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权行使论文-张艳

教育行政权行使论文-张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教育行政权行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教育行政权,有效性,教育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权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张艳[1](2013)在《试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行政权是国家教育行政主体对我国教育事业所采取的一系列监督、组织、规划、管理的权力。为深入探究教育行政权在我国实际行使的现状,本文特从教育行政权基本概念及其行使有效性角度出发,对我国教育行政权制定与行使的历史予以全面认知,并在仔细分析总结当下我国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其未来的改革与完善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学教育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徐兴旺[2](2008)在《论教育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行政权的行使,是教育行政主体运用国家教育权力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活动。笔者探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特点,分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教育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对策:明确教育行政权行使的主体,进一步转变教育行政职能,公开教育行政政务,建立教育行政协同机制,培育教育中介组织,构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等。(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教研究》期刊2008年09期)

西南大学,徐兴旺[3](2008)在《教育行政权如何有效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组织、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包括教育行政的决策、执法、管理和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有效地行使教育行政权,推动了教育改革与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教育行政权的行使中(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报》期刊2008-08-23)

徐兴旺[4](2008)在《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落实,严重制约了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教育法律7部,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则更多,结束了教育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是,“法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与它们的制定一样重要。在教育无法可依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后,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在教育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教育行政权不能有效行使,导致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行使主体不明、政校不分、政事不分,教育部直接举办大学,地方教委直接举办中小学,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中介组织之间权责缺乏明确的界定;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务员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有的程序不当,有的监督不力,有的行政队伍素质不高:缺乏专门的教育执法机构,教育法律法规成了“软法”、“水法”;立法滞后,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落后于教育行政实践,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不少教育法律法规缺乏经费规定,严重影响了其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给教育行政权的行使造成了混乱,等等。造成上述问题,教育投入不足;对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理论研究不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僵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教育行政权行使中重管理、轻服务,官本位氛围浓厚;教育行政权行使中重人治、轻法治,存在背后的部门利益等是重要原因。经文献分析、调查访谈、个案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综合研究,以及“实践—理论—制度”的研究过程,论文深入研究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这一教育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组织、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具有法律性、执行性、优益性、膨胀性、恒定性和裁量性的特征.教育行政权的行使是教育行政主体运用国家教育权力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活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除了固有行政权行使所具有的执行性、命令性、规范性、程序性等特点外,还有自身的特点:主体的多元性、对象的特殊性、行使的协同性、模式的多样性、手段的综合性、监督的广泛性。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就是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行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完成国家规划的教育发展任务,达到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其主要构成因素是: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得到有效的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得到切实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真正得到禁止。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实现,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费保障、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监督保障。保障的法理基础是教育的公益性。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考核指标主要有:教育行政权行使的主体适格性、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运行的规律性、过程的效能性、结果的到达度等.应当建立专门的教育行政效能督查机构,履行考核的职能职责。基于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以提高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并针对教育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论文从理念更新、原则确立和措施创新叁个层面提出了改革思路:(一)更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打造法治型教育行政;树立效能行政的理念,建设效能型教育行政;树立权力有限的理念,推进有限型教育行政;树立责任行政理念,建设责任型教育行政。(二)确立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原则:合法行使、合理行使、程序正当、有限行使。(叁)创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措施:明确教育行政权行使的主体,进一步转变教育行政职能,公开教育行政政务,建立教育行政协同机制,培育教育中介组织,构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论文的创新之处:在理论方面,界定了教育行政权的概念,分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特点,探讨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涵义、构成、考核指标、保障条件及法理基础,较全面地分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教育行政权“有限论”和教育行政权行使“适度干预论”。在实践方面,探索了创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措施,提出了改革教育行政权行使主体,如建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局、教育行政机关效能督查室、教育行政执法大队,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部门剥离,与政府督查室整合等构想;提出了实现教育行政权力重心下移,教育部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改革试验的具体建议;以重庆市为个案,总结了重庆市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成果;提出了增强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制度建设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08-04-20)

教育行政权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教育行政权的行使,是教育行政主体运用国家教育权力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活动。笔者探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特点,分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教育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对策:明确教育行政权行使的主体,进一步转变教育行政职能,公开教育行政政务,建立教育行政协同机制,培育教育中介组织,构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教育行政权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1].张艳.试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J].法学教育研究.2013

[2].徐兴旺.论教育行政权的有效行使[J].中国高教研究.2008

[3].西南大学,徐兴旺.教育行政权如何有效行使[N].中国教育报.2008

[4].徐兴旺.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研究[D].西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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