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污点论文-詹宇雷

前科污点论文-詹宇雷

导读:本文包含了前科污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建构

前科污点论文文献综述

詹宇雷[1](2013)在《污点“归零”的嬗变之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当前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问题,从立法模式设计、适用运行考量、配套制度保障等方面对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构想。(本文来源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9期)

刘凌云[2](2007)在《论未成年人前科(污点)消灭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或处罚上,仍以成年人若犯该罪作为参照标准,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降格进行量刑。这种情况在事实上并不能很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真正体现“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故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必要的。刑事污点作为一种罪行记录,能够证明某人人格曾经存在缺陷,如果其再次犯罪,则证明该人恶习难改,主观上恶性较深,应受到法律、社会更严厉的制裁。由此,我国采取刑事污点报告及保留制度,但这一制度存在不合理性,其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相悖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普遍不大。经过社会、家庭的帮教,他们完全可能洗去污点、重新做人。而对未成年人保留刑事污点,极大阻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而对未成年人实行取消刑事污点制度是可行的。在制度上应当在条件、程序及效力等方面加以规定。前科消灭,是指曾被定罪或者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着很大的冲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从以下叁方面入手: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将其刑事立法与成年人之刑事立法区分开来,单独立法。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一般内容:(一)方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作出裁定注销少年犯的有罪宣告及刑罚的相关记录。(二)一般条件。1.罪刑范围——一般要件。应对那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排除适用前科消灭制度。2.彻底悔改——实质要件。应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质要件界定为: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已经是一个正直的、不再危害社会的人。3.时间范围——形式要件。根据刑法各种罪质及刑罚的不同,前科消灭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也不同。(叁)程序:1.申请。2.管辖和受理。3.调查、审理、监督。4.裁定和送达。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一)犯罪记录的消除。(二)法律评价的改变。(叁)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7-11-01)

孙韶平,李文军[3](1995)在《有条件地消灭前科(污点)》一文中研究指出1995年7月11日,本刊特邀上海市检察系统的部分同志举行专题研讨会,就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实务作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本刊择其要点予以发表,以飨读者.(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1995年05期)

前科污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或处罚上,仍以成年人若犯该罪作为参照标准,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降格进行量刑。这种情况在事实上并不能很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真正体现“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故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必要的。刑事污点作为一种罪行记录,能够证明某人人格曾经存在缺陷,如果其再次犯罪,则证明该人恶习难改,主观上恶性较深,应受到法律、社会更严厉的制裁。由此,我国采取刑事污点报告及保留制度,但这一制度存在不合理性,其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相悖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普遍不大。经过社会、家庭的帮教,他们完全可能洗去污点、重新做人。而对未成年人保留刑事污点,极大阻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而对未成年人实行取消刑事污点制度是可行的。在制度上应当在条件、程序及效力等方面加以规定。前科消灭,是指曾被定罪或者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着很大的冲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从以下叁方面入手: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将其刑事立法与成年人之刑事立法区分开来,单独立法。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一般内容:(一)方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作出裁定注销少年犯的有罪宣告及刑罚的相关记录。(二)一般条件。1.罪刑范围——一般要件。应对那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排除适用前科消灭制度。2.彻底悔改——实质要件。应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质要件界定为: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已经是一个正直的、不再危害社会的人。3.时间范围——形式要件。根据刑法各种罪质及刑罚的不同,前科消灭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也不同。(叁)程序:1.申请。2.管辖和受理。3.调查、审理、监督。4.裁定和送达。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一)犯罪记录的消除。(二)法律评价的改变。(叁)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前科污点论文参考文献

[1].詹宇雷.污点“归零”的嬗变之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构[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2].刘凌云.论未成年人前科(污点)消灭制度[D].华东政法学院.2007

[3].孙韶平,李文军.有条件地消灭前科(污点)[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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