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王平,董博,周国良[1](2021)在《《海关法》修订完善若干思考——以禁限管理为视角》文中指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新时代海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职责。国家进出口禁限管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核、生物等众多与总体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针对现行《海关法》与国家进出口禁限管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情形,提出与时俱进修订、完善《海关法》有关禁止、限制管理的相关条款,依法强化海关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禁限管理措施的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等对策建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2021)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指出(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寿文[3](2021)在《论“变通规定”批准权——兼评《立法法》第75条》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条涉及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难题,是当前"分工型"立法体制下"立法放权"衔接错位的产物。这一规定并不具备法理基础和正当性依据。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在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要涉及"变通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的,便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同时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批准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叶文庆[4](2021)在《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及其评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补偿期限和保护范围等主要内容都有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但是总体上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没有盲目与国际接轨,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从我国《专利法》第4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以及国外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实施经验来看,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可能在适格专利界定和监督机制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予以重视和完善。
许昌市人民政府[5](2018)在《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许政[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2017)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文中指出苏政办发[2017]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已经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4日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申海平[7](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国务院[8](2015)在《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中指出国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9](2006)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文中认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于2006年9月8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常乐[10](2021)在《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质量事件也屡屡发生,而这些事件的发生则多是因食品企业失信经营所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主体,应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但诸多食品企业还远未担当起现代社会所赋予的职能和所期望的使命。本文以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博弈视角探讨了对失信经营企业的监管策略以及如何实现社会共治等方面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梳理。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问题找出主要的影响因素分别为企业诚信缺失、监管、信息技术、道德文化、检测技术和供应链复杂度,为进一步促进食品企业诚信经营、提升食品质量制定科学监管策略和谋求社会共治奠定基础。二在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理念指导下,对如何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探讨。并着重围绕经济处罚问题,通过构建混合策略博弈和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如何确定合理经济处罚额度问题。从理论上探讨了既要通过经济处罚达到对企业失信经营实现制约、威慑作用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又要兼顾监管成本和监管效果的均衡。得出当经济处罚额度较低时,提高经济处罚可以增加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威慑力;而当经济处罚增大到一定程度时,提高经济处罚则不能显着提高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威慑力。三是从社会共治角度探讨了对企业失信经营行为监管问题。文章探讨了在完全依靠企业自律或监管缺失不能确保食品安全情况下,如何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公众舆论和消费群体等社会各方面绕抓共管的机制与作用。通过构建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将传统的单纯依赖监管机构的单向监管模式与社会共治模式结合进行分析,探讨了企业失信经营的利弊选择策略及监管机构相应的监管举措与消费者应采取的消费行为。得出为促进消费者在社会共治中的参与程度,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质量意识、维权意识,同时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拓展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对媒体和检测机构等其他第三方参与共治主体进行了策略分析。四是在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行为成因做出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发生食品危机时企业、监管部门及媒体如何采取信任修复的问题。即因企业失信经营而发生食品危机后作为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应如何清除和减少公众对食品的信任缺失;挽回社会舆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产生的企业生存危机、抵制消费甚至巨额赔偿等状况;如何应对监管机构的问责、惩罚及民事甚至刑事等法律手段介入的紧迫局面。在方法上使用满意度调查法和Mayer信任模型,并用模糊层次分析法通过对信任模型与信任修复策略关系的构建分别探讨了企业、监管机构、公众媒体等对发生食品危机后的信任修复策略进行了研究。得出食品危机后,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将工作重点放在对食品质量更为严格的把控上,积极向消费者传递产品质量信息,使信息传递更为透明,并构建相应的信用担保体系。文章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有别于传统的单向监管思维模式,基于博弈视角运用系统分析的观念,对企业、监管机构、消费者因企业失信经营问题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予以剖析其成因。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二是通过构建演化博弈和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对企业和监管机构应采取的相应策略进行研究。与以往以经济处罚为主要惩戒手段的观点不同,得出当食品企业失信经营问题发生后,经济处罚额度虽有一定的制约效果,但当达到某个均衡点时处罚效用会有显着的衰减趋势,从而使得监管效率相应下降,并由此得出要对失信经营形成足够威慑仅凭经济处罚不能够遏制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发生,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社会共治等方面统筹共举。三是由构建食品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论证了对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传统单向监管演化为社会共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得出结论为社会共治是随食品企业因失信经营而获利与消费者遭受损益程度而自然演化形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尽可能在企业失信经营获利尚微时形成社会共治局面。不同于食品质量传统监管局限于“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指导思想,文章侧重于“诚信监管”。四是在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以预防为主,全过程常规监管之外,着重探讨发生食品危机后的企业信任修复策略,对事后取缔、查封等不准继续经营的失信企业,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除企业自身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外,政府部门、消费者及公众舆论也需积极融合共同参与,以使企业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并得以生存发展。通过对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研究,采取实地考察、走访调研、资料收集、理论分析、模型构建、仿真分析等方法和手段,主要针对企业失信经营的影响因素,食品危机发生后的企业信任修复,监管机构以经济处罚为主要手段的监管策略,以及如何对失信经营企业形成社会共治局面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同时对有关问题做了相应讨论,诸如监管机构的合理设置、法律法规及奖惩制度的完善、企业行业征信系统的设计、检测技术的提高、以及可追溯系统的建立等,以期达到促使企业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最终目的。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3)论“变通规定”批准权——兼评《立法法》第75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变通规定”之“立法放权”与“立法监督”的关系 |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变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之难题的出现 |
(二)“立法放权”与“立法监督”的矛盾统一 |
三、“变通规定”之“立法放权”与立法体制的关系 |
(一)《立法法》第75条难题的原因:“立法放权”的衔接错位 |
(二)《立法法》第75条难题的本源:“分工型”立法体制的规则 |
四、余论:《立法法》第75条难题的解决思路 |
(7)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 |
1.5.1 相关理论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文献综述 |
2.1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因素分析的文献综述 |
2.2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经济与道德文献综述 |
2.2.1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道德问题分析综述 |
2.2.2 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技术的研究 |
2.2.3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制度建设的研究 |
2.2.4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信任策略研究 |
第3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2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3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4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5 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启示 |
第4章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影响因素分析 |
4.1 指标、样本选取及数据采集 |
4.2 运用主成分方法提取因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混合策略和演化博弈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研究 |
5.1 模型构建 |
5.2 模型求解 |
5.2.1 混合策略博弈模型构建 |
5.2.2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
5.3 仿真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社会共治研究 |
6.1 模型构建 |
6.2 模型求解 |
6.2.1 三方博弈的复制动态及演化稳定策略 |
6.2.2 平衡点分析 |
6.3 仿真分析 |
6.4 讨论与对策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信任修复策略研究 |
7.1 模型构建 |
7.1.1 策略与信任因素的关系 |
7.1.2 策略评估 |
7.2 模型分析 |
7.2.1 情景案例问卷调查设计 |
7.2.2 数据分析 |
7.2.3 结果分析 |
7.3 讨论与启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及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关法》修订完善若干思考——以禁限管理为视角[J]. 王平,董博,周国良. 海关法评论, 2021(00)
- [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1(03)
- [3]论“变通规定”批准权——兼评《立法法》第75条[J]. 沈寿文. 思想战线, 2021(04)
- [4]我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及其评析[J]. 叶文庆. 知识产权, 2021(06)
- [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06)
-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J].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17)
- [7]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8]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32)
-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6(31)
- [10]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D]. 常乐.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