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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国家大力发展计量测试产业,根据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受理的流程和考评程序,对计量标准的类型进行了分析,阐述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和组织考核的所依据的标准和条件,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多年的工作经验,拟展开谈一谈计量标准考核相关程序,为提高计量标准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计量标准;申请;受理;考评;解析;应用
1计量标准考核发展概述
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其中,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有效明确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评方法以及后续监管等内容,经历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有效增强了其操作性和实用性。计量标准考核是国家行政许可项目,其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一个完整的计量标准考核过程,分为申请、受理、组织、考评、审批(包括发证)五个步骤,须经过建标单位、计量行政部门、考评单位或考评组,最后,建标单位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不给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才算考核结束。建标单位全面对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准备齐全相关的申请材料,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与制度,进而来计量标准申请、受理。按其属性进行划分,拟展开谈一谈计量标准考核的相关程序。
2计量相关概念释义
2.1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可以分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国家、省级、市(地)及县四级。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即国家级,具体指的是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即省级、市(地)及县三级,具体指的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2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分为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两级。国务院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下属的部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其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为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厅(局)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其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2.3最高计量标准分类
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最高计量标准分为三类: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最高计量标准的认定按照能否在本地区或本部门内进行量值溯源(传递)来判断,应按照该计量标准在与其“计量学特性”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的位置是否最高来判断,实现量值统一传递溯源。
3遵循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原则
3.1计量标准申报材料提交分类
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国家、省级、市(地)及县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七、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第五条,对四类不同情况计量标准的考核申请作出了规定,建标单位根据各自的单位性质、地域类别、计量标准的等级,向正确的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2依法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类型
第一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标准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效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统一的基础;
第二类由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主持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部门主持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第三类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第四类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3.3计量标准依法分类申报
按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级别,确定申报计量标准考核的类型,确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是否为最高计量标准。属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初审时会对建标单位申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若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将发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提交建标单位,鉴于属地满足所在地区需求计量技术的基础上,建议增加政府对法定检测机构授权和第三方计量技术校准机构数量投入,使计量单位的机制更加完善合理溯源。
4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组织与实施考评应用
4.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考核流程
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5.2条款规定“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收到建标单位的申请考核的资料后,应当对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并对初审时间5个工作日。经计量标准的考核申请受理后,即进入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程序,计量标准的“组织考核”和“主持考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理计量标准考核申请的和最终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都是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确定有能力实施考评工作的考评单位和考评员的是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考核”),当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能自行组织考核时,则“主持考核”=“组织考核”;当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时,“主持考核”≠“组织考核”。主持考核负责受理和给予行政许可,组织考核负责组织和实施,严格按照计量标准运用规定来使用。
4.2计量标准考核条件
计量标准考核受理、组织和实施考评过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一、是否具有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二、是否有该项目的持证计量标准考评员。对主持考核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而言,第一步是将被考核的项目与本辖区内已经建立的计量标准等级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的所取得的考评项目进行比较,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方能自行组织考核。行政区内的考核能力进行比较,如果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不具备考核能力,应当逐级上报。计量标准的组织和实施均是针对本行政区内而言,主要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的,聘用时应当通过考评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认可。跨行政区域聘用考评员适用于执行次级计量标准的考评,且与考评员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协商后聘用,当条件无法得到满足时,允许跨行政区域聘请考评员。而接受考评任务的单位,应需要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此时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把考核任务下达至单位,由考评单位聘用本单位的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跨行政区域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考评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的考评员组成。
结束语:计量标准建立与质量技术监督具有密切联系,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使用。进入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审查环节之前,落实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评程序,对后续用该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工作有促进作用,对质量管理提升具有更加显著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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