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论文-刘苏杰

刑事谅解论文-刘苏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谅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免责事由,拒赔,民事赔偿,不起诉决定

刑事谅解论文文献综述

刘苏杰[1](2017)在《刑事谅解内容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免责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春节期间,家住靖江的刘某开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从后视镜中看到送她的老母亲站在车后侧,由于对档位还不是很熟,一紧张,错把油门当刹车,将老母亲碰倒并碾压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过失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刘某(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2-16)

尤阳[2](2017)在《论刑事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人因素在刑罚裁量中一直受到极大的重视,而被害人因素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受传统司法观念影响,刑事追诉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切身关系的被害人的态度如何却不在考虑之列。被害人谅解虽然是一种简单的单方意思表示,但其能否作为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却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才真正被人提出与争论。近年来,考虑到在公诉案件当中,被害人的情绪和态度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产生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量,已然成为当今世界刑罚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文从分析被害人谅解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适用被害人谅解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在我国将被害人谅解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最后提出完善在量刑中适用被害人谅解的建议。本文主要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献资料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通过文献资料法,从所收集到的各种着作、论文、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外文文献等资料中总结其成就,发现其不足。通过价值分析法来研究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在我国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实证分析法提出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的有关建议。本文的目标是结全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存在学界存在的对于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的争论,提出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在我国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最后对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适用提出建议。通过本文研究,我们总结出认为,我国的法律中对被害人谅解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上被广泛应用。由于诸多问题尚未得到统一认识,因此应用起来难免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完善被害人谅解的相关立法、规范,被害人谅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以及完善与被害人谅解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才能共同促进我国司法严谨、人性和科学。(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1-01)

陈菲,罗争光[3](2016)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授权决定草案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开始审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在北京等18城市开展这项制度试点。如何合理确定案件的适用范围?如何强化监督制约,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如何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本文来源于《团结报》期刊2016-09-01)

姜宝成[4](2016)在《论谅解赔偿在刑事和解中的主要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解过程中的谅解赔偿主要存在赔偿金额差距悬殊、赔礼道歉等精神抚慰在谅解赔偿中不被重视、第叁方在刑事和解过程中作用缺失等问题。对此,应通过实施人民调解模式、增加公益服务、引入听证程序、设立刑事和解案件社会救助基金和最高赔偿限额制度等方式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4期)

李晓雯[5](2015)在《试论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的理解与适用——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目前国内有关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的实务操作中,均存在着"花钱减刑"、"谅解反悔"等问题,似乎只要经济赔偿到位,被告人就能得到从轻处罚。而对于刑事被害人谅解,应该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真心悔罪、被害人真实谅解等方面判断和把握。本文拟从一起案件的处理上,提出对于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认定的把握要点,司法人员需要在实践操作中准确领会,统一认识,另外,对于被害人谅解的程序及配套措施,立法部门也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和制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3期)

付博娟[6](2015)在《被害人谅解的刑事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将其作为刑事和解的一个适用条件,法律地位不独立。因此,被害人谅解在刑事司法适用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国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亲属间盗窃,未成年盗窃,强奸行为有“不成立”犯罪的规定,由此便引发了被害人谅解是否影响定罪的争论。也有学者从司法解释本身出发,认为这样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错误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参考依据。应该说,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确实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所以,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扩大亲告罪的范围,将其纳入亲告罪的范围。其次,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以酌定量刑情节发挥作用,但在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并将其法定化,但有的认为其根本就不具有作为量刑情节的资格。应当看到,被害人谅解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适用,此时对其进行否定是没有意义的。而且,酌定量刑情节本身存在弊端,随意性太大,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适用。因此,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并将其法定化,赋予其刑法上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有必要的。但即使是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都不明确,导致司法适用现象混乱,因此有必要尽快明确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重新界定适用范围的判定标准。最后,司法实践中,经常将“赔偿”与“被害人谅解”联系在一起。而且,往往更看重“赔偿”,忽视“被害人谅解”。追根究底,是因为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害很难及时得到赔偿,甚至有些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可以考虑设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被害人谅解合理适用的保障机制,同时,有必要界定赔偿的标准,防止“花钱买刑”现象的发生,保障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能够完全以被害人的自愿为基础。(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5-30)

游俊豪[7](2015)在《谅解反悔在刑事和解中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自2013年12月郑州市上街区朱砦村新型社区建设工地开工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用堵路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2014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报警谎称被朱砦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部工作人员丁某某殴打,随后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和证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5-20)

古芳[8](2015)在《从物质补偿到精神层面的谅解与恢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发展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正式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刑事和解制度追求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关系修复的目标与未成年人司法对未成年人和社会双向保护目标具有天然的契合度,两者的融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回归社会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具有特殊的实践价值。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明显,亟须反思与解决。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发展情况(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5年07期)

唐大淋[9](2015)在《刑事被害人谅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害人一直是传统刑法学研究的盲点,而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的兴起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提升,迫切要求刑法中的相关理论与被害人融合,以满足刑事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纵观各种刑法学教科书,从编写的篇章体例上看,大多以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为主线,从研究的主要内容看,包括了犯罪论和刑罚论。在刑法学教科书中没有对被害人专门加以分析。刑法总论在排除犯罪性行为中提到了被害人承诺行为,在刑法分论中被害人行为可能影响到个罪的成立。作为教材的刑法学采用这种编写体例自然具有合理性,但对被害人的忽略长期以来也导致被害人因素在刑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被害人谅解的研究弥补了被害人态度这一罪后因素在犯罪论和刑罚论中研究的不足。国内关于刑事被害人事后态度和行为的研究始于刑事和解,来源于西方国家方兴未艾的恢复性司法理念。21世纪以来恢复性司法研究在我国起步并很快得以发展,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和刑事司法在预防和改造犯罪人方面的失败。直至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长久以来关于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是否能够在我国推行才终于有了结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程序。然作为刑事和解核心的被害人谅解在刑法中的研究却没能紧跟诉讼法研究的步伐。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更加强调加害方与被害方在第叁方调停或组织下平和的解决刑事纠纷,最终实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缺乏对被害人谅解的深入研究,刑事和解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文共五个部分,字数约50000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的概述。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刑事被害人与谅解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引出了刑事被害人谅解的概念,明确指出本文研究的刑事被害人谅解属于制度化的被害人谅解。对概念的阐述仅能够明确概念的内涵,还要通过与其他概念的比较才能明确概念的外延。因此,紧接刑事被害人概念,笔者对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进行了辨析,以便在相似的法律制度中确定研究的中心。第二部分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刑事被害人谅解的法律属性,指出刑事被害人谅解属于被害人的一项权利,国家可以让渡一部分刑罚权给被害人供其自由处分。刑法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基础,被害人谅解要对刑罚权产生影响就必然要引入到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也是被害人谅解引入刑法的理论基础。笔者在这一部分重点分析了被害人谅解如何与刑法叁大基本原则契合。第叁部分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与定罪量刑。这一部分笔者对刑事被害人谅解的不同类型做了简要分析,作为研究被害人谅解刑法功能的前提。而后阐述了被害人谅解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基础,即被害人谅解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在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定罪功能上,笔者指出了被害人谅解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出罪功能,并分析了出罪功能的具体表现;在刑事被害人谅解的量刑功能上,笔者分析了被害人谅解对是否判处刑罚、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轻重、是否判处缓刑、是否判处死刑的影响。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谅解实施的现状。这一部分笔者通过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阐述被害人谅解的现状。首先,在立法上分析了被害人谅解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的地位,并指出了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立法的不足。其次,在司法上分析了刑事被害人谅解司法认定不规范、量刑从轻不规范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完善。这一部分与第四部分对应,还是从立法与司法上完善刑事被害人谅解制度。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出罪功能。具体通过赋予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谅解轻微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权利,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条件等措施实现。在司法上,从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司法认定、被害人谅解审查和监督入手。(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费文彬,韦宗昆,孙胜好[10](2014)在《广西刑事和解:在谅解与惩罚的平衡木上舞蹈》一文中研究指出访谈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金文 对话背景 2013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横县和南宁市西乡塘区2家法院试点探索构建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的由公、检、法、司四机关参与的基层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一年来,试点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0-20)

刑事谅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犯罪人因素在刑罚裁量中一直受到极大的重视,而被害人因素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受传统司法观念影响,刑事追诉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切身关系的被害人的态度如何却不在考虑之列。被害人谅解虽然是一种简单的单方意思表示,但其能否作为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却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才真正被人提出与争论。近年来,考虑到在公诉案件当中,被害人的情绪和态度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产生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量,已然成为当今世界刑罚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文从分析被害人谅解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适用被害人谅解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在我国将被害人谅解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最后提出完善在量刑中适用被害人谅解的建议。本文主要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献资料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通过文献资料法,从所收集到的各种着作、论文、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外文文献等资料中总结其成就,发现其不足。通过价值分析法来研究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在我国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实证分析法提出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的有关建议。本文的目标是结全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存在学界存在的对于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的争论,提出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在我国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最后对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适用提出建议。通过本文研究,我们总结出认为,我国的法律中对被害人谅解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上被广泛应用。由于诸多问题尚未得到统一认识,因此应用起来难免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完善被害人谅解的相关立法、规范,被害人谅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以及完善与被害人谅解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才能共同促进我国司法严谨、人性和科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谅解论文参考文献

[1].刘苏杰.刑事谅解内容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免责事由[N].江苏法制报.2017

[2].尤阳.论刑事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适用[D].福州大学.2017

[3].陈菲,罗争光.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授权决定草案解读[N].团结报.2016

[4].姜宝成.论谅解赔偿在刑事和解中的主要问题及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6

[5].李晓雯.试论刑事被害人谅解行为的理解与适用——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

[6].付博娟.被害人谅解的刑事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5

[7].游俊豪.谅解反悔在刑事和解中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5

[8].古芳.从物质补偿到精神层面的谅解与恢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发展方向[J].人民检察.2015

[9].唐大淋.刑事被害人谅解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10].费文彬,韦宗昆,孙胜好.广西刑事和解:在谅解与惩罚的平衡木上舞蹈[N].人民法院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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