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释明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释明行为,权力性质界定,救济制度
释明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马欣然[1](2019)在《关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释明行为的两点思考——以《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普法工作并不能保证人人具备同等的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官释明的作用依旧是值得肯定的。但我国目前在立法体系中对法官释明行为的规定仍处于缺失状态,大多以司法解释作为主要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在立法层面的空白却导致了司法过程中的逻辑混乱现象。事实阐明的义务分配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法官释明的方式推进诉讼进程、保障诉讼正义在目前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的理论探讨阶段,如何定性法官的释明行为,如何尽量减少法官释明的"副作用",抑或如何将法官释明的"副作用"降低到最小,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谢丰[2](2011)在《法官释明行为规范化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理论界对法官释明行为存在认识误区,实践中法官对释明的方式与限度把握失当,法官释明中应遵循保障诉讼有效进行、规范法官必要和适度释明、追求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原则,以保证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为使法官合理运用释明权,须厘清发问和告知两种释明行为方式,指导法官运用合理方式释明。对实体问题予以释明、对程序问题予以释明、对法律规定内涵之具体内容予以释明,以规范法官释明行为,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3期)
常玉卿[3](2009)在《论我国法官释明行为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释明最初规定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研究已有十余个年头,却仍处于不系统、不成熟的状态。我国学界对法官释明的性质、行为方式和行为主体的认识都存在误区。对法官释明的认识存在误区,必然不利于对法官释明行为进行规制。应当纠正这些认识上的误区,重新认识法官释明。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缺失。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尽快建立法官释明制度,并对法官的释明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其必要性表现在:释明作为法官的职权行为,具有天生的易于扩张的特质,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产生损害,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规制以防止无限扩张,是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现阶段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同时,对法官的释明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可行性:当事人的诉权能够对法官的审判权进行制约,诉讼模式的转型也为规制我国法官释明行为提供了制度土壤,而当代中国有相当数量的法官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素养,为对法官释明进行规制提供了主体保障。对法官释明行为进行规制的路径有叁个:一是正确认识我国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通过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及诉讼行为的实施进行制约;叁是通过程序规范进行控制。对法官释明行为的具体规制,可以从原则、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内容以及形式等方面着手。对法官释明的规制不只包含对行为本身的限定,还应当包括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于法官的不当释明主要有两种补救措施,包括当事人在法官不当释明时的补救措施和不当释明时法官的自我纠正等两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05-03)
喻怀峰,徐冬然[4](2007)在《论释明行为的行使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释明行为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我国立法关于释明行为方面的规范存在很多缺陷,行使原则、时空范围、行使方式、法律后果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淮阴工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2期)
张雄[5](2005)在《法官释明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释明制度在大陆法系各国,被视为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引入了该制度,理论界对法官释明的概念及性质、法官释明的内容、法官释明的行使等等也作了介绍、探讨。但至今法官释明理论在我国尚不系统、不完善,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不紧密,对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释明制度介绍多,但对在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官释明制度探索不够。在法律规定笼统、简略的情形下,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存在着盲目和混乱,有必要对法官释明行为作深入的探索。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官释明行为进行探讨:一、对法官释明的含义及性质进行探讨;二、对法官释明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叁、对法官释明的意义及内容进行探讨;四、对法官释明的行使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述,着力探讨:法官释明与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法官释明应坚持的原则,法官释明行使的方式,我国独立释明程序的设立;五、法官释明实施在一些具体制度或情形下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构思,主要探讨:法官释明与举证时限制度的冲突,被告缺席情形下的法官释明,追求“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5-09-27)
释明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理论界对法官释明行为存在认识误区,实践中法官对释明的方式与限度把握失当,法官释明中应遵循保障诉讼有效进行、规范法官必要和适度释明、追求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原则,以保证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为使法官合理运用释明权,须厘清发问和告知两种释明行为方式,指导法官运用合理方式释明。对实体问题予以释明、对程序问题予以释明、对法律规定内涵之具体内容予以释明,以规范法官释明行为,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释明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马欣然.关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释明行为的两点思考——以《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为出发点[J].法制博览.2019
[2].谢丰.法官释明行为规范化刍议[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3].常玉卿.论我国法官释明行为的规制[D].湘潭大学.2009
[4].喻怀峰,徐冬然.论释明行为的行使机制[J].淮阴工学院学报.2007
[5].张雄.法官释明行为研究[D].四川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