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论文-黄应良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论文-黄应良

导读:本文包含了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人权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黄应良[1](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由于其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导致其身份利益及人格利益受损或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痛苦,并据此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的实施对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针对基于一般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精神损害应如何赔偿这个问题上,虽然我国在民法通则及相应司法解释等法律中已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就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在民事诉讼中也有大量的实践。但是,对于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是因侵权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如何赔偿这个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法院往往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甚至直接不予受理。国内学术界也展开了较多的论证,认为这种审判方式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必须探寻如何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认为刑事案件中可以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人格权的需要,也是使得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完善,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具体需求。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将其中的精华汲取过来,比如说以立法的形式将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固定下来,赔偿方式多样化、赔偿范围广等等,并立足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确立,提高我国法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1)就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精神损害的特点,给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以及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2)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症结,分别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情况以及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引起了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司法实践同案不同判,损害刑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利于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同时,就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3)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法律的分析,了解国外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4)分析我国刑事案件中引进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给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包括其确立的原则、赔偿条件、赔偿范围、赔偿主体以及赔偿数额等等。同时,给出其相应的配套措施,得到适用于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邢迪鸣[2](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角下探析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型国家,正在加紧完成法律体系的建设,力求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身权益,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确立并支持,但是在更加伤害公民权利的刑事法律却不被允许,这显然不符合人们司法保障的需求,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内外立法现状、立法价值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郑珊[3](2018)在《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陌生,它是保护民事权利,制裁违法犯罪的法律武器,放眼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已经确立该制度,然而,我国却一直处于缺失状态。本文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内涵等基本问题出发,通过对域外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和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两个角度为完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鲁文辉[4](2018)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同样意见不一。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适用都是不妥当的。找到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和共同点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应然途径。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功能、补偿功能和抚慰功能。基于此将精神损害赔偿划分为两种类型,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刑罚的存在。刑罚的存在完全可以替代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刑罚的存在不能替代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该得到适用。(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陈日球[5](2018)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是排除了刑事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社会各界对于该做法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赔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故理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亦是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中,还是在域外立法和司法可参考借鉴上,都具有可行性,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使得司法实践无法可依,形成混乱局面,而且使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刑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得到补偿,给他们带来二次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功能均无法真正得到实现。而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支持刑事受害者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推广先民后刑模式并确立民事赔偿为刑事量刑情节,可以很好的保护刑事受害者的应有权利,这也是法律价值的回归。(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蒋昕恒[6](2018)在《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议建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分析了其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5期)

蒋昕恒[7](2018)在《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议建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分析了其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5期)

王启庆[8](2017)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刑事领域中民事赔偿而衍生的问题,体现出了民事法律以及刑事诉讼的双重特点,全方位地研究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构建与完善,认可刑事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尊重人权、保护人权这一法的价值取向。文章的目的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对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五个方面内容进行论述,以构建一套合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文章的引言部分简单说明了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发展的现状,以及在刑事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正文内容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和解释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通过对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理解后,分析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总结这些特征与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从我国的法律法规入手,通过罗列宪法原则、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清楚地表明当前国内有关该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同时列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上一直都是采取拒绝承认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这种现状极大损害了我国的精神权利保障,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第叁部分介绍了多个发达国家关于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当前国际法学理论界高度关注精神权利的保护,并通过对英、美、法、德四国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最后总结和归纳出我国必须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在刑事领域内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四部分开头介绍了我国目前在立法领域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法学界大体存在两种学说,而这两种学说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所以造成我国目前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停滞不前的现状。然后根据眼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以及国内的法治建设情况,研究了构建此类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相关理论基础,分析了构建和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阐述,我国的立法体系和司法队伍已经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壮大,该制度在我国完全具备可行性。第五部分是本文重点,本文在该部分提出了构建国内该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内民事、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精神,设计制定这项制度的指导原则,并讨论适用该制度的现实条件和形式条件,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制度的赔偿主体问题,确定了赔偿金额的考虑因素,以及尝试建立国家损害赔偿救助制度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等问题,并从中发表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期待着我国能够尽快在此类诉讼中建立健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12-01)

张力钧[9](2017)在《精神损害赔偿应尽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者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一种经济赔偿。但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严格区分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并将因犯罪受到侵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基于权利保护的理念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将精神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1-05)

王玉竹[10](2017)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从司法过程经济性考虑,以一个程序调整两个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程序调整的结果不影响法律责任的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然遵循民事法律内容的调整,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其中必不可缺的赔偿项目。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本性、也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随后从精神损害赔偿是刑罚功能转变下对被害人精神痛苦的补偿、符合宪法原则规定精神、有助于被害人的权利救助、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等四方面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刑罚的功能由惩罚犯罪转向预防犯罪,刑法的重心由被害人本位转向犯罪人本位,在此刑事司法政策下,刑罚趋于轻缓化,刑罚抚慰被害人的功能减弱,精神损害赔偿就责无旁贷地成为刑罚功能的补充,从而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开启了希望之门。精神损害的确立也是符合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回归。文章介绍了人身权利侵害有可能存在财产的赔偿,也有可能存在精神痛苦的补偿,不能将其中的物质损失放大为精神损失。最后从总体思路、赔偿原则、成立条件、权利责任主体等四方面给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及具体措施。文章采用了解释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12)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型国家,正在加紧完成法律体系的建设,力求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身权益,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确立并支持,但是在更加伤害公民权利的刑事法律却不被允许,这显然不符合人们司法保障的需求,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内外立法现状、立法价值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进行探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黄应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2].邢迪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角下探析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

[3].郑珊.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博览.2018

[4].鲁文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陈日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8

[6].蒋昕恒.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J].法制博览.2018

[7].蒋昕恒.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J].法制博览.2018

[8].王启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D].广西师范大学.2017

[9].张力钧.精神损害赔偿应尽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N].检察日报.2017

[10].王玉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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