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永佃权论文-吴凡文,王小芳

土地永佃权论文-吴凡文,王小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土地永佃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永佃权论文文献综述

吴凡文,王小芳[1](2015)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比较研究——兼论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时提出的一项新权利内容。对罗马法及我国历史上永佃权制度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永佃权制度之间的异同。比较研究认为,在我国,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与永佃权相似的法律属性;而立法上认可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和相应的法律基础。(本文来源于《贵州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张丽[2](2014)在《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是永佃权的性质、特点,并将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性质、特点加以比较分析,永佃权无论从权利性质、权益归属、权利流转形式方面都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开放性、适应性,本文在比较两种权利的基础上,以永佃权为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5期)

张丽[3](2014)在《以永佃权视角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性质、权能加以比较分析,永佃权作为一种永久的权利,有利于提高生产力;在传统民间习惯中其交易、流转不受限制,由市场调节,具有灵活性;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决定对农地制度实施改革,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与历史上的永佃权有不谋而和之处,本文以永佃权为制度背景提出农村土地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4年05期)

吕颖洁[4](2012)在《永佃权对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永佃权,是永佃权人支付佃租,长期或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物权。明清之际各地对于永佃权有不同的提法,如田皮、田面、田根、大苗、小苗等。演变到极盛时期,不但使佃户合法享有了对耕地的永久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可以转让、买卖、遗赠或典质。换言之,使原来的土地产权割裂,继而出现了"一田二主"现象。把同一地块分成上下两层,上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田根、田骨等)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形成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二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是一个独立的物权。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是没有任何牵制(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2年14期)

郭熠,李富忠,张云华[5](2009)在《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化”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凸现一些问题,一方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够稳定;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够完整。由于永佃制与现行的土地承包权有着天然的相通性,引入永甸制有利于明晰农地产权,实现现有制度平稳过渡,减少改革成本。文章通过对我国现有农地制度进行评价,提出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化",并设计了制度的初步方案。(本文来源于《生产力研究》期刊2009年04期)

孙大午[6](2009)在《农民的土地实行永佃权好》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土地不适宜搞私有化,适宜搞永佃权。因为土地私有化包含了地面资产和地下资产,而现在的农村大体上是人均等份地承包土地,地上资产私有容易,地下资产私有难。永佃权既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永久归(本文来源于《理论参考》期刊2009年01期)

李志强[7](200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化”透视——罗马法永佃权制度价值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永佃权系罗马法之用益物权,其充分保护了罗马时期的财产关系并扩大了其所有权权能。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已迟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故亟需加以改进;鉴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罗马法永佃权存在天然的相似性,故充分借鉴该制度以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极具现实可行性,此举对最终解决中国"叁农"问题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乃及农村城镇化均有积极深远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毛瑞兆,胡晓明[8](2006)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佃权化改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肯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权物权化改造的方向,并具体论述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永佃权化改造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生产力研究》期刊2006年10期)

[9](2005)在《孙大午:对农地实行永佃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在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一种是国家所有制,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带来了很多问题。    既然宪法规定,农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它就应该包含土地的使用、交易、处置和收益的全部权(本文来源于《财经时报》期刊2005-12-05)

陈煜,彭俊瑜[10](2005)在《对于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点思考——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概念考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农地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诸多缺陷,无法有效地保证农民的利益。本文将从介绍地上权与永佃权基本内容入手,分析阐述它们在我国建立之可行性及其对改革当前农地制度之重大意义,并提出了些许如何完善它们的个人建议。(本文来源于《甘肃农业》期刊2005年08期)

土地永佃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研究的是永佃权的性质、特点,并将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性质、特点加以比较分析,永佃权无论从权利性质、权益归属、权利流转形式方面都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开放性、适应性,本文在比较两种权利的基础上,以永佃权为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土地永佃权论文参考文献

[1].吴凡文,王小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比较研究——兼论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确立[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

[2].张丽.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3].张丽.以永佃权视角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J].东方企业文化.2014

[4].吕颖洁.永佃权对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价值[J].江淮法治.2012

[5].郭熠,李富忠,张云华.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化”的几点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9

[6].孙大午.农民的土地实行永佃权好[J].理论参考.2009

[7].李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化”透视——罗马法永佃权制度价值之思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

[8].毛瑞兆,胡晓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佃权化改造[J].生产力研究.2006

[9]..孙大午:对农地实行永佃制[N].财经时报.2005

[10].陈煜,彭俊瑜.对于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点思考——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概念考证[J].甘肃农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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