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收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收益权,权利质押,《物权法》,担保物权
法律收益论文文献综述
高贵[1](2019)在《“两类指标”收益权质押客体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两类指标"流转收益权是否为适格的权利质押担保客体,需要从法理属性、法律规定、价值取向及相关案例等多方面判断。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补充耕地节余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简(本文来源于《农业发展与金融》期刊2019年08期)
陈洁斌[2](2019)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各试点地区对于入市收益分配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入市收益分配存在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缺少法律依据、集体内部收益分配规则不具体、收益分配无相关监督机制等问题。因此,应该明确集体所有权及经营权的划分;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地位;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收管理。(本文来源于《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安琪[3](2019)在《小区经营性收入到底谁说了算?》一文中研究指出小区里的各项权益归属,到底哪些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哪些属于开发商所有,哪些属于物管公司所有?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各项经营性收入,用来给业主发福利,真的合适吗?事实上,确实有很多业主不知道自己小区经营性收入一年有多少。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如今还剩多少?(本文来源于《苏州日报》期刊2019-07-25)
雷继平,余学文[4](2019)在《“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分析——信托原理解释之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基础资产中抽离"收益权"概念,并围绕该资产收益权搭建交易结构,是资管业务中的常见模式(以下统称收益权资管)。资产收益权性质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很多交易中具有"债务放大器"特质;在新的金融监管尺度下,对于"收益权"的法律定性,有可能成为潜在争议纠纷中的"胜负手"。(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9年01期)
邵晓慧[5](2019)在《PP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降低地方政府债务,同时解决在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自2014年以来,PPP模式在我国迅速推进和发展。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8734个,投资额206003.30亿元。然而在现实中,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热情并没有预料中的那么高,即使是已实施的项目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PPP尚未形成健全且良性的资本运作模式:在内部资金模式上,资金周转率低,未能及时解决项目建设的资金问题,致使项目在建设阶段难以正常进行;在外部资本运作模式上,未能打通项目投入资金的退出路径,降低了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的积极性。资产证券化具有将未来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转换为当前现金的功能,其与PPP项目前期建设阶段资金缺口大、项目合作期长、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能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等特点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因此引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与此同时,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针对PPP资产证券化出台了若干特殊规定,在原有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开展PPP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已经基本成熟,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在PPP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源于PPP项目“公益性和经济性,公法化和私法化并存”的特点,PPP资产证券化不仅要符合证监会等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规定,也要符合财政部、发改委等PPP项目管理部门关于PPP及其融资的特殊性规定,其业务流程处于两种类型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在这种双重监管之下,PPP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若干法律困境。文章通过对PPP资产证券化概念的释义及全过程法律关系的梳理,基于双重监管的视角,识别出了PPP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包括:基础资产适格性的争议、真实出售标准的欠缺、破产隔离效果的不确定性、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成叁种:第一种是因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不完善所产生的问题,例如专项计划法律性质的不明确导致风险隔离效果受阻等;第二种是因PPP法律法规不完善所产生的问题,例如能否委托除联合体外的第叁人运营PPP项目、财政部与发改委出台的政策法规存在冲突等;第叁种是因PPP与资产证券化两者间的不兼容和不匹配所产生的问题。例如过多的内外部增信是否会影响真实出售的认定。因与PPP项目存在着密切联系,原始权益人出售收益权后,一般仍继续运营项目,此时是否会发生资产混同,影响破产隔离等。针对上述困境,建议引入未来债权制度,确定其认定标准,明确其转让生效时点,完善其公示登记制度等;建议针对文中提到的问题,从PPP政策法规、资产证券化一般规定、PPP资产证券化特殊规定这叁个维度完善法律法规;建议针对文中提到的问题,从PPP项目操作及PPP资产证券化操作这两个维度完善税收法规;此外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转移和风险传递的功能,PPP资产证券化可能会把PPP项目的风险转移给其他市场主体,并通过杠杆效应迅速放大和传递,加大市场系统风险,因此在鼓励和推进PPP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要加强引导和监督,尤其是要重视在宏观层面的监督管理,防范外生风险。通过上述论述,期待对PPP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操作和理论研究产生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詹吴越[6](2019)在《PP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PP项目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回收期长,仅依靠注册资本金难以满足我国PPP项目的资金需求,且至十八大以来,我国市场环境处于转型阶段,在结构调整、生态环境、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这导致我国PPP项目融资模式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因此,在实践中,各界开始积极探寻PPP项目融资的新模式。2016年以来,在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推动下,我国开始积极尝试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解决PPP项目融资难的问题,2017年,我国第一批以PPP项目收益权为依托的证券成功发行。但是,我国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一方面,PPP项目存在特殊性,其需要参与各方妥善处理公益性与盈利性、特许经营权与收益权的关系,且PPP项目的收益权的权利性质存在争议,这些问题决定PPP项目能否作为证券的基础资产;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我国PPP项目所依托的专项计划在制度层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我国关于“真实出售”的相关标准缺失,导致基础资产难以满足破产隔离的要求,使投资者承受较高的风险。本文从PPP项目之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其法律性质,并对各国关于转让未来债权之法律效力的学说和法律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的PPP项目收益权的可转让性;进而,从PPP项目之真实出售的标准与特殊目的载体之组织形式的角度,研究转让PPP项目收益权之破产隔离的问题;然后,针对我国PPP项目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其收益权证券化的若干建议,包括:第一,应填补收益权和未来债权方面的立法空白,包括其法律性质、转让的可行性与限制等方面的空白,以此为PPP项目之证券化打下夯实的法律基础;第二,完善债权转移公示制度、债权转让通知制度,并通过立法明确收益权转让的生效时点,确保其在金融市场上转让的安全;第叁,可通过将信托模式引入专项计划,以此赋予专项计划独立地位,促进PPP项目之证券化;第四,可将专项计划和特殊目的信托组合成新型的特殊目的载体,从而实现PPP项目之破产隔离。(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期刊2019-05-01)
王卓成[7](2019)在《论股东权利与股权收益的分离冲突——以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确立了股权代持问题的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导致了股权收益与股东权利分离的冲突。本文以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股权代持的信托主义及代理主义,对于分离冲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够对该冲突找到合理的法律关系进行解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0期)
马娟[8](2018)在《小区广告收益权属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区广告收益权属问题导致的纠纷逐年增长,但是在立法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给法院裁判作为依据,有关联的也仅仅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属的规定,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属只是小区广告发布的具体位置所在。本文所要研究的小区广告收益问题和权属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小区在法律上是个特殊的区域,我国现行立法仅是从各个单方面的规定中去做了确定,比如物权法中确立了小区中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属,合同法中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但是只是在总则中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正在征求意见的民法分则草案稿中明确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广告法中仅仅规定了广告发布的要求和规范,没有详细规定到小区广告的层面。可见,小区广告发布及收益权属问题是物权法、合同法和广告法叁者结合在一起的一个全新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践中矛盾争议多发,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针对小区广告收益问题的上述特征,本文分为叁章来详细论述:第一章笔者通过对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小区广告收益权属的做法,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标准。之后笔者结合自己的调研,重点分析了目前小区广告收益权属中存在的几大突出问题:比如小区广告发布的决策权没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小区广告收益权属、小区广告收益权属不明确、小区广告收益维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第二章笔者着重从理论上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所在和理论依据所在,分别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合同两个角度来分析,并参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角度,小区广告发布的共有部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在实践中,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行使者是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任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实现,一般情况下都是小区业主委员会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与之签订合同,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和特征上分析,属于委托合同类型,小区业主是真正的委托人,因此对于受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的小区广告的收益才是真正的支配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以上的观点提供了支撑。所以,小区广告收益应该归属于业主所有。第叁章笔者结合自己的调研和研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制度中应该制定允许用广告费收益折抵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并设想了全新的“决策权”和“定价权”相分离的小区广告收益权属新机制,不但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作用,而且保障了各自的权益,同时使得小区共有部位物尽其用,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更大经济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11-01)
耿启幸[9](2018)在《PP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与应对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化产品中的基础资产需具备独立性与可转让性等特征。相比较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PPP项目证券化存在偿债风险异化、兼有公益性与盈利性双重属性、较大从属约束性等特殊性。PPP项目收益权的权利属性实为"将来债权",其相对独立性与可转让性特征也可从学理和实践操作中得到论证,具备基础资产适格性要求。然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制度缺陷、真实出售标准缺失等因素,导致PPP项目收益权转让无法在原始权益人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实现有效的破产隔离。 因此,通过明确收益权的性质及将来债权的转让规则、引入信托制度并强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地位、构建"SPT+专项计划"双重特殊目的载体模式以及探索建立整体业务证券化新模式等进路完善当前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本文来源于《浙江金融》期刊2018年09期)
宗华[10](2018)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直被认为是权能残缺的所有权,由于处分权能受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叁条的限制,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得不到合法保障。基于现实需要而展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践,并未建立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反而产生了诸多问题。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叁类主体各有其相应的问题及其成因,本文的分析,将围绕农村集体、集体成员、地方政府这叁类主体而展开。农村集体参与收益分配的主要问题在于,代表农村集体行使权利的主体规定得过于模糊。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经济事务容易造成村干部权力过大,以及村委会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双重代理的问题。集体成员参与收益分配的主要问题在于集体成员的成员资格难于确定,这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现有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主要是沿用土地征收补偿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中的相关规定,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与上述几项制度有着不同的立法目的,难以直接套用上述规定。地方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主要问题为:地方政府不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应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由于地方政府并无征税权限,地方性立法创设的税种也不具有合法性。解决农村集体参与收益分配问题的关键在于,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农村集体,便于村民议事监督。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村集体处理经济事务,与村委会的行政事权相分离。保障集体主体的公共服务功能以及社会保障功能,使其参与收益分配,但降低收益分配比例。解决集体成员参与收益分配问题的关键在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应以灵活的司法标准为主,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案情裁量。2014年,国务院推行了户籍改革,取消城乡户籍之间的区分将是大势所趋。依存于农村户籍之上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权,应该进一步去身份化,所以,集体成员的收益分配权不应再附有社会保障功能。在新的形势下,可以将其设计为一项纯粹的财产权益。解决地方政府参与收益分配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善现有的土地税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适用于集体土地的税种,以保障地方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并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税收规范之间的衔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税制。(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6-30)
法律收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各试点地区对于入市收益分配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入市收益分配存在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缺少法律依据、集体内部收益分配规则不具体、收益分配无相关监督机制等问题。因此,应该明确集体所有权及经营权的划分;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地位;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收管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收益论文参考文献
[1].高贵.“两类指标”收益权质押客体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9
[2].陈洁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法律分析[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9
[3].王安琪.小区经营性收入到底谁说了算?[N].苏州日报.2019
[4].雷继平,余学文.“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分析——信托原理解释之路径[J].金融法苑.2019
[5].邵晓慧.PP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D].吉林大学.2019
[6].詹吴越.PP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江苏大学.2019
[7].王卓成.论股东权利与股权收益的分离冲突——以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8].马娟.小区广告收益权属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9].耿启幸.PP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与应对进路[J].浙江金融.2018
[10].宗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法律思考[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