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派遣劳动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
被派遣劳动者论文文献综述
谢严兴[1](2019)在《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发放的钱款属于什么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我公司将一批劳务派遣员工派遣至某用工单位。该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由我公司支付和缴纳。除此之外,用工会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些奖金、津贴以及福利待遇。请问,在核算该劳务派遣员工的工(本文来源于《人力资源》期刊2019年15期)
邢露[2](2019)在《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也越来越活跃,劳动力的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因此劳务派遣的发展也是顺势而为发展起来的。我国劳动就业方针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就业形态逐渐多元化。劳务派遣健康发展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灵活就业、促进就业形式多元化发展。劳务派遣作为特殊的就业形式在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上有特殊的要求,有别于标准劳动用工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依然是劳动法研究的重要议题。劳务派遣作为特殊用工形式的代表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仅四十年左右,伴随着改革开放其发展速度惊人,无论是从派遣工数量上还是用工比例上都远远高于欧美等国,但是在劳务派遣法律规制上却不及欧美等国成熟。直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才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合法化,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及《劳动合同法》的修正都促进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完善,具体包括提高了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门槛、解释同工同酬的含义、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解释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提高罚款数额和规定连带责任制度。2013年7月1日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审查程序,国家颁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3月1日颁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是劳务派遣的规制仍不完善,劳务派遣仍然具有诸多争议和问题。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议一直未断,存在自设派遣、合谋派遣、自派遣等假派遣,存在许多不参加社会保险、无劳动合同、待遇歧视等违法现象。这些问题的背后归根结底是损害了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怎样保护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关乎人民的幸福感,关乎国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追求。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应该对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是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是研究劳务派遣的应首先关注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之下,对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展开研究,分析阻碍派遣劳动者权益实现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方法,实现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对比分析法、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研究派遣劳工权益保护。首先对派遣劳工的权益进行阐述,区分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单独面向劳动者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企业共同的责任,从而对派遣劳动者权益进行结构化分析,阐述各项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承担主体。结合劳务派遣的现实情况找出阻碍派遣劳动者权益实现的原因,即用工单位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等立法因素以及劳务派遣制度的弊害性等原因。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对于劳务派遣制度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劳务派遣中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叁方的关系理论,从责任承担角度和监督管理的角度讨论如何保障派遣劳动者权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何小勇,邢智峰[3](2019)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探讨——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乔扬[4](2019)在《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裁判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70年代,为了适应更加灵活的市场化用工需求,劳务派遣这一方式被引入我国劳动力市场。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同的是,劳务派遣中要涉及叁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这是因为这种特殊的关系构成,劳务派遣在应用中易成为单位用来逃避同工同酬管制的方法。随着劳务派遣的发展,甚至出现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占大多数等乱象,有大量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受到侵犯,然而选择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权的劳动者仅占少数。本文收集整理了2014-2018年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和河北五个省市的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裁判文书,对案件数量、判决原因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被派遣劳动者难以主张同工同酬权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举证困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同工”和“同酬”的定义界定不明确、法官因工作量和风险过大而畏于能动司法等原因。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在找到我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司法救济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笔者建议从立法和司法着手,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明确举证责任,明确同工不同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劳动者的相关普法教育,以期通过同工同酬权利司法救济的进一步完善,使得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充分而切实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3-18)
谢梦[5](2019)在《论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引发了许多劳动争议,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民主权利、法律救济等难以得到保障。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制度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其在实施中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针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更好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李晏,洪宜勇[6](2018)在《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叁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为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提供了解决方案,但实践中依旧存在不少难题,比如派遣劳动者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争议不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标准众说纷纭、用工单位的追偿权难以实现等。这些问题亟待有关部门确定派遣劳动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补充责任的范围和补充实施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赵芳[7](2018)在《包头市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牵涉到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劳动就业方针已调整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就业形态逐渐多元化。伴随着改革开放后40余年的就业发展历程,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的用工形式逐渐发展起来。劳务派遣能够降低用工成本,转移化解用工风险,其受到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青睐。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更加宽泛,涉及的劳动者数量与日俱增,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分为二的,劳务派遣概莫能外。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关于劳务派遣的负面问题接踵而来,其中最主要的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劳务派遣可以说是自发发展起来的,长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填补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空白,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计条件、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适用的岗位等。随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及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等相继出台,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法制体系,但整体而言规制效果不甚理想。劳务派遣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上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往往无处可诉。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和削减用人成本的工具,不利于我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文从对劳务派遣的研究综述着手,对劳务派遣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结合对包头市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重点分析包头市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形,例如难以和单位相同岗位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就业稳定性差、劳动安全缺乏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少、难以加入工会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和政府监管的失位,也有用人单位的主观逐利行为和劳动者的市场弱势地位。对此,为解决包头市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管控劳务派遣行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论文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分政府、企业、劳动者等叁个层面提出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揽子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有效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引导劳务派遣行业走上正规的发展道路,让更多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行业有体面的劳动,让劳务派遣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力量。(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02)
曹志军[8](2018)在《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总结当下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层面上的不足,以及欧美、日本等境外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希望在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积极作用,减少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全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从劳务派遣的定义入手,简要阐述了它的几个特征,然后在着重分析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紧密相关的雇主责任理论进行了认真评析与定性。这将要为接下来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探讨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立法不足。本部分从我国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入手,阐述了现实中的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权益受损的一系列具体表现,并着重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立法上的原因,明确了完善我国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努力方向。第叁部分是境外国家的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概况。本部分对欧美、日本这些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条分缕析,从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法律责任机制,劳动者平等待遇四个维度,概括了欧美、日本这些国家在该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帮助。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当前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现实的劳务派遣用工中所亟待解决的权益受损问题,在立法层面上提出了一系列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建议。立法建议主要有:完善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行政许可制度;科学划分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权益;并通过科学划分雇主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等措施,从多个层面增强我国劳务派遣立法上的可操作性,最终达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8-06-01)
蔡昌[9](2018)在《被派遣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谁给》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16年1月1日,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称派遣公司)订立了为期6个月的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由派遣公司派出张某到A公司上班。两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如协议到期后,A公司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及时补办派遣员工的相关手续。协议还约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A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保障》期刊2018年05期)
[10](2018)在《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其相关工伤保险问题应如何处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商某于2016年8月到某电建公司工作,9月被公司派往南亚某国修建水电站,11月在施工中不幸受伤造成左腿骨折。2017年5月,商某以公司不愿支付其工伤待遇为由,向某电建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认定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该公司未为商某参加国内、前往国家工伤保险(商某受伤后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医疗救治费)。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本文来源于《四川劳动保障》期刊2018年03期)
被派遣劳动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也越来越活跃,劳动力的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因此劳务派遣的发展也是顺势而为发展起来的。我国劳动就业方针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就业形态逐渐多元化。劳务派遣健康发展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灵活就业、促进就业形式多元化发展。劳务派遣作为特殊的就业形式在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上有特殊的要求,有别于标准劳动用工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依然是劳动法研究的重要议题。劳务派遣作为特殊用工形式的代表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仅四十年左右,伴随着改革开放其发展速度惊人,无论是从派遣工数量上还是用工比例上都远远高于欧美等国,但是在劳务派遣法律规制上却不及欧美等国成熟。直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才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合法化,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及《劳动合同法》的修正都促进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完善,具体包括提高了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门槛、解释同工同酬的含义、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解释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提高罚款数额和规定连带责任制度。2013年7月1日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审查程序,国家颁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3月1日颁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是劳务派遣的规制仍不完善,劳务派遣仍然具有诸多争议和问题。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议一直未断,存在自设派遣、合谋派遣、自派遣等假派遣,存在许多不参加社会保险、无劳动合同、待遇歧视等违法现象。这些问题的背后归根结底是损害了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怎样保护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关乎人民的幸福感,关乎国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追求。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应该对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是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是研究劳务派遣的应首先关注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之下,对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展开研究,分析阻碍派遣劳动者权益实现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方法,实现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对比分析法、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研究派遣劳工权益保护。首先对派遣劳工的权益进行阐述,区分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单独面向劳动者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企业共同的责任,从而对派遣劳动者权益进行结构化分析,阐述各项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承担主体。结合劳务派遣的现实情况找出阻碍派遣劳动者权益实现的原因,即用工单位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等立法因素以及劳务派遣制度的弊害性等原因。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对于劳务派遣制度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劳务派遣中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叁方的关系理论,从责任承担角度和监督管理的角度讨论如何保障派遣劳动者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派遣劳动者论文参考文献
[1].谢严兴.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发放的钱款属于什么性质[J].人力资源.2019
[2].邢露.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何小勇,邢智峰.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探讨——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为视角[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
[4].乔扬.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裁判认定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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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晏,洪宜勇.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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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其相关工伤保险问题应如何处置[J].四川劳动保障.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