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监督论文-佘子寒

管理人监督论文-佘子寒

导读:本文包含了管理人监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法院

管理人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佘子寒[1](2019)在《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实行管理人中心主义,破产管理人工作质量的直接关系着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分析破产管理人监督主体缺位、监督措施空泛化、破产管理人责任软化等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提出处理好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关系、引导监督主体多元化发展、法律责任监督等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3期)

卢俊晔[2](2018)在《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管理人激励与监督机制优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基金已经在中国发展了30余年,随着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提高和新的投资理念的出现,私募逐渐成为我国投融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2017年7月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更加体现出对金融私募行业的规范性要求,针对金融投资企业的内部控制和保护股东权益的要求提上了日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客观问题以及私募本身的固有问题和股东(所有者)-管理人(经营者)-客户(投资人)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了对私募管理人的监管困难重重。本文从股东角度出发,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现状进行分析,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对管理人激励与监督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情况与案例公司的相应情况进行对比,对案例公司激励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进行描述,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优化措施,以期对实践和理论进行优化与补充。具体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私募基金的基本概念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理论和概念,区分私募基金的种类、联系和不同,并且从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的视角来阐释激励与监督机制,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就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状做出阐释,并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数据和资料进行汇总归纳,从而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行剖析,并通过相关行业数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现状与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现有的管理人激励与监督机制进行描述与分析。以此来反映整个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背景,为后文的分析提供依据。第叁部分对行业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建立相应的数据模型,代入函数来分析管理人的收益与股东权益保障之间的均衡,以求得最优解。第四部分针对以上所做分析对比,结合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案例公司现状与相关问题,同时针对案例公司的问题提出重构建议和优化意见,以此来反映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行业存在管理人改进方向。本文主要是以股东视角来分析对管理人的激励与监督,在保障股东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对我国现有的管理人机制进行改进。这也符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也以此希望此篇论文能对以往的文献做出有价值的贡献。(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期刊2018-03-24)

王洪月[3](2017)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了发达国家破产立法的先进经验,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采取了以管理人为中心的模式,以破产管理人制度代替了清算组制度,使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转化。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市场经济的历史时期,破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在破产法律程序中独立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受托处理破产事务,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破产管理人既负担着处理破产事务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极力减少破产的负面影响,使破产人平稳退出市场的任务,又是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管理者和执行者,破产程序围绕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决定了破产法的先进程度,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业素养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破产管理人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导致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报酬、责任承担上会有不同的结果。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为破产管理人正当履行职责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其行为的监督机制能够使破产管理人依法顺利实施相关行为,保障了整个破产程序的公正、效率与破产目标的实现,故应从法律规则上详尽规范,以实现破产法立法目的。从对破产管理人的学说进行剖析,进而明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前提条件。任何权利均应受到监督,绝对的权利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意义深远。本文从破产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出发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并以两大法系进行比较,探讨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理论问题。以此为基点,对破产管理人的阶段性监督机制进行探讨,以我国企业破产法为依托,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从而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及法律地位探讨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引发其对破产人财产管理上的道德及任职风险,破产管理人的执业及道德标准应当从立法角度予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及技能标准是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产生原因,本部分对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积极意义进行了分析、归纳与总结。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破产管理人选任、任职、及责任承担叁阶段的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和总结。破产管理人在选任上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律师、会计师、商人等具备专业素质的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比较适当;破产管理人实行辞职审查制度,辞职需要法定理由。破产管理人的任职监督以法院监督为主,债权人会议、破产债务人、监察委员会等具有广泛的监督权。破产监督人(也称债权人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全面的监督。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的优点与不足,并提出我国应当通过债权人自治的方式实现债权人的选任,只有在债权人会议无法选定破产管理人时,法院才依法选定破产管理人。目前由于我国法院的审判任务繁重,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难免流于形式。应当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在监督措施上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执业保证金制度、保险制度。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典中列明。(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7-10-20)

徐喜霞[4](2017)在《浅论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在我国企业破产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关系到企业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将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损失。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应该成为破产程序设计中的关键环节,应在监督程序中起到主导作用,落实对破产管理人的全面监督职责。本文通过探讨我国现行破产法框架内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方式,旨在提高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用,充分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公正运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9期)

张宏伟,朱淼蛟[5](2017)在《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与监督,涉及二者的权责范围、途径及方式等方面,而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过于抽象,造成实际操作困难。本文在辨析法院与管理人关系的基础上,论述法院对管理人加强管理与监督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提出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尊重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加强管理人监管机制建设,兼顾个案关键节点;积极组织和协调,引导其他监督主体协同推进;坚持共同体的意识,树立管理是服务监督尽责的理念。此外,法院还应在实体、程序、管理人管理行为等方面进行审查监督,促进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合理、高效、公开和规范。本文以浙江省绍兴两级法院司法实践为例,介绍了管理人竞争方式选任机制、管理人互助机制以及府院联动机制。(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25期)

郁琳[6](2017)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强化与监督完善——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架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之一,管理各项破产具体事务,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与管理人职责履行密切相关。实践中,管理人履职不到位、管理人与法院职责界限不清、债权人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管理人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此,应当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继续强化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明确管理人职责履行与法院监督、债权人自治之间的关系,细化破产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人履职规范和监督。同时也需要通过提升管理人执业能力、完善管理人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管理人工作流程规范、增强债权人自治意识等手段协同推进。(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15期)

王雪丽[7](2016)在《中美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在美国被称为破产托管人,作为专职为破产企业提供破产管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通过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我国与美国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实践对比分析研究发现,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发展起步较晚,而且目前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完善,尤其在对管理人监督方面比较落后,实践中容易引发诸多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在信托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引进破产托管人制度,美国作为破产托管人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有完善的托管人监督机制。本文在介绍美国破产托管人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运用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总结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希望能够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借鉴美国的先进制度如行政监管制度、保证金和托管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等等,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另外,在文章的大致脉络上,有学者主张以管理人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以及责任监督为思路论述管理人的监督体系,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尝试从另一个更为全面的角度,即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模式分析完善我国的管理人监督机制。具体来讲,事前的监督是管理人的资质准入和选任,事中监督是各个监督主体包括管理人的自治组织对管理人的执业过程实施的严密监督,事后监督是管理人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6-06-01)

夏磊[8](2015)在《论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破产管理人的司法监督制度经过近八年的实践,显示出我国破产立法逐步与世界趋势接轨并取得了显着的进步。破产有其固定流程,其中破产管理人十分重要。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可以说,他是否尽职尽力,对自己的相关工作负责,决定了债权人、债务人和第叁方能否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其进行的合理监督是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本文引用某省棉织集团公司破产案,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研究,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案件在整个法律程序中的不合理之处,通过对国外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比较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议。建议包括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完善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扩充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设置行政机构性质的破产管理监督机构、建立统一的破产管理人行会。(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10-30)

马力群[9](2015)在《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在破产程序的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破产管理人的个人素质、专业水平、管理破产事务的能力与工作态度在客观上影响着破产程序能否高效运转,并对实现社会财富的循环再利用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影响。而在破产实践中,由于破产管理人位高权重,掌管的破产事务又纷繁复杂,担任管理人的组织或个人在能力和个人素质上参差不齐。为确保破产企业的财产起到最大程度的清偿效用,为保障破产程序公平、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化、科学化的监督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合理的、科学化的监督制度。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是破产管理人制度概念第一次被引入我国。虽然在该《破产法》中,已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规定了由内部、外部及法律责任监督叁位一体共同构建的立体式监督措施,但新《破产法》中涉及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的规定没有非常明确和细致的规范,而我国对管理人的监督也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许多缺失之处仍有待伴随破产法立法上的进步而逐渐弥补。笔者在分析管理人监督问题的过程中运用了分析比较法,分析了我国管理人监督的现状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由此引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文中通过与国外先进的监督模式的对比和借鉴,对构建并完善我国管理人的监督制度提出了有益性和建设性的建议。笔者通过四个部分阐述论证上述问题:第一章对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做了阐述和说明,梳理了管理人的历史渊源,然后说明了管理人监督的含义以及监督的价值和重要性,从而得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以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境外考察为起点,从对破产管理人的内部监督(或称自我监督)入手,以新《破产法》对管理人自身的要求为出发点,考察并梳理了境外对破产管理人自我监督的要求;从对破产管理人的外围监督入手,分别从法院、债权人会议等几个监督主体的角度为出发点,考察并整理了境外各监督主体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的外部监督。第叁章对我国现有管理人监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内部监督中勤勉义务与忠诚义务的判定性问题、法院采取监督的范围及实践中的效果问题等等。第四章在前叁章的研究基础上,通过两大法系面对管理人监督所运用的监督模式和理性化措施的借鉴,深入分析并切合我国管理人监督的实际情况,对第叁部分提出的问题综合分析研究给予了部分有益性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5-25)

李倩[10](2015)在《浅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确立了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了管理人广泛的职权。这是对原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成为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拥有对诸多重要事务的决定权或者处分权,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的课题。(本文来源于《科技视界》期刊2015年02期)

管理人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私募股权基金已经在中国发展了30余年,随着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提高和新的投资理念的出现,私募逐渐成为我国投融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2017年7月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更加体现出对金融私募行业的规范性要求,针对金融投资企业的内部控制和保护股东权益的要求提上了日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客观问题以及私募本身的固有问题和股东(所有者)-管理人(经营者)-客户(投资人)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了对私募管理人的监管困难重重。本文从股东角度出发,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现状进行分析,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对管理人激励与监督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情况与案例公司的相应情况进行对比,对案例公司激励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进行描述,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优化措施,以期对实践和理论进行优化与补充。具体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私募基金的基本概念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理论和概念,区分私募基金的种类、联系和不同,并且从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的视角来阐释激励与监督机制,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就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状做出阐释,并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数据和资料进行汇总归纳,从而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行剖析,并通过相关行业数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现状与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现有的管理人激励与监督机制进行描述与分析。以此来反映整个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背景,为后文的分析提供依据。第叁部分对行业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建立相应的数据模型,代入函数来分析管理人的收益与股东权益保障之间的均衡,以求得最优解。第四部分针对以上所做分析对比,结合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案例公司现状与相关问题,同时针对案例公司的问题提出重构建议和优化意见,以此来反映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行业存在管理人改进方向。本文主要是以股东视角来分析对管理人的激励与监督,在保障股东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对我国现有的管理人机制进行改进。这也符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也以此希望此篇论文能对以往的文献做出有价值的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理人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1].佘子寒.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2].卢俊晔.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管理人激励与监督机制优化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2018

[3].王洪月.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7

[4].徐喜霞.浅论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作用[J].法制博览.2017

[5].张宏伟,朱淼蛟.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J].人民司法(应用).2017

[6].郁琳.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强化与监督完善——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架构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7

[7].王雪丽.中美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比较研究[D].云南大学.2016

[8].夏磊.论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D].黑龙江大学.2015

[9].马力群.破产管理人监督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10].李倩.浅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J].科技视界.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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