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论文-张奇

选民资格论文-张奇

导读:本文包含了选民资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英国,选民资格,财产,年龄

选民资格论文文献综述

张奇[1](2019)在《从财产到年龄:英国选民资格的演化公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作为宪政史上富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对英国贵族政治时期—宪政革命时期—政党政治时期选举制度中的选民资格进行类型研究,概括出英国选民资格由财产主导到以年龄界定为主线最终实现普选权的演化轨迹。文章围绕着统治者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必要性和实行财产资格的可行性两个方面分析财产为什么能够成为早期选民的资格,对财产选民资格的历史存在作了合理性的回答。同时,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选民财产资格在英国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特别是财产资格导致衰败选区出现和土地贵族垄断选举,与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利益需求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推动选民资格转变并最终实现普选权的选举制度改革已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伴随工业革命后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结构发生巨变以及社会阶层主导力量转变,大众政治的兴起促使民族国家发展以及政党政治的建立等诸种社会形态范畴的外部变化最终推动了以年龄为选民资格的普选权的实现,并对我国的选举制度改革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张卓明[2](2019)在《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美国最高法院在选民资格案件中的司法哲学》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内战后联邦宪法的修正,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各州对选民资格的法律限制,成为可能。但是,自1874年以后的70年间,最高法院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始终持消极主义的司法哲学,在法律方法上,表现为对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倚重。1944年至1962年间,最高法院开始注重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初步呈现出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自1962年以来,最高法院全面进入司法能动主义时代,州法对选民资格的调控权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仍需考虑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尊重州权和联邦主义,这构成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最高法院司法哲学的变化,最终受制于宪制安排、时代氛围和社会需求。(本文来源于《北方论丛》期刊2019年01期)

栾继业[3](2017)在《十年等来“神圣一票”,捡来的好新闻——《丹阳一村民依法获得选民资格》背后的故事》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年等来"神圣一票"丹阳一村民依法获得选民资格》一稿得到了2016年度江苏新闻奖一等奖。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多,但当时采访的情形仍历历在目,回顾这件好稿的得来经过,采访写作中带来的一点小感悟对来说还是受益匪浅的。碰到《十年等来"神圣一票"丹阳一村民依法获得选民资格》这个新闻素材纯属偶然,甚至可以说是无意中捡来的。当时去江苏丹阳采访,原是为了另一个工作性很强的宣传稿,但在和丹阳日报社的同行聊天时,无意中得知了有(本文来源于《中国地市报人》期刊2017年12期)

闾小波[4](2017)在《公民话语与阶级话语的张力——1953年普选运动中的选民资格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的历史上,普选一直是其政治愿景及自主的制度安排。如果说西方普选运动的展开表现为"需求侧普选",那么中国则表现为"供给侧普选"。1953年中国迎来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普选,作为供给侧普选,选民的资格审查有何特殊的标准和操作流程?审查的结果与顶层的预期是否一致?少数被剥夺选民资格者的极力抗争是什么动机?此次普选有何启示?目前学界相关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着重探讨此次普选运动期间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公民话语与阶级话语之间的张力。(本文来源于《开放时代》期刊2017年05期)

邹婷[5](2017)在《选民资格案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为保障公民选举权利的正当、有效行使,我国相关法律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制。首先是对于故意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其次是对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将其列入选民名单,并赋予公民对选民名单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后一方面而言,公民的异议一旦进入人民法院,即表现笔者本文讨论的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一类相当特殊的案件,正是由于其特殊性,其具有了讨论的更大价值。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简单对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性进行一个简单地概况,并简单介绍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条件以及行使选举权的流程。第二个部分主要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定位和定性两方面进行讨论。首先,从定位来讲,该部分笔者从国内学者批判的角度出发,否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性质,而后,笔者讨论了选民资格案件放置于民事诉讼的合理性——无奈现实归宿。其次,从定性方面来说,笔者考虑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征以及其审理上的需求,认为将其认定为非讼案件更为适合。第叁部分笔者从选民资格案件特作为特别程序中的特殊案件出发,对其审理过程中所应适用的法理进行了具体探讨,即基于案件特征及审理需求,笔者认为在其审理过程中应当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具体包括公开主义、直接言词主义、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等。并且,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忽视该案件中各个因素的互动与平衡。第四个部分笔者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结合选民资格案件本身的特征与审理需求,在现实基础与应然意义上对该案所涉及的几个较大的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理解与阐释。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主体及其程序保障;提供证据的责任与关系人真实发现之协助义务及其裁判的效力。第五个部分笔者就选民资格案件提出了粗浅的立法建议。以期立法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1)

李晗[6](2016)在《“江山选民资格案”的实证分析——兼论选举法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江山选民资格案的出现不是中国选举进程中的偶然现象,它具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江山所经历的居委会选举与人大选举基本上体现了城市基层选举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它在理论上探讨城市基层的居委会选举与人大选举的相互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该案件的实证分析为选举法的修改提供样本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2期)

龚小亮,葛连升[7](2013)在《已故村民还有选民资格吗》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 我是湖南省邵阳市的一个农民,我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民徐某某和赵某某已去世多年,却被登记为选民,还“参加”了选举。我想问问,村民去世以后还有资格作选民吗?他们的选票是否算数?这样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湖南省邵阳市读者谢旺泥(本文来源于《农民日报》期刊2013-11-28)

孔令泉[8](2012)在《“现居住地”绊住外来选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杭州工作6年的湖北籍律师王成,参加杭州市滨江区人大代表选举时,被拒绝选民资格登记,理由是他在该区居住时间不到一年。此事凸显了中国外来流动人口在其工作居住地参选人大代表的困境。    2011年12月16日,杭州市滨江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终止了公(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2-01-09)

邓辉辉[9](2011)在《选民资格案件性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选民资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能仅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来探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改革。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也不同于刑事案件,就发展趋势而言,其性质应定位为宪法诉讼案件。在中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选民资格案件作为非讼案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中,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现实选择。(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段莎[10](2011)在《公民选民资格不应“被失去”》一文中研究指出据《南方日报》报道,广州碧桂园投票点,一位吴姓阿婆因未在指定期间参加选民登记,被工作人员告知没有选举资格,不能参加投票选举。    由于报道不够详尽,除了能够推定那位吴阿婆具有该选区户籍外,其他相关信息很难了解。但关于吴阿婆不能行使(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1-10-31)

选民资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内战后联邦宪法的修正,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各州对选民资格的法律限制,成为可能。但是,自1874年以后的70年间,最高法院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始终持消极主义的司法哲学,在法律方法上,表现为对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倚重。1944年至1962年间,最高法院开始注重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初步呈现出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自1962年以来,最高法院全面进入司法能动主义时代,州法对选民资格的调控权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仍需考虑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尊重州权和联邦主义,这构成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最高法院司法哲学的变化,最终受制于宪制安排、时代氛围和社会需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选民资格论文参考文献

[1].张奇.从财产到年龄:英国选民资格的演化公式[D].烟台大学.2019

[2].张卓明.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美国最高法院在选民资格案件中的司法哲学[J].北方论丛.2019

[3].栾继业.十年等来“神圣一票”,捡来的好新闻——《丹阳一村民依法获得选民资格》背后的故事[J].中国地市报人.2017

[4].闾小波.公民话语与阶级话语的张力——1953年普选运动中的选民资格审查[J].开放时代.2017

[5].邹婷.选民资格案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李晗.“江山选民资格案”的实证分析——兼论选举法的修改[J].法制博览.2016

[7].龚小亮,葛连升.已故村民还有选民资格吗[N].农民日报.2013

[8].孔令泉.“现居住地”绊住外来选民[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

[9].邓辉辉.选民资格案件性质探讨[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10].段莎.公民选民资格不应“被失去”[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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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论文-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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