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品房预售欺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品房预售欺诈,预告登记制度,政府责任,“一房二卖”
商品房预售欺诈论文文献综述
柳琦[1](2008)在《商品房预售欺诈行为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与一般商品买卖行为不同。在商品房预售市场,购房者看到的是房屋的主体框架,甚至仅仅是图纸模型等,具体配套、细节只能看模型想象,而且购房者购买的仅仅是房地产开发销售部门的一纸承诺,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这些都为开发商为预售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预售欺诈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有较大危害性。首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和经营者的交易成本。其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第叁,扭曲了价格信号,误导了市场主体行为,影响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第四,推动了物价上涨。预售欺诈的目的是要抬高价格,获取超额利润,因此,当预售欺诈行为大量发生时,必然会推动物价水平普遍上涨。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本人认为,一方面,要求购房者认清这些欺诈行为的真面目,并有意识的加以规避;另一方面,还要求国家为购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一个较为安全的制度保障。从结构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原则。商品房预售对加速房地产开发,活跃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商品房预售又是一种市场风险大、国家干预性较强的附着融资功能的交易制度,为很些多非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留下了制度漏洞。目前,有关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法规不是立法层次太低,就是可操作性太差,给法官办案带来了困难。为此,了解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原则也很有必要。具体而言,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等均对识别商品房预售欺诈行为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这部分是本文研究的起点。第二部分,从整体上对商品房预售欺诈行为予以分析。由于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运作和监管尚未成熟,使得各种违反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有时候还带有隐蔽性。在实践生活中,我们要有一双善于识别的慧眼。对商品房预售市场价格欺诈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必须认清楚。该部分为下文认清几种典型的预售欺诈行为打下理论基础。第叁部分,列举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几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分别是利用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为欺诈行为、利用认购书为定金欺诈、违反明码标价为欺诈行为、利用“一房多卖”为欺诈行为。通过案例导入的方式引出这几种欺诈行为,指出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认识的误区和盲点,加以细致的地分析,以期购房者能够识别这些行为,在办理一系列购房手续时提高警惕。第四部分,从宏观上对完善商品房预售市场中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和措施作了一个肤浅的探讨。上文内容主要是从购房者的角度讲如何预防预售欺诈,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首先,国家必须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预告登记等制度;其次,政府还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自身责任;最后,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购房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尤为必要的,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08-05-01)
车玲玉[2](2008)在《商品房预售预购人(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其一方面为开发商提供除银行以外良好的融资渠道,加快了前期投入资金的回笼,并迅速筹集后期建设资金,另一方面还使得购房者提前获得稳定的房源,且低于同类现房市场价格,满足了购房人对商品房的需求,因而在推进我国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因房屋预售制度是以将来存在的房屋为标的物,预购人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客观上使开发商相比于预购人在对预售的商品房信息的掌握上无疑处于优势地位,正是由于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开发商往往凭借着巨大的信息优势,运用虚假广告、隐瞒重大事实等欺诈手段对预购人的权益,特别是知情权,进行肆意侵害,笔者就是从商品房预售欺诈防范这个视角对预购人的权利保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分析.分析了预售制度的由来、特征以及预购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基本权利,是全文的基础部分,分析了预购人在预售制度中弱势地位形成的法律上的动因,提出了预售双方利益衡平的实现途径-即对商品房预售欺诈进行法律规制。第二章,预购人权益保护与预售广告之规制。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的不足,提出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第叁章,预购人权益保护与沉默性欺诈之规制。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中隐瞒重大事实侵犯预购人权利的沉默性欺诈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对我国目前的沉默性欺诈民事法律构成进行重构。第四章,构建保护预购人(消费者)知情权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消费者知情权,应当对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政府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8-04-25)
丛晓波[3](2007)在《期房预售,“取消”何如“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号称“京城第一烂尾楼”的北京东华金座项目,在停工4年多后最近再次启动,原本早就应该入住的100多位业主,最乐观的估计,也要等到2008年6月才能住上房。东华金座项目绝非个案。有媒体报道,北京有数十栋“烂尾楼”,大都是已经出售的期房,涉及数千个家庭。商品房(本文来源于《烟台日报》期刊2007-06-11)
于连平[4](2004)在《商品房预售市场欺诈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着重对欺诈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及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各种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应当把商品房作为群众的生活消费品看待,把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和销售商品房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通过对欺诈行为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商品房开发商形成巨大的心理威慑力;同时,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真实披露信息义务的规定,建立完善针对商品房开发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辅助制度,维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04-05-09)
商品房预售欺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其一方面为开发商提供除银行以外良好的融资渠道,加快了前期投入资金的回笼,并迅速筹集后期建设资金,另一方面还使得购房者提前获得稳定的房源,且低于同类现房市场价格,满足了购房人对商品房的需求,因而在推进我国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因房屋预售制度是以将来存在的房屋为标的物,预购人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客观上使开发商相比于预购人在对预售的商品房信息的掌握上无疑处于优势地位,正是由于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开发商往往凭借着巨大的信息优势,运用虚假广告、隐瞒重大事实等欺诈手段对预购人的权益,特别是知情权,进行肆意侵害,笔者就是从商品房预售欺诈防范这个视角对预购人的权利保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分析.分析了预售制度的由来、特征以及预购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基本权利,是全文的基础部分,分析了预购人在预售制度中弱势地位形成的法律上的动因,提出了预售双方利益衡平的实现途径-即对商品房预售欺诈进行法律规制。第二章,预购人权益保护与预售广告之规制。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的不足,提出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第叁章,预购人权益保护与沉默性欺诈之规制。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中隐瞒重大事实侵犯预购人权利的沉默性欺诈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对我国目前的沉默性欺诈民事法律构成进行重构。第四章,构建保护预购人(消费者)知情权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消费者知情权,应当对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政府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品房预售欺诈论文参考文献
[1].柳琦.商品房预售欺诈行为的法律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
[2].车玲玉.商品房预售预购人(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D].复旦大学.2008
[3].丛晓波.期房预售,“取消”何如“完善”[N].烟台日报.2007
[4].于连平.商品房预售市场欺诈行为的法律分析[D].黑龙江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