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传闻排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内涵
传闻排除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袁博[1](2015)在《简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兼论2014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证据规》是英美法系在证据立法方面的典型代表,蕴含着盎格鲁-撒克逊式的理性,其立法的方式和价值的选择值得探究。立法模式的选择诚然是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诸如地缘、人口、环境等因素,然而,法作为上层建筑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2014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关于传闻证据的最新修改,值得我们进一步的了解。鉴于此,笔者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范畴进行较为生动的阐述之后,对2014年12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重塑部分进行了一定的阐释,以期抛砖引玉之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3期)
邵嘉欣[2](2013)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违反利益的陈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英美法系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区别于大陆法系证据法的显着特征之一。传闻证据在英美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但是其中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之一"违反利益的陈述"却可以作为例外而具有可采性。本文以《加拿大证据法典》中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违反利益的陈述"的传闻证据为什么可以被采用的原因,进而说明其适用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杨艳,张超[3](2011)在《传闻排除规则的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最古老、最复杂、最重要的规则之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支持传闻排除规则的传统观点已经愈来愈多地受到了多方质疑,并且对传闻证据的发展趋势有了新的认识。主要从对传闻排除规则的传统支持理论进行反驳的角度来重新认识它,进而得出传闻排除规则的发展将是一个越来越宽松的状态,并可能终将走向灭亡的结论。(本文来源于《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华静娴,李连群[4](2010)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介绍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入手,引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在诉讼或听证外形成的口头或是书面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接着分析了排除规则的法理依据。当然,本文对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及其法理基础也进行了研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可能正是那些传闻证据,如果不对其例外情况也进行一定分析的话,许多案件可能就不能圆满解决,实体正义也无法实现。最后,从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着手,通过对刑事诉讼方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表明应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6期)
张云玲[5](2009)在《和谐语境下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旨在保证证人出庭、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裁判和实现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由于我国没有确立相应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落实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完善各种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张琦[6](2007)在《传闻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传闻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上十分重要的规则,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无不折射出英美普通法最本质的特色与发展趋向。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英美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但对于对抗式庭审相适应的传闻排除规则却未吸收,然而,该规则对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和改革证据制度的现实意义却不容忽视。本文将以传闻规则为研究对象,试图在深入阐释该规则含义、历史、内容与实质的基础上,从“实质证据观”的角度出发,评价传闻排除规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探讨该规则对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启示,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期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改革有所裨益。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简单介绍我国对传闻及传闻排除规则的研究现状。一、传闻的定义。传闻的定义在证据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备受关注,对于确定传闻和界定传闻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都有重要意义。该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学者对于传闻的定义,并总结其共同的特点。其次详细说明在英美法系众多的传闻定义中最常见两种—“陈述者中心”的传闻定义和“主张中心”的传闻定义,并比较两种定义之间的区别,其中区别最大的在“暗示性主张(implied assertion)”问题上。最后对传闻的构成进行深入的分析。二、传闻排除规则及其例外。该部分主要阐述传闻在英美法系国家被排除,正是基于缺乏真实性的程序保障措施,因为传闻不具备宣誓、亲自到庭和交叉询问等条件。一般情况下将传闻予以排除,但是英美法系证据法对该规则设置了较多的例外。文章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重心,介绍了传闻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其例外的情况,探讨设置传闻排除规则例外的原因。叁、对传闻排除规则的评价。本部分从“实质证据观”出发对传闻及传闻排除规则进行评价,认为传闻实际上是对人证的转述,其转述人不具备人证主体的资格,将该主体排除在证明程序之外是合理的。传闻主体(转述人)转述人证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诉讼外增加了一个证明环节,这一环节的增加会导致传闻的可信度下降。因此,为保障诉讼证明的真实性,将传闻予以排除是符合诉讼证明的客观性追求的。传闻排除规则,是对转述人证这种证明方法的排除,以促使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更有保障的证明方法,它本质上并不是排除证据事实本身,因此传闻排除规则有其合理性。四、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在我国设立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制约,分析传闻排除规则对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现实意义,吸收该规则合理内核的设想,提出我国设立的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设想。基于以上几方面的论述,结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本文认为传闻排除规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更好地解决我国司法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推进我国庭审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我国应吸收传闻排除规则的合理内核,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传闻排除规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7-11-04)
范祥[7](2007)在《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根治刑讯逼供顽症》一文中研究指出刑讯逼供这种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手段,在人类诉讼的历史上存在了数千年,随着诉讼制度逐步走向理智和文明,刑讯逼供的取证方式已逐步被否定,在法律制度上已被废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现象都屡禁不绝。对个中缘由,中外学者已多有论述。但笔者认为,这些论述(本文来源于《证据学论坛》期刊2007年01期)
纪格非[8](2005)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借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69条为背景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我国现有的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普通法中的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的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为真实的,一种以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①。围绕这一类证据,这些国家的证(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05年04期)
刘少军[9](2002)在《我国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庭审方式,但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伴而生的证据规则体系还远未建立,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庭审方式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有关证据可采性方面的规则,其对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与准确地适用法律意义重大。本文首先对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理性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考察了我国刑事诉讼有关传闻规则的立法规定,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以完善刑事审判的庭审方式。(本文来源于《皖西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3期)
宋英辉,吴宏耀[10](2001)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叁》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排除传闻证据的理论基础植根于陪审团审判的诉讼制度及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但也有一些传闻证据被判例法和立法所肯定,由此形成了传闻规则的例外。随着现代社会动态性的不断增强,传闻证据应予排除的一般法则开始有所松动。(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1年06期)
传闻排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英美法系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区别于大陆法系证据法的显着特征之一。传闻证据在英美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但是其中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之一"违反利益的陈述"却可以作为例外而具有可采性。本文以《加拿大证据法典》中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违反利益的陈述"的传闻证据为什么可以被采用的原因,进而说明其适用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传闻排除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袁博.简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兼论2014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重塑[J].法制博览.2015
[2].邵嘉欣.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违反利益的陈述[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3].杨艳,张超.传闻排除规则的发展趋势[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4].华静娴,李连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
[5].张云玲.和谐语境下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
[6].张琦.传闻排除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7
[7].范祥.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根治刑讯逼供顽症[J].证据学论坛.2007
[8].纪格非.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借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69条为背景的研究[J].中国司法.2005
[9].刘少军.我国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思考[J].皖西学院学报.2002
[10].宋英辉,吴宏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叁[J].人民检察.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