垄断,治理难度是极大的,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具体看来,行政垄断之所以如此的根深蒂固、屡禁不止,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有着很大的关系,尤其是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对于行政垄断及相关事项而言,责任的设置如果能切实做到规范具体,既能对未发生事项起到预防作用,而且对于已发生事项的制裁以及其所造成损失的弥补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当前的实践当中,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所应当具有的功能并未被充分的发挥出来,相关责任制度存在着主体范围模糊、责任种类匮乏、惩罚力度轻微、执行机构形同虚设等困境。为此,本文试图从法律责任方面系统的梳理与行政垄断相关的问题,以此研究国内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实际情况,点明其中的问题,同时又引进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规制方面的先进经验,在立足我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从完善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总结一些可以优化国内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相关意见,从而可以为国内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设献上绵薄之力,以便更好的规制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全文主体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选题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等问题。第二部分,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主要是对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危害等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由此论证规制行政垄断的内在价值;并对相关的规制方法进行思考和探讨,最终得出法律手段是规范行政垄断的最佳手段之一,而法律责任是法律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第叁部分,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在我国的现状和缺陷。该部分主要是梳理我国当前行政垄断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而得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在立法、执法和实现机制上分别存在的问题,为下述总结建议和优化策略进行一个预先性的研究。第四部分,其他国家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该部分主要针对两类国家的行政垄断责任制度进行研究,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另一类是以俄罗斯、乌克兰为代表的体制转型国家。通过对这些国家立法和实践的考察,为下一章节具体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积累了可行性的措施。第五部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相关建议。该部分重点根据国内现阶段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层面的缺陷与国外的先进经验,分别在立法、执法、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第六部分,结语。该部分主要是对文中的论述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11-01)
王岩[8](2014)在《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看政府责任法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建设法治型政府,依法行政是重中之重,而政府责任的法定化是能否依法行政的关键。行政垄断是政府部门限制市场竞争、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和难点。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垄断,依法规制是最为有效的办法,而法律责任的规定与落实则是决定性因素。[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抽象行政行为;责任方式(本文来源于《行政管理改革》期刊2014年11期)
敬潇泓[9](2014)在《行政垄断中受益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算完善,行政垄断现象极为广泛。而行政垄断中的受益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会损害市场其他经营者的经济权利。我国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行政垄断的企业行为进行了一定规定,却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反垄断法》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空白,因此如何完善行政垄断中受益企业的法律责任就是当前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文意在立足我国国情,分析行政垄断中受益企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探讨《反垄断法》中对其规制的不足,并在参照美国和俄罗斯对规制行政垄断受益企业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受益企业的法律责任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反垄断法》能够更好地规制企业的经济行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是对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的简单介绍以及相关核心概念的界定。第二部主要阐述了行政垄断中受益企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侧重于从受益企业“寻租行为”加剧行政权力滥用、受益企业侵犯经济个体的合法权利、受损企业的利益赔偿来源叁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叁部分主要是以美国和俄罗斯为代表,对其规定的行政垄断中的企业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探讨,以供我国参考借鉴。其次再对我国现阶段相关的企业法律责任规定现状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揭示我国企业法律责任规定所存在的不足,为后文如何完善受益企业的法律责任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存的行政垄断中受益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详细论述,并对如何完善行政垄断中的企业责任制度提出建议,从而解决我国受益企业法律责任规定相对不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4-04-01)
张晓晗[10](2013)在《行政垄断行为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由某市政府强制交易案所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垄断行为是阻碍和破坏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顽疾之一。该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便是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不甚健全。因此,构建合理的行政垄断法律体系,对于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广东省某市政府强制交易案例出发,探讨行政垄断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其责任体系构建提出建设性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公平环境的创造,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之一。我国的行政垄断有着复杂的成因,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更是纵容了这种行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夏必闯.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7
[2].李淑娟.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审视[J].人民论坛.2016
[3].李舒.行政垄断案件第叁人法律责任探究[J].中国物价.2016
[4].石英,蒋亚男,吴默琳.试论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5].杨慧.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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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靖涵.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5
[8].王岩.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看政府责任法定化[J].行政管理改革.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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