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理论与实践初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理论与实践初探

(江苏省丹阳市图书馆,212300)

众所周知,图书馆是展现社会文明的窗口和载体,是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层次的重要体现。在现代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图书馆已不仅仅是知识搜集、整理、传播的媒介平台,其不可或缺的特性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显著标志。

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可谓曲折坎坷,终于在解放后获得了蓬勃的生机。一个行业必须有与之配备的专业法律为伴,才能获得良性有序的发展,才能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就这样在图书馆人的千呼万唤中终于初露头角。“热血是可以点亮燃烧的”,如今,这句话正恰如其分的应用在图书馆立法人身上,从最初的呼唤到调研、立项,图书馆立法人可谓是呕心沥血,13年的漫长征程,终于产生了《公共图书馆(征求意见稿)》,再历经6年的等待后,2017年11月4日,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高票通过,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九大后首部文化立法颁布,图书馆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中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

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国家层面的法律颁布,将给图书馆事业发展带来又一个春天。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吴建中先生指出,“在世界各国图书馆均面临经济、社会与技术的严峻挑战,大幅削减图书馆经费,甚至对公共图书馆是否应提供免费公益性服务提出质疑,有的干脆一关了之之时,我国图书馆事业却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全国各地的图书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固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有关,但更多的得益于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扶持。本次图书馆法正式提出“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这一法律层面的规定掷地有声、铿锵有力,态度鲜明地向社会宣示了国家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面实行公益性免费服务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在实践中还仍稍显刚性不足:一是图书馆经费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而逐年有所提升,仅限于每年的按部就班、亦步亦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势头势必将被扼制;二是如政府因主观或客观因素造成图书馆经费的拨付困难或延时,未标明主体责任人将承担之后果。

在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已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物质的富足后随之而来更多的是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各个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第三章第三十一条具体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这两条条文的详细解释,综合、立体的架构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脉络,将公共文化的惠民服务结构、服务措施指定到位,将有效的解决城镇居民文化需求的不便及农村、农民的文化需求长期以来被忽视的问题,为平衡城乡居民的文化需求提供了强有力的推手和支撑。以笔者所在的丹阳市图书馆为例,我市在市区人流量较大的三个广场新增三个自助借还街区图书馆后,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新增自助办证读者数百人,这说明在固定的来馆阅读读者外,还有众多流动性较强、具有阅读需求的市民受囿时间或路途的客观因素,不便来馆阅读,公共图书馆应充分考虑到各类读者需求,不断强化和完善服务设施和手段,保障每一个公民对公共文化需求的合法权利。图书馆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和呼声,不但保障和提升了所有民众对公共文化的需求,同时也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公共图书馆以藏书为本,没有知识的储备量何谈其传播力及影响力。长久以来公共图书馆的藏书以购买为主,社会和个人捐赠仅为式微的补充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对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作出解释:对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用法律的杠杆打破出版单位与公共图书馆毫无交集的游离状态,将文献诞生的第一源头纳入公共图书馆文献收集的范畴,进而有力保证了公共图书馆文献来源的广度和密度,此举将对图书馆的文献入藏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图书馆法还首次提出了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概念。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对筹建公共图书馆的积极态度,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将不再局限为政府行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让更多的有识之士不再被体制排除在外,最大化的有利于图书馆的发展。此举也充分说明了公共文化建设已被国家列为发展之重,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支撑,没有文化的基石,任何上层建筑的发展都显得软弱无力,没有根基。公共图书馆的遍地开花、蓬勃发展,将有力扛起国家发展中的文化大旗,让文化这面旌旗在前进的道路上猎猎生风。

“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场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这一法律条文的颁布实施,将极大的促进民间捐赠文献行为。以丹阳市图书馆为例,本市的专家学者及名人著作均在馆藏地方文献的收集范围之内,某些知名大家著作广泛,或呈家族式广为人知,以我市“三吕”家族为例:美育家吕凤子先生、语言学家吕叔湘、佛学家吕澂,一门三杰,其毕生所作形式丰富、品种多样,在各自领域均属不可多得的珍品,有的甚至已经成为举世瞩目的文化遗产。如能以吕氏名称设立公共图书馆,一则吕氏后人将热情支持,不吝捐赠;二则能更好的为宣扬本市地方文化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国家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的保护力度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民间珍藏文献走进、落户图书馆。因此,图书馆应加大对捐赠行为的鼓励,这对打造特色城市名片、构建地方特色公共图书馆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政府也应对重要珍贵文献的捐赠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图书馆与地方政府双管齐下,共同为图书馆的地方特色馆藏齐心协力,推波助澜。公共图书馆在充分考虑地方特色文献和人文资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构建独具个性、不可被模仿的公共文化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系统、全面的构架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和重点任务,它的颁布和落实对图书馆的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图书馆的发展经历过炮火纷争、天灾人祸,但是人类追寻文明的脚步从不曾停歇,正如屈原之《离骚》名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更如毛泽东在诗词《满江红•和郭沫若同志》中所云: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我们图书馆人更应立足当下、奋力拼搏,为图书馆事业更辉煌的明天发光发热,因为我们坚信,星星之火必将燎原!

作者简介:孙晓,丹阳市图书馆办公室主任,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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