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规范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强制措施,程序架构
规范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刘君博[1](2019)在《论虚假诉讼的规范性质与程序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意义上的虚假诉讼仅指《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所调整的恶意串通式虚假诉讼。第112条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为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救济,而是通过惩罚相关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同时,立法目的也决定了第112条兼具强制措施与裁判规范的双重性质。法律效果决定了第112条应当在一定的程序架构中实现,诉讼程序既可以为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提供正当性基础,也有助于突破当事人构建的"信息孤岛"。通过准确适用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以及具体证明方法,法院有能力在诉讼程序中查明虚假诉讼。(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王夏昊[2](2017)在《论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及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释具有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方法只是狭义解释项下操作性解释中的一个范畴。它是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证成其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一个理由,是确定怎样运用法的渊源与法律解释结果相关联的规准或规范。对于法官或法律适用者的法律解释活动或行为来说,法律解释方法是一种调整性规范,是具有原则性质的规范。它们是证成法律决定的一种形式理由,是一种预先假定的前提,是保证大前提从法的渊源推论出来的一种转换规则,能够保证法律解释结果以及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确定性,能够增长法律决定的理性。(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胡明[3](2017)在《论预算的规范性质与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造假事件引发了对现代预算本身的追问。剖析预算性质,代表性观点包括预算法律说、预算行政说与形式法律说。以"叁要素说"解构预算的逻辑结构,其授权为表,限权为里,具有较为完整的规范能力。对于预算规范的效力,收入预算是弱规范,支出预算为强规范,预算效力概念之下,权威性和正确性是其效力维度,前者体现预算规范的纯粹性,后者保证预算规范性的实现。为彰显预算的权威性效力,需从统合性权威与体系性权威的两层面予以强化,而为提升预算的正确性效力,应从合目的性与可充实性的两方面进行保障,这些是建构现代预算制度的基础。(本文来源于《东岳论丛》期刊2017年08期)
孙宛宛,王萌[4](2017)在《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研究其规范性质对于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密切联系。就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相关利益而言,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分析。区分一般担保中的普通公司与上市公司,普通公司的一般担保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上市公司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关联担保不区分两者,一律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本文来源于《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张韧[5](2016)在《论民法中“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文本中蕴含了大量的“应当”条款,其规范性质的界定成为判断相关民事行为效力的前置性条件。颇具讨论价值的一个问题是,民法中的“应当”一词,是否毫无争议地表达了传统民法学理论上所认可的强制性含义?这个问题尽管是民法规范配置理论中的一叶微澜,然其意义不可小觑,正所谓见微知着、一叶知秋。对民法中“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识别,决定着民事主体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改变,故对民法中“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界定问题属于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应该在恰当运用语义分析方法的基础之上,以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为指引,综合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和利益分析方法这两种实质性论证方法;在贯彻私法自治的精神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识别“应当”条款究竟属于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授权第叁人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并进行符合民法逻辑自洽的有效论证。不能望文生义“一刀切”地认为“应当”条款就属于强制性规范,否则极易对私法自治的精神造成戕害,违背民法作为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鉴于当前相关法律条文表达的缺陷和不足,立法应当根据各条款不同的含义表达设置不同的语词提醒,廓清“应当”和“必须”的异同,并以“不得”取代“不应当”,以充分发挥民事法律的行为指引的规范价值功能,维护民事法律的明确性、安定性。(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3)
朱世宏[6](2016)在《对“保护责任”规范性质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责任自2001年12月由ICISS首倡以来,获得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承认与运用。联合国秘书长以及秘书长任命的改革小组向联大所作的报告、国际会议的成果文件、联大决议,乃至安理会有关决议中都有所涉及,但在保护责任是否构成国际法律规范问题上则形成了不同观点。保护责任目前尚不是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但基于有关保护责任的国际文献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保护责任的规范化趋势不容忽视,其对国际规则和国家利益带来的挑战需要深入研究与积极应对。(本文来源于《西安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艾明[7](2015)在《训示规定抑或效力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诉讼法理及比较法上的启示,2012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于第151条增加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规定应定位为效力规定。侦查人员如果违反该规定实施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应产生相应的程序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应当正视立法上出现的新变化,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适用现状,对违反该规定的侦查作为科以相应的程序性制裁,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尊严。(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5期)
汪业全,蔡玉珠[8](2014)在《从规范的“普适性”看顾野王《玉篇》的语音规范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语言规范的社会功能出发,运用规范论思想审视顾野王《玉篇》的语音性质,探讨通过设立可操作的量化指数,考察《玉篇》语音的"普适性",为深入研究南朝通语、基础方言提供另外一种思路。(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吴光荣[9](2014)在《论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蒋至群,孙月香[10](2014)在《《切韵》语音规范性质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切韵》是南北朝韵书的集大成者,也是我国现存最早的韵书。文章试从规范语言学角度探讨《切韵》语音性质。从背景因素、规范意识、语音系统等方面略作考察,论证《切韵》具有语音规范性质。(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8期)
规范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解释具有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方法只是狭义解释项下操作性解释中的一个范畴。它是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证成其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一个理由,是确定怎样运用法的渊源与法律解释结果相关联的规准或规范。对于法官或法律适用者的法律解释活动或行为来说,法律解释方法是一种调整性规范,是具有原则性质的规范。它们是证成法律决定的一种形式理由,是一种预先假定的前提,是保证大前提从法的渊源推论出来的一种转换规则,能够保证法律解释结果以及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确定性,能够增长法律决定的理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规范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刘君博.论虚假诉讼的规范性质与程序架构[J].当代法学.2019
[2].王夏昊.论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及功能[J].现代法学.2017
[3].胡明.论预算的规范性质与效力[J].东岳论丛.2017
[4].孙宛宛,王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研究[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5].张韧.论民法中“应当”条款的规范性质界定[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6].朱世宏.对“保护责任”规范性质的分析[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6
[7].艾明.训示规定抑或效力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范性质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5
[8].汪业全,蔡玉珠.从规范的“普适性”看顾野王《玉篇》的语音规范性质[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9].吴光荣.论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10].蒋至群,孙月香.《切韵》语音规范性质简析[J].怀化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