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证人论文-黄燕

未成年证人论文-黄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未成年证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案件,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中国特色

未成年证人论文文献综述

黄燕[1](2019)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很多涉及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规定,但是除了未成年人本身作为未成年人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外,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未成年人作证制度发展缓慢的诱因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常态,这不仅会影响部分刑事案件的公正判决,对中国司法实践中作证制度这一块的发展也是一大阻碍。反观外国与其它地区,在未成年人作证制度一块已有长足的涉猎,可以为我国提供较为成熟的学习模板,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作证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宋远升[2](2019)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言辞证据适用的忧思及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具有两面性,其既具有客观性或真实性,这决定了该类证据在特定案件中的不可或缺性。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特定的生理或心理发育状态,其言辞证据在适用中又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具体立法中,我国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言辞证据规定过于宏观,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司法中,法官也会面临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言辞证据的适用程序、方式等方面的困境。因此,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言辞证据的具体特征,针对性地制定兼顾利益平衡的、实用性的对策。(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9年03期)

张艺[3](2017)在《论刑事诉讼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证言”在各国刑事证据立法与实践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这类通过直接感知犯罪并向法庭陈述从而帮助侦破案件的行为,从古至今一直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未成年证人作为证人群体中的一个特殊存在,本身存在许多与成年证人的差异,因此其作证能力和证言可采性的认定都应与成年证人有所区别。我国虽已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任的合法权益,法律条文涉及未成年人方方面面,但遗憾的是其中对未成年证人的相关规定却是寥寥数语概括而过。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均承认未成年人的证人资格,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阶段的特殊性,故将其与成年证人一概而论是不恰当的,对其证言进行可采性的辨明成为一个难题。加之已有规定存在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利用少之又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未成年人受侵害刑事案件的公平正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分析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在立法、司法实践领域的客观状况,将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从未成年证人作证能力的认定上比较中外不同法系对此之不同规定,二是从未成年证人所作证言的可信性(可采性)认定上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发现法律漏洞或不足。其次,具体分析造成未成年证人证言在司法认定方面困境重重的多种原因,此部分将从四个层面展开:一是未成年人个体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特性及其对证言的影响;二是证据补强规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于未成年证人证言适用的缺失;叁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不完整、不科学;四是对未成年证人的庭后保护,尤其是心理疏导方面的制度存在不足导致未成年人对“作证”和司法相关活动产生抵触致使无法配合证言收集等工作。以上这些原因使未成年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司法建议,从资格的认定、证言的补强、作证程序到作证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几个方面加以论述。(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7-06-01)

吴静[4](2016)在《英美刑事诉讼未成年人证人资格比较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两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证人资格,且资格的裁决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与之相比,我国相关立法较为粗糙简单。未成年人证人资格认定之标准不尽合理,并未对裁决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操作困难。基于此,我国刑诉立法应当修改目前未成年人证人资格之标准,规定未成年人具备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即可作证,并且对未成年人证人资格的审查程序做出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王进喜,高欣[5](2016)在《未成年证人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证人相关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均对未成年证人的作证资格采取默认的态度。但是,由于证人的感知、表述、记忆等各项能力较弱,法庭需要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为准则,通过审查智力状况以及与作证相关的基本能力对其作证资格作出判断。法庭还应当从建立证人保护机构、制定保护措施、庭前服务、庭审中减少压力、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运用科技手段等方面分别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心理健康进行保护。(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2期)

惠颖楠[6](2015)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探究的是未成年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时,我们从作证程序方面应当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更好的保障其参与到司法程序中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重点保护对象,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的规定大多是抽象、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证人的保护也仍然存在缺陷。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案件的特殊程序,其中虽然有涉及到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规定,但是本次修正案更多的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权利的保护,对于未成年证人的保护还是有所欠缺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让更多人关注到对未成年证人的保护,从而推动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发展。确定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是探讨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前提,所以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考察的是我国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问题。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承认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但是存在着审查标准过高、审查程序缺失等问题。在肯定了未成年人作证资格的基础上,本文着重探讨未成年证人的作证程序问题。当未成年人为了案件作证参与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时,不同于成年证人,其身心发展都还不够成熟,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其权益也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对成年证人的作证程序进行变通,制定未成年证人的作证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惜的是,我国在立法上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很少,而且原则性的规定也多于能够被操作的细则。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问题并未能得到司法人员的重视,很多情况下并未能够与成年证人的作证程序区分开来。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第五部分主要探讨的就是完善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措施。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庭审环境非常严肃、紧张,而未成年人又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的时候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反而会影响到其证人证言的准确度和可信性,还会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造成影响。因此,制定未成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替代措施是研究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重点,在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证人。笔者借鉴英国等证人证据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相关经验,提出了视频作证、录像交叉询问等替代措施,并对完善庭前的证据收集、庭后的证人保护程序也提出来相关对策。(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5-04-01)

王琪琳[7](2013)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是当下成年人主宰社会下的弱势群体,所以一直是国家和社会重点保护的对象。未成年证人在参与刑事诉讼中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人文的关怀。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未体现出对未成年证人的特殊保护,而是将其与成年证人混同规定,未设立专门性的未成年证人保护制度,从而导致实践中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准确性、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其身心健康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未成年证人特点与引鉴国外未成年证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本文主体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未成年证人作证资格和作证能力的讨论,明确未成年证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分析未成年证人身心的脆弱性和证言的易错性,明确给予未成年证人特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的保护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并未体现出对未成年证人的特殊保护,而是将其与成年证人混同规定,未成年证人在法律上缺乏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等的特殊保护。目前我国司法人员对未成年证人保护意识不强、职责分工不明、责任追究不完善、对未成年证人的保密措施力度不够。此外,社会公众对作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淡薄、社会舆论媒体对未成年证人的不当干扰都有损于未成年证人的保护。第叁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保护的完善建议。应当赋予未成年证人特殊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奖励机制;科以司法机关庭前、庭中、庭后全面保护义务;建立未成年证人社会服务机构、开设未成年证人保护热线和求助微博等。(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3-05-01)

李曼[8](2013)在《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究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是否有资格作证问题及其作证时证言的效力问题。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重点保护的对象,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本文即涉及当未成年人成为刑事案件的目击证人,我们应当如何保障其正常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由于我国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证人抽象、模糊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到底是否具备作证的适格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悬而未决,没有统一标准。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更是经常以未成年人年幼,不具备作证资格为由主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其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有学者主张未成年人的特性决定了他们与法庭的特点想抵触,不适合作证,不应当具有证人的适格性。有的学者则主张不能单纯以年龄将未成年人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未成年人虽然身心、智力、经验等各方面都比不上成年人,但同样可以担当证人角色,为办案人员提供可靠线索,协助办案人员查清犯罪事实,早日侦破案件。因此统一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标准,具体细化未成年证人适格性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便着重阐述了未成年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各国对未成年人的理解和范围各有差异,但对证人适格性问题都经历了类似的历史演变,由一开始将其排除在证人之外到都允许年幼之人作证,并赋予他们未经宣誓亦可作证的特殊权利。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作证的适格性,但其自身的年龄弱点以及证言的固有缺陷使得未成年证人的证言可信性大打折扣,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当未成年证人的证词是案件唯一的定案依据即为案件的主证据时,不得单独以此据定案,需要其他证据补强。由此延伸出第一部分阐述的第二个问题,即补强规则。补强规则应当适用于言词证据中,由法律明文规定,是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排除。规定补强规则主要是由于某些证据由于自身弱点严重影响到了其证明力,因此需要补强证据确认其真实性。补强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应当具备与主证据的相关性;其必须经法定程序取得,具有可靠性;其应当独立于主证据;其应当对主证据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起到担保作用。本文的第二部分着重解释了未成年证人的证词需要补强的理由。当未成年证人的证词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时,由于自身的不可信性决定了其需要证据补强。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未成年人在案发现场感知案件时、在作证陈述案件时以及在作证之前的这一阶段都更容易受到自身或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极有可能导致其判断失误。未成年人的诚实度也同样令人质疑。他们很少说到做到,并且也不愿意受自己承诺的束缚。他们向往自由,讨厌受到规制。同时他们是否讲真话不易区分,更容易受到自己情感倾向的影响。因此,未成年证人的固有“品质弱点”严重影响了其证明力而成为瑕疵证据,应当补强。本文的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未成年证人适格性及其证词效力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年幼之人作证的能力问题,但是其规定存在漏洞,年幼如何定性,如何判断其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和阐明。刑事诉讼法中只确定了被告人的供述补强规则,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判断则赋予了法官不受规制的自由裁量。法官可依据自由心证主义判断某一证据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本身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真实性却难以判断,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来说更不可信。除此之外,基于我国打击犯罪的严厉性,避免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未成年证人证言规则以及如何具体适用,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规则相互辉映,一同构成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规则的完整体系。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对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证人的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规则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意见。首先,着重论述了当前对未成年证人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并对未成年证人适格性规定具体化、未成年证人作证方式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证言的可信度还应当加强对其的法律约束。同时,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程序过程中,还要切实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由于刑法惩罚犯罪的严厉性、证据证明标准的严格性决定了确立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并且对未成年证人证言如何适用补强规则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10)

杨金强[9](2013)在《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证言》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提出问题未成年阶段是一个人学习和成长的黄金岁月,未成年人应该在家庭与学校的呵护下健康成长,但未成年人也有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笔者曾办理过两个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分别是案件的目击证人和受害人①。下面简要介绍这两个案件:案件一:C市B区的X某涉嫌故意杀人案2012年2月20日,经民警治安调解,犯罪嫌疑人X某(男)与Y某(女)解除男女朋友关系,但X某仍心有不甘并欲伺机报复Y某。同年2月22(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3年01期)

魏玉君[10](2012)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证言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民族的未来,但同时也是成年人主宰社会下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最容易遭受外来侵害。如果未成年人是一起犯罪案件的目击证人,那么其就有可能要接受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人的询问,为查明这起案件事实提供证言。此时,该未成年证人就应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给予特别关注与保护的对象。当未成年人为案件作证而参与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时,为了案件真实的发现,更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不被侵害,法律需要对未成年人的适格性、未成年证人证言的收集、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等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对上述问题规定甚少,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多于能够被实践操作的细则。笔者在这篇文章中,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未成年证人进行界定,论述未成年证人证言的特点以及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对未成年证人适格的研究。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初步构建我国未成年证人适格审查判断的标准和程序。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未成年证人证言收集的研究。通过比较法考察和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完善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的收集,主要包括:询问人员要有专业知识,询问内容有针对性,询问采取录像的方式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主要从未成年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内容、方法这两个角度进行阐发和论述。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未成年证人证言的补强证据规则进行了构建。首先论述了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现状,由此出发论述如何构建、完善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证据规则。(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3-10)

未成年证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具有两面性,其既具有客观性或真实性,这决定了该类证据在特定案件中的不可或缺性。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特定的生理或心理发育状态,其言辞证据在适用中又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具体立法中,我国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言辞证据规定过于宏观,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司法中,法官也会面临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言辞证据的适用程序、方式等方面的困境。因此,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言辞证据的具体特征,针对性地制定兼顾利益平衡的、实用性的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未成年证人论文参考文献

[1].黄燕.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宋远升.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言辞证据适用的忧思及规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

[3].张艺.论刑事诉讼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司法认定[D].山西大学.2017

[4].吴静.英美刑事诉讼未成年人证人资格比较及其启示[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王进喜,高欣.未成年证人基本问题研究[J].政法论丛.2016

[6].惠颖楠.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研究[D].扬州大学.2015

[7].王琪琳.论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的保护[D].西南交通大学.2013

[8].李曼.未成年证人证言补强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2013

[9].杨金强.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证言[J].司法改革论评.2013

[10].魏玉君.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证言研究[D].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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