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论文-潘清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论文-潘清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市场操纵,立案受理,中国证监会,股票代码,恒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操纵行为,股价波动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潘清[1](2018)在《首例市场操纵支持诉讼获立案受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立于上海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宣布,已就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日获正式立案受理。投服中心针对资本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首例市场(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8-08-08)

安宁[2](2018)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期待新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今年或将有新进展。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上海高院学习调研、座谈交流上海金融法院相关情况。他在座谈会上透露出,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多对多交易、涉众性强的特点,为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6-08)

朱家靖[3](2018)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开始,我国法院开始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从成立以来,一直饱受批评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前置程序对起诉的限制以及诉讼形式对集团诉讼的排除。本文通过以法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书为线索,结合裁判文书数据库以及上市公司公告和报告,搜集并整理受处罚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例。以起诉率与赔付率为主要指标,结合投资者参诉人数等其他数据,意在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实施效果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分析既存和新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提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实施效果。本文正文主要由六个章节组成:第一章阐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实施的现状及问题。首先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制定的基本情况,并从对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说明法律实施的现状。其次,从健全资本市场法治;维护交易秩序;在实体和程序上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叁个方面,论述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目标。最后,结合各方观点,综合论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实施中的现实问题:第一,前置程序是否不当地限制了案件起诉。第二,集团诉讼是否急需引入。第二章以起诉率为视角来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本文将起诉率分为绝对起诉率与相对起诉率,综合二者来进行分析。在最近几年的数据中,起诉率较往年有着很大提升。由此得出前置程序已经对诉讼规模产生实质上的阻碍。同时,专业维权律师积极组织诉讼是起诉率提高的主要原因。第叁章从赔付率方面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案件赔付率虽然相比于美国仍然较高,但相较于之前的研究数据有较大下降,同时投资者参与人数仍不容乐观。其中律师通过对投资者损失的高估将额外的诉讼成本转嫁至投资者是造成赔付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同时,前置程序的辅助作用虽然仍在充分发挥作用,但也出现了实践中法院推翻行政处罚对虚假陈述事实认定的困境。第四章展示了实证研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分析。第一,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程序机制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成本,一方面,排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使得参诉投资者需重复承担参与成本;另一方面,被告公司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当增加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第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执法上的时滞问题仍然严重,这种现象加剧了前置程序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阻碍作用。第五章论述了提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实施效果的进路。第一是取消前置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应当对前置程序的辅助效应予以法律确认,对诉讼时效进行重新规定。第二,美国集团诉讼的模式不宜贸然引进,并对其理由进行了论述。第叁,对于当前的诉讼制度应当做出改革,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专门法院减少地方保护和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发展证券支持诉讼。第四,完善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介绍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以及专门调解中心。第六章对全文加以总结,综合论述实证研究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建议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张东昌[4](2017)在《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没收违法所得是证券市场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在惩罚证券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忽视了对于因违法行为受损投资者的救济功能,甚至可能加剧投资者实现民事赔偿的困难。为推动没收违法所得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衔接,当存在责任竞合时,应通过用没收违法所得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的方式保障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实现;当不存在责任竞合时,可以将没收违法所得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先行赔付投资者。(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5期)

冯令泽南[5](2017)在《浅议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案、达尔曼虚假陈述案以及五粮液虚假陈述案等证券民事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涉诉公司"弃卒保车"的应诉策略易被投资者滥用、诉讼周期漫长复杂且投资者借助司法救济成本较高,以及现有诉讼机制并不能实现对受害投资者的全面救济等。借鉴境外经验,可以考虑从几个机制入手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一是建立多层次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二是优化行政前置程序;叁是设置证券专业法庭;四是引入示范诉讼机制;五是分步推进集团诉讼模式的建立。(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3期)

薛高芳[6](2017)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据统计,自1998年自2016年中旬,国内共计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110多起,平均每年6起。证券虚假陈述在我国发生频率较高,但近10年以来案件发生频率除个别年限偏低之外,总体相对平稳,但虚假陈述案件依然处于高发阶段。研究投资者如何维权、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是怎样的、有哪些缺陷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7年24期)

林秀[7](2017)在《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证券法》正处于修订期,有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条款也在讨论修改中,本文在草案修订期间讨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并重点分析《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股民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胜诉也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全文围绕《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论述,从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存在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出发,指出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和建构性立法脱离实践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内幕交易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草案第92条借鉴了美国、台湾地区等地有关法律,移植性明显,存在"形到神不到"的情况,因此本文论述和分析了美国、台湾地区、日本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第叁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应当平衡各方价值和利益,在此之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条款;明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侵犯的法益是"公平交易权"而非"信息知情权",在此逻辑下重点分析了《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中的不足,存在价值失衡、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弊端明显,赔偿上限形同虚设、设置惩罚性赔偿不合理四个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对《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2条进行了重构。本文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适格原告为与内幕交易人同时反向的投资者,但适用"同时交易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同时"的概念,应为内幕交易行为开始至内幕交易行为结束;设置违法所得为赔偿上限;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可以参照虚假陈述;应当设置免责事由。(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6-16)

岳雷[8](2017)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作为证券市场中一种常见的但又危害及其严重的现象,对于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巨大的危害。通过民事赔偿制度来对欺诈行为人进行处罚并对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是一种能够惩恶扬善,震慑不法分子,又能切实可行的平衡双方利益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目前证券法律法规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赔偿的规定,重点针对在实践中有较多争议的前置程序、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诉讼模式的确定方面做出理论性的分析,并结合国外民事赔偿制度,以期能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完善建议,更好的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及方法和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第二章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分析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概念,具体包括了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以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概念;其次,还介分析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不同于其他民事赔偿的特征;最后,分析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在理论界中被认为是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独立责任的叁种学说。通过以上基本理论的介绍为下文的研究分析作理论上的储备。第叁章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本章主要是对我国目前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内学者的一些理论研究,分别从前置程序、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赔偿以及诉讼模式的确定等方面进行论证,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分析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优势与缺陷,最后综合上述意见,总结出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所需要解决的五个问题。第四章是境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借鉴。本章主要是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现有的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制和民事赔偿制度,通过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以期开阔视野,了解不同法律规定的长短优劣,为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第五章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从实体法角度和程序法角度两个方面,根据在第叁章中提出的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结合第四章中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宝贵经验,来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方法,以期能使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能在我国更好地开展下去。(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杨子豪[9](2016)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并没有如制度设计之初那般,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与救济,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相反却受制于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管辖之弊端,导致法院在实际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专业审判技能缺失的弊端掣肘,以至于当前此类案件凸显出起诉率低、诉讼程序长、诉讼成本高的弊端。因此,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亟待完善,其路径是改变简单的案件属地管辖原则,变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实现集中优势审判资源审理证券专业领域案件,同时也有利于规避地方保护主义。(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8期)

陈颖,周晗燕[10](2015)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就在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只有中小投资者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赔偿,才能够真正谈得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然而目前中小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异常艰难之症结就在于我国有缺陷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结合实际并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者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基础上,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需从明确证券民事赔偿责任性质、确立证券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扩大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范围、改进证券民事诉讼前置性程序规定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等五个方面来完善。(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5年12期)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今年或将有新进展。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上海高院学习调研、座谈交流上海金融法院相关情况。他在座谈会上透露出,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多对多交易、涉众性强的特点,为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潘清.首例市场操纵支持诉讼获立案受理[N].中华工商时报.2018

[2].安宁.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期待新突破[N].证券日报.2018

[3].朱家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2018

[4].张东昌.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衔接[J].证券法苑.2017

[5].冯令泽南.浅议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J].证券法苑.2017

[6].薛高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研究[J].时代金融.2017

[7].林秀.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7

[8].岳雷.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9].杨子豪.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6

[10].陈颖,周晗燕.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之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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