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人人格否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人人格,法人人格否认,完善
法人人格否定论文文献综述
庄咏,詹文[1](2018)在《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特别是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被誉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但是在实践中容易沦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因此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是这样一个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在运用中在主体、行为、责任方面规定的条文较少,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待完善。据此,从主体、行为和责任等方面对这项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白雪鹏[2](2017)在《论我国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构建及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运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理论解决股东债务人欺诈性的资产转移问题为写作目的,以本土化为视角,参考国内外相关案例、近似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习惯等资料进行制度构建和适用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了法律解释、案例分析、国内外规范对比分析和归纳分析的方法。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我国法人制度现有条文进行法律解释和分析,试图在现有我国规范体系内探寻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规则的法律依据。通过对美国相关判例进行研究概括,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问题上,也将使用归纳法,在阅览大量案例资料和了解实践现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总结和提炼,从而提出我国现存问题针对性的的解决途径。通过上述研究方法得出以下成果及结论: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目的性扩张方法对公司法第20条、第63条进行漏洞填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兜底补充,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修改、完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作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确定为有限连带的侵权责任。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完善,主体方面实施欺诈性资产转移的股东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在其自由意志下实施了侵权行为,营利法人已合法获得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后并不以违法的经营活动作为主要业务;在行为方面,营利法人需曾干预其成员的资产变动及生活开支,存在资金、人员方面的混同行为,结合营利法人的资产变动状况及其成员的内在利益关系可以发现被告之间盖然性地发生了具有共同意思联络且一致性的转移资产行为,此部分由原告举证证明。在主观方面,被告股东、公司一方需举证证明交易或借贷、保证、信托等资产转移活动不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无需证明资产转移是否以获利为目的。针对原告股东的债权人一方,其需证明未有与被告股东恶意通谋而协助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等目的亦即并非借助虚假诉讼达成违法目的。证明其无通谋的义务应由原告受欺诈者合理负担。在结果方面,暂时失去清偿能力更为适合作为“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采取量化的方式标准则更为明确。关于规制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滥用行为,应设置担保防止滥诉,但考虑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弱势群体或紧急事由不设置担保作为例外条款,为节省司法资源,可以仿照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及代表人诉讼,由营利法人垫付并由法院以公告等方式送达,如果作为个体的股东债权人收到公告后不及时参加登记股东债权人会议,并另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原因的限定:不包括因自身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产生的纠纷即双方只存在一方享有权利且一方承担义务的简单法律关系,不适用抵销等情形。此外排除以非金钱给付为标的物的债权。仅限于公司债务成立在先的情形之下,当营利法人资本不足以全部、完整地清偿均没有设置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时,令涉嫌欺诈性转移资产行为人的自身债权人的实现其债权的位序排在营利法人的债权人之后。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研究的内容。总结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中构成要件的行为要件的一般性标准;对于股东及其转移资产的公司共谋行为之主观要素的考量;对于如何规制制度潜在的被利用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法人利益的行为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7-11-01)
李家希[3](2017)在《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制度有利于投资的增加和资本的积累,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落实,有利于避免法人滥用职权、逃避法律义务,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保证了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是切实可行的一种制度。(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高琦,王群[4](2016)在《对法人行为能力理论的反思——基于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欧陆国家是商法的鼻祖,公司法更是为各国商法所共有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状况逐渐暴露于我们的经济生活当中。在此之下,我们发现很多商家利用了公司法的屏障肆意走法律的缝隙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市场经济陷入了短时间的混乱。影子经理、影子股东、黑砖窑事件等扰乱了我们的经济生活,受害的商家犹如惊弓之鸟,商家们何去何从,公司法如何自处引起了我们深度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1期)
于曼[5](2015)在《简论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两大基石,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成为了部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工具。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我国公司法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本文重在讨论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6期)
姜恩宇[6](2015)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不难看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否认实质不清,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我国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有明确的立法,但相关条款零散,不成体系,条文空泛,实践中难以把握。我认为我们不能因个别法人人格的滥用现象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那对经济的发展不会有任何好处。抓住问题的根源去解决问题才是应有的做法,更不能因一个问题的出现而人为的去制造更多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1期)
石少侠,刘兰芳[7](2014)在《最低资本额的取消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嘉 宾: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俞秋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洪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雷兴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梁建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杨源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4-07-03)
谢辉[8](2014)在《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的有限责任在社会发展中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其易造成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因此我国采取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本文在讨论法人人格否定的特点和适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完善现有制度和规定的意见。(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4年10期)
汪兴[9](2012)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之立法建议——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自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以来,在新《公司法》规定多项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我国注册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公司法》在许多重大制度创新方面预先规定了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导致《公司法》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如何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该理论,对保护法律的契约精神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2年23期)
叶锋[10](2012)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之判决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20条和64条规定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但对对构成要件、程序规则、法律效果规定极为粗陋,司法实践中判决对公司人格否定认定和理由之阐释也极为简单。本文运用判例比较方法,从德国司法实务对直索理论和美国司法实务对刺破公司面纱的见解,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和判决进行反思。(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2年18期)
法人人格否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运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理论解决股东债务人欺诈性的资产转移问题为写作目的,以本土化为视角,参考国内外相关案例、近似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习惯等资料进行制度构建和适用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了法律解释、案例分析、国内外规范对比分析和归纳分析的方法。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我国法人制度现有条文进行法律解释和分析,试图在现有我国规范体系内探寻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规则的法律依据。通过对美国相关判例进行研究概括,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问题上,也将使用归纳法,在阅览大量案例资料和了解实践现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总结和提炼,从而提出我国现存问题针对性的的解决途径。通过上述研究方法得出以下成果及结论: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目的性扩张方法对公司法第20条、第63条进行漏洞填补,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兜底补充,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修改、完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作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确定为有限连带的侵权责任。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完善,主体方面实施欺诈性资产转移的股东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在其自由意志下实施了侵权行为,营利法人已合法获得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后并不以违法的经营活动作为主要业务;在行为方面,营利法人需曾干预其成员的资产变动及生活开支,存在资金、人员方面的混同行为,结合营利法人的资产变动状况及其成员的内在利益关系可以发现被告之间盖然性地发生了具有共同意思联络且一致性的转移资产行为,此部分由原告举证证明。在主观方面,被告股东、公司一方需举证证明交易或借贷、保证、信托等资产转移活动不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无需证明资产转移是否以获利为目的。针对原告股东的债权人一方,其需证明未有与被告股东恶意通谋而协助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等目的亦即并非借助虚假诉讼达成违法目的。证明其无通谋的义务应由原告受欺诈者合理负担。在结果方面,暂时失去清偿能力更为适合作为“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采取量化的方式标准则更为明确。关于规制逆向法人人格否定滥用行为,应设置担保防止滥诉,但考虑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弱势群体或紧急事由不设置担保作为例外条款,为节省司法资源,可以仿照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及代表人诉讼,由营利法人垫付并由法院以公告等方式送达,如果作为个体的股东债权人收到公告后不及时参加登记股东债权人会议,并另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原因的限定:不包括因自身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产生的纠纷即双方只存在一方享有权利且一方承担义务的简单法律关系,不适用抵销等情形。此外排除以非金钱给付为标的物的债权。仅限于公司债务成立在先的情形之下,当营利法人资本不足以全部、完整地清偿均没有设置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时,令涉嫌欺诈性转移资产行为人的自身债权人的实现其债权的位序排在营利法人的债权人之后。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研究的内容。总结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定中构成要件的行为要件的一般性标准;对于股东及其转移资产的公司共谋行为之主观要素的考量;对于如何规制制度潜在的被利用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法人利益的行为提出自己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人人格否定论文参考文献
[1].庄咏,詹文.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J].法制博览.2018
[2].白雪鹏.论我国公司逆向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构建及司法适用[D].天津商业大学.2017
[3].李家希.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探析[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4].高琦,王群.对法人行为能力理论的反思——基于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6
[5].于曼.简论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J].法制博览.2015
[6].姜恩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否定[J].法制博览.2015
[7].石少侠,刘兰芳.最低资本额的取消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N].中国工商报.2014
[8].谢辉.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J].管理观察.2014
[9].汪兴.“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之立法建议——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谈起[J].学理论.2012
[10].叶锋.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之判决比较[J].时代金融.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