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论文-周紫阳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论文-周紫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被告人权利,正当程序,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周紫阳[1](2015)在《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国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被告人的重要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宪法确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意义在于: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公民抵抗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意义上,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基本人权具有内在联系。然而我国的现状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我国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定明显不足,缺少对刑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普遍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有些权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但是逻辑体系是比较混乱的,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条规定的前半部分被认为是推定确认了公民的公开审判权,虽然推定的权利是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还不得而知。后半部分是确认了公民的辩护权。不过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出现在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很难让人将这一规定与公民的权利相连。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种种与宪政发达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从刑事被告人重要权利的人权属性和宪法地位的认识出发,在将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审视。全文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要明确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就必须对权利的基础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因为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同样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权利与人类是同生共长的,权利的概念和正义的概念连在一起。从古希腊人研究正义概念到古罗马人创造概括权利,权利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在发生变化。权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某种属性,其体现为自由,同时也体现为利益。刑事被告人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自然法学家的观点,刑事被告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于是这些权利又被确立在法律中。对于这些被确立在法律中的权利,人们又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划分。第二章主要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构造进行了比较。首先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一些重要权利的含义、产生以及发展。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与加拿大自身的建国史不无关系,其经历了法属殖民地时期、英属殖民地时期、自治领时期以及主权国家时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不过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1982年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的《权利和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德国基本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与美国、加拿大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有些权利是从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不受非法拘禁等重要权利基本法是明确规定了的。第叁章是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的比较。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美国宪法中,它是受到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资产阶级被迫在宪法生效两年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的。最初这些权利只是适用于联邦,后来随着正当程序的确立,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才扩展适用到美国的各州。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入宪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以1982年《权利和自由大宪章》的制定为时间分界线。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比较多样化,既有基本法,也有部门法,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第四章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在美国,随着“权利法案”在全国的推行,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撤销起诉制度以及推翻有罪判决制度也在美国确立下来。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侵犯刑事被告人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撤销起诉制度救济的权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同,不过撤销起诉是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推翻有罪判决是对法院侵犯被告人权利所采用的一种保障制度。加拿大有关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上与美国、德国相比,最具特色的在于:其在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其他一些保障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明确规定中还包括终止诉讼保障措施的适用。德国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证据禁止分为取得禁止和使用禁止两种,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有前者必定有后者的关系,因此这一点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除此之外,证据使用禁止上的自主性证据禁止与美国类似,都是对于通过侵犯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禁止在法庭上适用。不过德国对这种证据禁止的确立方式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判例加以确认的。第五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可能模式。经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刑事被告人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重要权利缺位。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以及以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宪法为参照系的合理性的分析,我国宪法应将这些权利一一纳入。在保障措施上,文章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确立,但是其没有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设置,因此,应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5-06-09)

黄淑彬,赵兴[2](2013)在《保障“眼球对眼球”的权利,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是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过程。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与演进,被追诉人享有的权利不断扩充并获得世界性认同。被告人对质权是防御性诉讼权利,是实现其他具体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我国学者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判例及学者的概括将对质权的内容归纳为到场、宣誓、面对面和交叉询问规则。其中主要的是与证(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期刊2013-11-01)

谢勇,唐启迪[3](2012)在《论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障——从无罪推定角度所做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原则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发展,从立法与司法的双重视角贯彻和推行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我国应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立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进一步明确与施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2年07期)

[4](2010)在《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 防止错误追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背景   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辩护权是他们的基本诉讼权利。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成为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受对这一特殊人群一些不正确的传统认识的影响,我国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相关工作与国际标准还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4-10)

施春雷[5](2006)在《刑事被告人权利之“最低限度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保障,被称为“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刑事被告人权利之“最低限度保障”,作为一项法治最低标准,正日益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而反观国内立法规定和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现状,尚未达到《公约》所确立的最低程序保障要求,现有的理论研究也鲜见对该公约相关条款具有较强法理色彩的论述。因此,本文先以法理论证入手,阐述了刑事司法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具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在于其源于正当程序,且与现代社会的主体性和程序性特征相契合。而后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将该公约第14条确立的被告人的最低权利与我国的现状进行比较考察,并重点对无罪推定和禁止自我归罪权利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论述目前国内确立“最低限度保障”之意义、可接受程度、所面临困难及其破解思路。最后,以权利保障的视角来论证实现“最低限度保障”所应培育的基本价值观念,并选择以无罪推定的宪法化和沉默权的具体规则化为范例,作制度设计上的初步构想。(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6-09-01)

祁建平[6](2006)在《从权利角度看刑事被告人平等法律地位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程序是以对被告人是否定罪量刑为核心进行的,被告人毫无疑问应当是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往往得不到重视,其根源在于“权力本位”的法律传统以及人权意识的淡漠。从应然角度而言,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被告人与检察官地位平等是诉讼公正的前提。保障被告人平等地位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密不可分。(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06年07期)

[7](2003)在《依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对刑事审判中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处在被追诉的地位,是权利最容易受到损害的群体,加强对他们的权利保护,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客观要求,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多少及其受保障的程度,也被视为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标志。但是,在审判(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3年12期)

邱永栋[8](2002)在《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被告人因被提起公诉而进入审判阶段,这时主要的任务是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同时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权,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活动也达到了最后、最为关键的时刻。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是对立统一、辩证的关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07-22)

李兰军[9](1999)在《浅谈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真正做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以及今后在立法上如何继续完善其保障措施。(本文来源于《吉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1999年04期)

白岫云[10](1998)在《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施16年后,于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鲜明的特色是: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强化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我国诉讼价值观的重大转变,也是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制化轨道迈出的重要一步。如何冷静、客观的认识这种转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立法意图以切实实现各项权利,以及如何在立法上继续完善人权保障措施,是我们仍应予以充分关注的问题。本文拟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对此作一探讨。为论述方便,本文将从广义角度使用"被告人"一词,包含有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层含义。(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1998年03期)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是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过程。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与演进,被追诉人享有的权利不断扩充并获得世界性认同。被告人对质权是防御性诉讼权利,是实现其他具体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我国学者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判例及学者的概括将对质权的内容归纳为到场、宣誓、面对面和交叉询问规则。其中主要的是与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1].周紫阳.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D].武汉大学.2015

[2].黄淑彬,赵兴.保障“眼球对眼球”的权利,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路径研究[C].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2013

[3].谢勇,唐启迪.论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障——从无罪推定角度所做的分析[J].法学杂志.2012

[4]..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防止错误追究[N].人民法院报.2010

[5].施春雷.刑事被告人权利之“最低限度保障”研究[D].苏州大学.2006

[6].祁建平.从权利角度看刑事被告人平等法律地位的保障[J].理论界.2006

[7]..依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对刑事审判中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03

[8].邱永栋.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N].人民法院报.2002

[9].李兰军.浅谈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J].吉林师范学院学报.1999

[10].白岫云.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J].法学家.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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