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使论文-张鲁萍

部分行使论文-张鲁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部分行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梅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转移园,产业转移工业园

部分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目录(修订)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梅市府办[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目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目录从印发(本文来源于《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9年12期)

王莉英[2](2019)在《我市调整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特区报讯 ( 王莉英)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我市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进行调整,以强化全市统筹协调和各区(含新区)属地责任,合理调整职权,简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加快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该项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政府关(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9-02-28)

张鲁萍[3](2018)在《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基于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内容纳入受案范围。基于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维护行政秩序以及国家承担担保责任的需要,确立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有其必要性。然而,纵观当前的司法审查实践,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程序性审查,且法定解除权与行政优益权的关系尚未理顺,行政优益权行使后补救措施不力。固此,应当从重构司法审查标准、优化司法审查方式、落实补救措施等方面完善司法审查规则。(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4](2018)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刘奇2017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共计61项,由原实施机关依法委托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赣江新区范围内实施。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赣江新区管理委员(本文来源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8年Z1期)

王彬[5](2016)在《“叁区一市”部分行政事项将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8月23日讯( 王彬)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通知提出,高新区范围内涉及历下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将由区(市)政府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委托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本文来源于《济南日报》期刊2016-08-24)

李盐滨[6](2016)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归属与权利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我国《物权法》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但《物权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类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城镇聚集现象越发密集,有关共有权的纠纷凸显,而各类侵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行为更是层出不穷。我国有关法律不够完善,且学界研究起步较晚,关于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及业主共有权的保护等方面存在不足。面对如此情形,厘清共有权的理论基础,并且依据理论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从共有权的概念和性质界定出发,综合分析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研究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并对特殊部分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权利内容及侵权类型,并研究其保护。文章除最后结语部分,共分为四章内容,简要述明如下:第一章从整体上来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在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然后讨论共有部分的具体形态。文章在“叁元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分标准。第二章则对共有部分的具体内容作考察。重点研究了车位、车库、绿地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并从现行《物权法》的规定着手,结合国内有关理论,一一分析上述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和面临的争议点。第叁章主要从共有权的权利内容出发,首先分析《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权利内容共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改建重建权及物权请求权,并在分析过程中进行比较共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普通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区别;其次提出业主行使有关权利应该坚持的原则;最后根据我国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叁个实例,以侵权主体为分来标准来简要评价侵犯业主共有权的行为类型。第四章主要根据业主的弱势分析,对业主权利保护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建议突出了物权明确登记和业主大会的重要性。并分析了《物权法》有关规定的不足。最后提出建立业主、人大代表、物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政府部门多方协调沟通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6-06-10)

张玉侠[7](2016)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四项权力,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效果相对较差。如何贯彻落实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规,进一步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此采访了正在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6年05期)

宋觊[8](2015)在《论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加快和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大众对房屋无论是在需求量还是在需求水平上,都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国家调控手段、产业政策以及政府垄断房屋一级市场等因素也使得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供需矛盾。房价逐年攀升,买房置业,成本高昂。房屋租赁作为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房屋租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没有得到立法的足够重视,其规定存在简单化和原则化的不足,导致关于权利行使方面的司法争议屡见不鲜。本文通过一个实际案例的导入,以权利行使要件中的“同等条件”和优先权人的权利范围为核心,对商事房屋租赁中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判例导入,通过引入一个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的经典案件直接提出文章问题:1、究竟什么是“同等条件”?2、当出租人出售整个房屋时,部分房屋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针对范围有多大,是整个出售房屋,还是其承租部分,亦或二者皆可?后指出实践观点并给出笔者自己就上述两个问题的简要评析。第二部分是对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价值的重视。这一部分,笔者指出:只有在商事房屋租赁关系中,文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才具有实践性、争议性和可讨论性。实践中,商事房屋租赁关系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大都处于基本平等的状态,保护承租人弱势地位的原有制度价值.难以有效指导这一领域的实践操作。重新诠释制度价值,实有必要。笔者认为:新环境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应以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提高对物的利用,同时保护承租人对商事经营场所的持续使用为其价值取向。这一部分,也为文章之后的论述奠定基调。第叁部分谈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理论问题。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对比、评析,明确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和行使效果它们各自具有的内涵。这一部分,笔者集中笔墨重点分析和解答了什么是“同等条件”,提出认定“同等条件”时当采相对同等说,借鉴德国立法“相同条款+特殊情形”的模式,构建我国的以“《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相同+其他对合同存在实质影响的因素”为内容的“同等条件”认定模式。第四部分是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对象争议的解决方法及适用原则。笔者在这一部分认为:应当以制度价值为导向,运用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类推适用的方法来解决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范围的确定。即:类推适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法官当引入自己的价值判断,通过明确该交易是否会影响房屋的有效利用、是否会损害出租人之利益、是否有助于承租人的持续经营来确定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对象范围。第五部分是多个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存的解决方案。多个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存是本文问题之二的一个特殊情形,笔者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的优先购买权竞存,另一类是整体的优先购买权竞存。针对部分的优先购买权竞存,就整体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部分承租人排斥就部分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部分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针对整体的优先购买权竞存,笔者提出排斥法、比例法以及时效法叁种解决方法,尝试分析各自优劣后认为:当采时效法,根据各部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成立用益关系的时间长短来判断哪个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5-05-29)

曹一雯[9](2015)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目前理论界仍存在争议,国内立法也没有具体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旨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公平转让的问题,但笼统地将控制权归入普通股权之中,将很难有效解决控制权私有收益归属这一问题。所以笔者以控制权利益归属为新的视域,来研究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完善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国内外学者针对控制权的私有收益作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控制权存在高额的私有收益。控制权私有利益表现为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两类。财产性利益主要表现为10%-20%的溢价水平,非财产性利益表现为掌控公司的权利。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来源公司同仁共同努力协作维持公司健康运营的结果,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控制权的私有收益应当有优先享有的权利。近年来控制权转让的纠纷日益增多,在涉及控制权对外转让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往往因价格过高,难以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来受让全部控制权。所以,在涉及控制权对外转让时,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无力承受所有控制权,应允许其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受让部分股权,达到控制权及其私有收益的优先享有,以此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反观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与立法现状,关于股权转让问题,仅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作了规定。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立法采取了章程意思自治的态度。多年以来,仅在2003年我国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予以正面的肯定。结合对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涉及控制权转让问题时,没有具体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问题,成为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一大立法缺陷。当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优先购买权无法有效地解决控制权对外转让这一问题。在涉及控制权对外转让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若无力受让所有股权,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来优先享有控制权的私有收益。建议在《公司法》中引入控制权的概念,将控制权与普通股权进行区分;在《公司法》中完善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降低控股股东的信用风险;在司法解释中增加"同等条件"的适用情况,依第叁人的善恶意来区分适用;明确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的约定,优化股权转让问题上的意思自治。以望通过以上建议为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的立法作出些许借鉴与指引。(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余振国[10](2015)在《服务改革助推发展——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方面,大胆实践,勇于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进一步扩大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范围,为推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带着这方面的问题,走访了正在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部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安师大生命科学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李晋是一位老人大代表,还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说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他滔滔不(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5年03期)

部分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深圳特区报讯 ( 王莉英)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我市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进行调整,以强化全市统筹协调和各区(含新区)属地责任,合理调整职权,简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加快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该项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政府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部分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1]..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目录(修订)的通知[J].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2].王莉英.我市调整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N].深圳特区报.2019

[3].张鲁萍.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基于对部分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J].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

[5].王彬.“叁区一市”部分行政事项将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N].济南日报.2016

[6].李盐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归属与权利行使[D].中央民族大学.2016

[7].张玉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J].江淮法治.2016

[8].宋觊.论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D].天津师范大学.2015

[9].曹一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5

[10].余振国.服务改革助推发展——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J].江淮法治.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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