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强制代理论文-苏志强

律师强制代理论文-苏志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律师强制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律师强制代理论文文献综述

苏志强[1](2019)在《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目标。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存在缺乏对当事人实质性平等保护以及容易被当事人滥用的缺陷,通过法官作用的强化来修正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缺陷时,法官阐明双重属性带来的操作性问题以及法官调查取证权所体现的职权主义因素容易导致职权主义模式的回潮。律师参与作为一种外部机制,能够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促进诉讼程序,并且不会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应当成为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机制。结合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司法运行环境,分阶段、分程序、分案件,渐进地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程序完善的重要策略之一。(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2期)

苏志强[2](2019)在《法官阐明的制度尴尬与律师强制代理的导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阐明是实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重要修正机制,面对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中产生的诉讼增多、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都将法官职权的扩大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作为具有职权和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官阐明,法官的消极阐明或者过度阐明,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和法官中立地位的破坏。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具有与法官阐明相同的功能,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能够有效减轻法官阐明义务,降低法官阐明强化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消极影响。(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7期)

王雨蒙[3](2019)在《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各种纠纷,尤为多数是民事纠纷。我国处于经济改革的重要节点,对于各种民商事纠纷在讲求质量的同时,对于效率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司法改革正在追求其中的平衡,然而一枝新秀随之而起。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学术界揭然而起至今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对于并非本土而生的民事强制律师制度对于我国立法是否有益?是我们的必由之路还是我们在探索中符合国情的相配套的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关制度?我们引进此制度会对中国诉讼法造成文化冲击吗?(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苏志强[4](2019)在《民事申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构建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申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具有保障当事人申诉权、抑制非理性申诉、促进司法机关工作和拓展律师业务的价值功能。民事申诉律师强制代理的范围应当限定为对法院生效裁判及调解书不服向审判机关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案件。在申诉律师代理案件中,应当赋予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为了配合民事申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构建,应完善律师制度、律师费用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董权磊[5](2019)在《刑事申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既判力原则,刑事裁判在发生效力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但在出现冤假错案时,应保障受错判之人能够依法得到救济。刑事申诉作为我国对于生效裁判发生错误时的救济途径,对申诉人来说意义重大,而我国刑事申诉人多属文化水平较低又无力聘请律师的社会弱势群体,难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效的申诉,加上重复申诉和无理申诉现象的普遍存在,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故需要构建刑事申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作为一项服务于刑事申诉的诉讼配套制度,及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弱者保护制度,让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群体参与刑事申诉中,保障申诉人申诉权。在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下,建立并实施刑事申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是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保障刑事申诉人的申诉权、规范刑事申诉人依法行使申诉权的需要;也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访分离的需要,通过设立值班律师建立刑事申诉预审机制,是刑事申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应有之义,可对刑事申诉进行筛选以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对申诉案件进行分流以实现诉访分离,更为重要的是由值班律师的释法说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四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率先开展了律师代理申诉试点工作,并已取得一定成效,证实了该制度的可行性;我国初具规模的律师群体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保障,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现实基础,也进一步证实其具有可行性。但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下构建该制度,仍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阻碍。首先,刑事申诉代理律师执业风险过大而又缺少执业保障;其次,对刑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范围较窄,及经费保障问题等;最后,对该制度的构建仅存在一些政策性指导意见作为依据,缺少相关立法作为依据等。试点的工作机制对刑事申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因此,首先在借鉴试点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设计,通过建立值班律师对刑事申诉进行预审,起到过滤、分流并化解纠纷的作用,经过预审可能属冤错案件的,建议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刑事错案是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追究导致,在刑事申诉程序中,国家应作为义务主体,为经预审后可能属冤错案件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律师的专业性,强化申诉人主体地位,引导申诉人依法申诉;另外我国民间的某些公益组织在纠正冤假错案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值班律师基础上借鉴美国“无辜者计划”,充分利用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力量,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发现错案,代理申诉;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建立之初难免不够完善,需要相应的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并完善,对此,试点工作中的联席会议制度值得借鉴。同时,要使该制度构建之后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克服构建该制度所面临的一些困境,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同时也必然要扩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加强申诉代理律师执业保障,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律师选拔及培训工作等。(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陈团结[6](2018)在《德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探——以民事诉讼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在民事诉讼领域因其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因素而饱受争议。但是,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却在德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德国立法者对该制度进行了不断地调试和完善,在发展其保障当事人利益和促进司法制度运作的同时,通过规范其适用范围,设立律师酬金法定化制度、诉讼保险制度、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制度,以及诉讼救助制度和紧急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限制其弊端,使得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日臻完善,并成为该国引以为豪的诉讼制度。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引入该制度的条件,所以在构建具体内容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坚持有限度的引入。(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侯世卿[7](2018)在《兼顾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进一步深入,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都有所帮助。本文阐述了该制度相关理论,分析了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建设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构建。关键词:民事诉讼;强制代理;律师代理(本文来源于《企业家日报》期刊2018-04-12)

巩海燕[8](2018)在《民事再审程序可尝试引入有限律师强制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是公民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是公民对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随着全民普法力度加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复杂性,未经专业学习过的普通民众在法律适用上与职业化的法律人之间尚存很大差距,尤其是作为民事(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3-02)

刘婷婷[9](2016)在《浅析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区别决定了我国民事诉讼在缺乏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进行充分有效的权利主张和抗辩,。笔者通过调研及比较研究得出,在民事诉讼领域实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诉讼效率,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通过对律师费转付、法律援助等配套制度的探讨认为可以在深圳前海法院率先试行律师代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司法改革。(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15期)

汪千力[10](2016)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视角下的律师强制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2月4日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5条扩大了"近亲属"的概念,意在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面对当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诉讼代理不规范、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充足保障等问题,应创立一种高效、专业的诉讼代理机制。律师强制代理作为解决方法之一,在某些特定类型案件中有着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确定适用案件类型、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以及实现法律服务群体的角色转变,能够使律师强制代理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找到根植的土壤。(本文来源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律师强制代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官阐明是实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重要修正机制,面对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中产生的诉讼增多、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都将法官职权的扩大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作为具有职权和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官阐明,法官的消极阐明或者过度阐明,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和法官中立地位的破坏。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具有与法官阐明相同的功能,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能够有效减轻法官阐明义务,降低法官阐明强化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消极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律师强制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苏志强.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J].政治与法律.2019

[2].苏志强.法官阐明的制度尴尬与律师强制代理的导入[J].江西社会科学.2019

[3].王雨蒙.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9

[4].苏志强.民事申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构建探索[J].山东社会科学.2019

[5].董权磊.刑事申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9

[6].陈团结.德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探——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海峡法学.2018

[7].侯世卿.兼顾公正与效率:浅谈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N].企业家日报.2018

[8].巩海燕.民事再审程序可尝试引入有限律师强制代理[N].江苏法制报.2018

[9].刘婷婷.浅析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

[10].汪千力.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视角下的律师强制代理[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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