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包庇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包庇纵容,省委工作,保护伞,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视频会议,习近平,教育领导小组,参与单位,断血
包庇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张进,陈松[1](2019)在《我省启动专项整治行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落实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要求,8月9日,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监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等相关单位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为期5个月的全省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犯罪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本文来源于《湖北日报》期刊2019-08-10)
郑泽善,曹頔繁[2](2019)在《亲属间窝藏、包庇犯罪的除罪化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允许出于亲情的窝藏、包庇行为。春秋时期孔子提出"亲亲相隐",这一思想一直影响着古代和近代的立法。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中将亲属排除在外,机械地要求每个人都要大义灭亲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立法借鉴,限定除罪化的亲属范围和窝藏、包庇行为的尺度,促进亲属间窝藏、包庇犯罪的立法完善。(本文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黄明强[3](2019)在《桂林4黑恶势力“保护伞”获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黄明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起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进行集中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永祥于2006年至2016年10月间担任永福县政协主席。2013年以来,刘永祥明知李佳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08)
牛葆瑜[4](2018)在《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为犯罪主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陈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讨论窝藏、包庇犯罪对近亲属主体的适用问题。在窝藏、包庇罪中,由近亲属构成犯罪主体的窝藏、包庇犯罪相对一般主体有其独特的一面,这种特殊性在于犯罪人在主观上一般是出于维护亲情的目的,缺乏危害社会的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包庇犯罪人,增大了案件侦破难度,使得有罪的人难于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等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现行的刑法框架下,犯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近亲属的身份并无单独规定,而是与普通的窝藏、包庇犯罪一概而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的近亲属身份往往被法官视为一种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体现于法院的最终判决中。本文从典型案例陈某故意杀人案出发,探讨近亲属主体是否应该排除在窝藏、包庇犯罪的犯罪主体之外的问题。第一章由介绍案例情况及审判结果开始,列明案情并引述二审判决的判决,从而得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窝藏、包庇罪在近亲属主体中的适用,更具体的说是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近亲属主体所犯的窝藏包庇罪会被视为犯罪,但往往能得到较轻的判决。第二章则从本案争议焦点引出的窝藏、包庇犯罪中近亲属主体特殊性的分析与思考为内容。通过对近亲属主体窝藏、包庇行为的分析与思考,当前我国在判决近亲属主体犯的窝藏、包庇罪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本案判决中对近亲属主体特殊的量刑的分析与思考叁个方面阐述我国如今在面临近亲属窝藏、包庇犯罪时法官判罚的尴尬处境。第叁章通过对近亲属为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和窝藏、包庇犯罪中排除近亲属主体的必要性两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理应尊重中华传统法系保留人文关怀,并且继续推进立法现代化接轨世界,在窝藏、包庇犯罪中应当对近亲属主体和一般主体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10-01)
殷勇[5](2016)在《通风报信型包庇犯罪的刑法协调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叁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法者将该条的包庇对象在危害性程度上不加区别地既包括"违法分子",也包括"犯罪分子",与引证的法条之间的犯罪对象存在不被完全包容的法理与逻辑问题,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一、引证与被援引法条的犯罪对象范围问题首先,从犯罪对象范围看,包庇罪、窝藏罪的犯罪(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3期)
赵炜[6](2015)在《公安局长藏匿犯罪嫌疑人之行为该如何定性——析窝藏、包庇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简介申某于2001年担任D市公安局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被免职,2010年退休。经查2006年至2007年6月间,申某与其子一起找到私营煤矿主李某,以合作建煤运站为由,分叁次向李某索要所谓前期活动费3000万元。父子二人将其占为己有。2009年2月,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D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李某求救于申某。申某与其子经商议后,于2009年4月将李某藏匿于(本文来源于《先锋队》期刊2015年30期)
刘黎明,黄鼎涛[7](2015)在《亲属包庇行为的犯罪认定及侦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人伦亲情为纽带的"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制度,在我国作为封建糟粕被摈弃,包括亲属在内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追诉行为成为了包庇罪的客观方面。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具有法理和伦理上的合理性,因而修改刑法似有必要——亲属之间的"帮助"行为不应当构成包庇罪。侦查机关对"亲亲相隐"的亲属的调查只能适用任意侦查,不能适用强制侦查,所有的侦查行为以不撕裂亲属之间的"亲情"为基本侦查原则,这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张福坤,蒋毅[8](2015)在《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按渎职犯罪处理更妥》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首先,缉毒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海关、公安、(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9-14)
丰建平,丁彩彩[9](2015)在《被害人改变陈述掩饰犯罪可构成包庇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陈述并非前后总能保持一致,鉴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有时甚至会当庭改变之前作出的陈述,对此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若被害人之前因为受到人身威胁不得已作出了虚假陈述,在开庭之时又作出真实陈述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4-06)
赵平[10](2014)在《论窝藏、包庇罪之近亲属犯罪主体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览我国古代的刑事律法,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尤其是自西周时期以来,一直是倍受重视的一项伦理道德和法律原则。与之相背的,大义灭亲、父子相告等则是古代的礼法所不提倡的。这一思想对中国法律传统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被赋予的程序法上的作证义务。很明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也被包含在证人的范围之内。这也意味着立法者并未在证人的范围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予以排除。反而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还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为此,我国《刑法》在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行为人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身之处、吃穿用物等,帮助其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进行包庇的,即使行为人是其近亲属,也要受到法律追究。这不仅意味着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也意味着当情理触碰法理时,情理需让位于法理。不得不提的是,目前刑法不加限制性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对司法机关追诉、惩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其漠视家庭亲情、摒弃传统的做法将给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这值得我们深思。鉴于此,本文以“亲亲相隐”原则为视角,浅谈窝藏、包庇罪之近亲属犯罪主体排除,客观地分析,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刑事律法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将近亲属犯罪主体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中予以排除,是维护家庭亲情、伦理道德的必要之举,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而其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的相契合,也说明通过修订立法,将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的犯罪主体地位予以排除,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本文主张在刑事一体化的框架下,通过在刑事实体法上引入“亲亲相隐”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赋予特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以作证豁免权,以达到窝藏、包庇罪在法律文化上的理性回归。(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7-01)
包庇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允许出于亲情的窝藏、包庇行为。春秋时期孔子提出"亲亲相隐",这一思想一直影响着古代和近代的立法。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中将亲属排除在外,机械地要求每个人都要大义灭亲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立法借鉴,限定除罪化的亲属范围和窝藏、包庇行为的尺度,促进亲属间窝藏、包庇犯罪的立法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包庇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张进,陈松.我省启动专项整治行动[N].湖北日报.2019
[2].郑泽善,曹頔繁.亲属间窝藏、包庇犯罪的除罪化探析[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
[3].黄明强.桂林4黑恶势力“保护伞”获刑[N].人民法院报.2019
[4].牛葆瑜.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为犯罪主体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5].殷勇.通风报信型包庇犯罪的刑法协调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6
[6].赵炜.公安局长藏匿犯罪嫌疑人之行为该如何定性——析窝藏、包庇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区别[J].先锋队.2015
[7].刘黎明,黄鼎涛.亲属包庇行为的犯罪认定及侦查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
[8].张福坤,蒋毅.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按渎职犯罪处理更妥[N].检察日报.2015
[9].丰建平,丁彩彩.被害人改变陈述掩饰犯罪可构成包庇罪[N].检察日报.2015
[10].赵平.论窝藏、包庇罪之近亲属犯罪主体排除[D].大连海事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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