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流转制度论文-郭琳琳,袁博,王凌云

矿业权流转制度论文-郭琳琳,袁博,王凌云

导读:本文包含了矿业权流转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矿业权,流转,物权,制度设计

矿业权流转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郭琳琳,袁博,王凌云[1](2019)在《《物权法》视域下,矿业权流转的概念辨析与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业权流转是矿业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确认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出台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规范多年未经修改,始终没能以物权的指导思想规范矿业权流转,导致矿业权财产价值和融资功能难以充分实现。对此,本文建议以《物权法》为基础,加强顶层设计,从明确矿业权流转概念、扩大流转方式,放宽流转限制、重置矿业权审批要素、完善矿业权物权登记等方面建立符合物权理论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期刊2019年10期)

石昀[2](2017)在《我国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业权主要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了重点规范和监管,故矿业权并不是单一的权利,它同时兼具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属性,受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矿业权加入到第叁编“用益物权”编中。笔者认为,因矿产资源具有其特殊性,矿产使用完,物就没了,该物的权利也就随之消失,因此,使得矿业权虽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但其权利属性需通过整体考量,其是国家所有权机制下的用益物权。2009年修正的《矿产资源法》确认矿业权为财产权,然而该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则和知道思想仍就带有浓郁的行政干预色彩,而现阶段涉及矿业权的其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则更加繁杂。而矿业权流转制度作为矿业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梳理、规范和健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以我国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努力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矿业权相关问题能够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由以下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矿业权的概述及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理论,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笔者通过介绍矿业权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推导论证出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种类,及这种法律属性认识对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影响。第二部分对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现行法律规定、矿业权在出让和转让状况下的流转形式和评价,并分析和论述了我国现有的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法律规定的矿业权流转主体存在不平等的情况、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还没有统一、矿业权物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等。第叁部分是针对前文所述的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缺陷,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相关的一些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11)

孙月,王丽艳,李赫伊[3](2017)在《浅谈矿业权流转制度中国家权利的合理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且在矿业权流转中具有管理权。国家的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的复合使用使得国家在矿业权交易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行政部门既是权利处分的当事人又是权利处分行为的监督者,这使得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双方的地位不可能平等,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由矿业权行政审批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所产生的资源供应效率低下和资源损失浪费等问题。对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设定,可区分国家的行政权规定和财产权规定,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合理行使国家权利,促进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期刊2017年06期)

吴美灵[4](2015)在《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原始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为一项有重要利用价值的资源,仅规定其所有权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交易的形式,也就是矿业权的流转,才能使它的价值最大化。我国法律虽然允许矿业权的流转,但是该流转是不自由的,体现在政府对流转的审批上。我国矿业权流转不畅的原因也在于此。此外,在矿业权流转中还存在着其他问题,例如矿业权登记不独立,矿业权的特殊流转受限等。因此本文在对矿业权流转中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将重点分析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全文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矿业权的概述,明确矿业权的概念,分析它的所有权性质以及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对我国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特点进行了梳理。矿业权出让的特点是出让主体唯一,出让方式多元和出让实行分级审批。矿业权转让特点是受让方须具备相应资质,转让方式有限以及转让的行政审批等。第叁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有交易主体的问题,行政审批对流转的阻碍,缺乏独立的矿业权登记等。第四章,针对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主张实行审批与权利相分离,改流转审批制为登记制,有条件放开矿业权的特殊流转形式等。(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5-05-30)

张文[5](2014)在《矿业权流转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在矿业权流转的全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完善、高效的矿业权流转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有效的矿业环境保护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矿业环境的保护制度缺乏系统性,源头控制不严,过程监管不足,非常有必要将矿业环境保护置于矿业权流转的全过程中进行统筹和规范。本文从探讨我国矿业权流转的现状与问题入手,对我国矿业权流转的环境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指出相关制度急需完善。本文在深入开展生态资本、环境权、利益博弈均衡、可持续发展、绿色经济等相关理论研究,并总结美国和澳大利亚矿业环境保护现状及经验启示的基础上,尝试为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针对目前矿业环境保护源头控制不严和环境监督无量化指标的缺陷,借鉴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和绿色矿山评价体系的经验,提出一套矿业环境保护评价体系,计划运用在矿业权出让评价环节和环境监督环节,使矿业环境保护在矿业权流转的源头环节就得到控制和体现,矿业环境保护措施得到很好监督和执行。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矿业权流转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总体建议:完善矿业权流转的环境保护制度必须以环境保护为中心,加强矿业权流转制度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协调和完善,加强矿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加强制度层面上财政和技术的扶持力度,为今后矿业权流转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提供较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2014-12-01)

郑维炜[6](2013)在《中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深受自然资源公有制和国家垄断经营理念的影响,但政府的全面监管模式目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此,以《物权法》矿业权规则为基石,建立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产资源市场流转机制,对于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张瑜[7](2012)在《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产业之一,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对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具有促进作用。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维持矿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重要研究课题。本文采取规范分析法的研究方法,先是从矿业权以及矿业权流转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入手,界定了矿业权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属性,探讨了矿业权流转的意义与价值,目的是对矿业权及其流转的理论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然后对我国现在矿业权流转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重点剖析,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设想。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并对相关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全文从矿业权流转的实践出发,结合相关理论,通过理性思考和科学分析,旨在为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矿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2-05-21)

王清华[8](2012)在《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作为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制度保障。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国内外矿业资本的融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矿产勘探和开采技术来加大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以招拍挂竞价为主要方式的矿业权出让一级市场,同时以矿业权转让为主要形式的二级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法律层面对矿业权市场进行制度化的保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亟待完善的地方。我国矿业立法没有对矿业权进行直接界定,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也众说纷纭,有行政许可说、发现权说、财产权说、准物权说、债权说、用益物权说等等。我国《物权法》第123条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为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1996年以前的矿业立法不认可矿业权可以作为特殊商品在二级市场上依法流转。1996年以后的矿业立法逐步确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基本法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业权流转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由作为矿业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通过颁布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的修补性调整,并未对仍然带有浓厚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矿产资源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造,从而对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立法仍不完善。《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构建了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制度。在此情况下,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及现行物权制度的矛盾越发突出。同时,我国目前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而我国目前的矿业流转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目的。从上述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角度出发,综合起来,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下述主要问题:矿业权转让法律不够规范,表现在立法上的冲突以及立法中存在一定的法理和逻辑问题;矿业权流转审批权限过于集中,从而影响矿业权流转的效率;用于确定矿业权价值的矿业权评估制度中存在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自律性评估机构、评估方法不够科学、评估基础理论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等相关权利存在矛盾和冲突;矿业权市场交易市场存在不完善的弊端;矿业权的非国有矿业权人与国有矿业权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以及矿业融资市场渠道不畅通从而阻碍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等问题。造成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叁个:其一,过度的行政干预,缺乏适度、法定干预原则;其二,我国现行矿业权的基本理论存在很多误区,表现在矿业权诸多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混淆不清、立法指导思想滞后;其叁,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的落后和严重欠缺。随着全球化的深化,矿业立法呈现国际化趋势,各国的立法出现诸多统一。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物权化、矿业权的分类分级管理、合理的矿业用地制度、矿业税金制度、自由、灵活多样的市场转让方式等方面。其中,澳大利亚的矿业权授予和转让制度作为世界矿业法制度中比较完善的制度之一,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确实积累了非常优秀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在授予矿业权的条件设置、探转采优先权的保障、矿山建设和开采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方面。在完善我国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妨可以参考并借鉴澳大利亚等世界其他国家矿业立法的先进经验。这些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体现在申请采矿权时的优先权、与矿业权有关的其他用益物权的处置以及矿业权出让的条件设置,以及矿业融资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针对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在下述方面进行完善:在立法方面,要健全矿业权流转法律体系,主要措施为改革矿产资源法公法和私法两合的立法模式、按照物权的性质和特点来健全矿业权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在矿业权审批制度方面,要建立矿业权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同时审批过程要程序化、公开化;在矿业权评估制度的完善方面,主要做法包括健全矿业权评估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矿业权评估理论、加快培育矿业权转让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建立矿业权评估自律组织、完善评估准则、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加强监管等;解决我国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等相关权利冲突的办法主要有完善相关立法等;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市场机制方面的举措主要有:建立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立全国性的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培育规范中介结构、实行以市场竞争为主的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以及适度的国家干预;我国还应对矿业权主体进行平等保护。完善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市场化的措施是实行多途径的矿业融资,建立多层次的矿业融资的资本市场,从而活跃矿业权流转市场。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上游探矿企业融资非常困难,从这个意义上将,中国矿业的资本化之路还很漫长。因此,尽快在新叁板和创业板上建立矿业板块,借鉴国外先进模式,是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出路所在。(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04-10)

刘占国[9](2011)在《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以及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及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也决定了矿业权的流转与一般物权流转方式的不同。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矿业权流转的规定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诸多问题不断产生。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以期对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文章第一章是矿业权流转制度概述,在明确了矿业权基本概念、性质及其特点后,回顾了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演变,对当前矿业权流转制度作了简单的概括。文章第二章在承接前一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及国外矿业权流转制度,指出我国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第叁章主要是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矿业权的发展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矿业权流转制度,促使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10-01)

黄霞,杜彬[10](2011)在《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决定着矿产资源的发展方向,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为我国制定矿业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1年27期)

矿业权流转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矿业权主要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了重点规范和监管,故矿业权并不是单一的权利,它同时兼具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属性,受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矿业权加入到第叁编“用益物权”编中。笔者认为,因矿产资源具有其特殊性,矿产使用完,物就没了,该物的权利也就随之消失,因此,使得矿业权虽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但其权利属性需通过整体考量,其是国家所有权机制下的用益物权。2009年修正的《矿产资源法》确认矿业权为财产权,然而该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则和知道思想仍就带有浓郁的行政干预色彩,而现阶段涉及矿业权的其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则更加繁杂。而矿业权流转制度作为矿业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梳理、规范和健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以我国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努力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矿业权相关问题能够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由以下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矿业权的概述及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理论,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笔者通过介绍矿业权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推导论证出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种类,及这种法律属性认识对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影响。第二部分对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现行法律规定、矿业权在出让和转让状况下的流转形式和评价,并分析和论述了我国现有的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法律规定的矿业权流转主体存在不平等的情况、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还没有统一、矿业权物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等。第叁部分是针对前文所述的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缺陷,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相关的一些解决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矿业权流转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郭琳琳,袁博,王凌云.《物权法》视域下,矿业权流转的概念辨析与制度设计[J].中国矿业.2019

[2].石昀.我国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7

[3].孙月,王丽艳,李赫伊.浅谈矿业权流转制度中国家权利的合理运用[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

[4].吴美灵.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5

[5].张文.矿业权流转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4

[6].郑维炜.中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当代法学.2013

[7].张瑜.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8].王清华.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9].刘占国.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2011

[10].黄霞,杜彬.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市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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