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普通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普通法系
民法普通法论文文献综述
理查德·卡帕里,杨国栋,杨倩[1](2017)在《决定时刻:普通法系较之民法法系的优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导论自我首次将学术关注转向比较法迄今已大约十年时间了。对一门外语的掌握和萌发的对他国法律兴趣让我迅速接触到以另一门语言写就的法律作品。我喜欢去国外旅行,同样地,我认为在一个遥远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学术探索也会让我收获颇丰。我对比较法的短暂研究并不令人满意。虽然我非常耐心地研究并向外国法律人咨询,但是我在理解,真正地理解外国法律作品时还是会持续地遇到(本文来源于《京师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Jean-Franois,Gaudreault-DesBiens,李伯轩,赵悦[2](2017)在《论民法/普通法的二分法在对比较法、发展法和活法关系思考中的相对关联性——以非洲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的案例分析,认为过分强调民法/普通法的二分法的思维方式对我们在经济关系尚未规范化的社会中寻求发展的最佳选项可能并无裨益。然而,若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对于培养法律工作者掌握社会规范的复杂性,并保证他们的法律介入符合"活法"而非书本上的法,这一二分法思维仍起着积极作用。就这一点来讲,由于一元主义和实证主义传统以及制定法同制定法之产生和适用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的割裂,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教育传统似乎妨碍了学生对社会规范复杂性的理解。(本文来源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期刊2017年00期)
尹燕波[3](2015)在《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判例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判例最早起源于英国,是普通法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普通法系亦被称为判例法法系。在传统的民法法系中并没有判例制度,更没有判例法,但随着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日益凸现,判例在民法法系中亦有了发展。与普通法系相比,民法法系的判例有着自身的特点,同时二者亦有某些相似之处。(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5年09期)
阿瑟·T.冯·梅伦,蒋天伟[4](2013)在《美国法律体系——在普通法传统与民法传统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于罗马"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中心"第40次专题研讨会以下对美国法律体系所作的讨论只是比较视角下对美国法律十分粗略的描绘,好比大篆勾勒下的图景必然只是体现出景象的掠影而非其照相。得出一般化的结论总是一种冒险,因此这样做需要具备有资质的人以及具(本文来源于《中西法律传统》期刊2013年00期)
侯国祥[5](2007)在《论民法法系中的判例——兼与普通法法系中判例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判例制度是普通法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并由此形成了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表现形式的判例法,它是普通法法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也存在着判例,但学者们对民法法系是否存在判例法还有争议。作者经过对普通法法系的判例和民法法系的判例进行分析、比较,指出民法法系的判例与普通法法系的判例还有巨大差异,民法法系根本不存在类似普通法法系一样的判例法,即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中没有判例法。但对民法法系有无自己独特的判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7年05期)
William,Tetley,毛国权[6](2003)在《混合法域: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法典化与非法典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在历史传统、样式、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存在相当的差异,但是在一些特别的国家或地区,来自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以及其他法律传统的因素共同促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混合法律体系,这些国家或地区成为混合法域。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关于混合法律体系和混合法域的综合观点。本文在界定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民法和普通法、制定法、混合法律体系和混合法域的概念的基础上,辨别、评估了民法和普通法两大法律传统在方法、风格、解释和规则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同时考察了民法法系的一些原则对当代普通法的影响,历史上的"商人法"、现代商事惯例法促成跨国、跨法系商法的影响;以及论述了苏格兰、南非、魁北克、路易斯安那、埃及等混合法域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特征,它们可以是法典化的或者是非法典化的法域。一个混合法域的长期存在,是由该法域至少存在两种官方语言或者至少是广泛使用的语言、双重立法体系以及双重司法体系、对不同法律传统都有深刻理解的法律人等因素所支撑的。民法与普通法传统或者其他法律传统都为混合法域做出了有价值的贡献,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留。只有这样,世界上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才能真正地丰富和巩固民族与国际法律文化。(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03年02期)
郭自力[7](1999)在《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而在普通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普通法法系则没有这种划分,民法法系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很明确,普通法法系对这种划分则不很明确,但很注重程序。此外,两者在司法组织、诉讼程序上,也多有不同。民法法系注意法典的编纂,高度重视对法典总则的规定,普通法法系则不太重视法典总则的研究。两法系的发展虽然彼此渗透、取长补短,但更多的是呈现多样性的特点。(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1999年02期)
邱小平[8](1987)在《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差别及其产生原因》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西方的确立,形成了对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影响深远的两大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这两大法系都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继承了剥削阶级的法律传统,反映资产阶级意志(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1987年02期)
民法普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通过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的案例分析,认为过分强调民法/普通法的二分法的思维方式对我们在经济关系尚未规范化的社会中寻求发展的最佳选项可能并无裨益。然而,若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对于培养法律工作者掌握社会规范的复杂性,并保证他们的法律介入符合"活法"而非书本上的法,这一二分法思维仍起着积极作用。就这一点来讲,由于一元主义和实证主义传统以及制定法同制定法之产生和适用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的割裂,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教育传统似乎妨碍了学生对社会规范复杂性的理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普通法论文参考文献
[1].理查德·卡帕里,杨国栋,杨倩.决定时刻:普通法系较之民法法系的优点[J].京师法律评论.2017
[2].Jean-Franois,Gaudreault-DesBiens,李伯轩,赵悦.论民法/普通法的二分法在对比较法、发展法和活法关系思考中的相对关联性——以非洲为视角[J].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7
[3].尹燕波.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判例之比较[J].理论观察.2015
[4].阿瑟·T.冯·梅伦,蒋天伟.美国法律体系——在普通法传统与民法传统之间[J].中西法律传统.2013
[5].侯国祥.论民法法系中的判例——兼与普通法法系中判例的比较[J].前沿.2007
[6].William,Tetley,毛国权.混合法域: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法典化与非法典化[J].私法.2003
[7].郭自力.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1999
[8].邱小平.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差别及其产生原因[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