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依法从事公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公共财物,定罪处罚
依法从事公务论文文献综述
赵云昌[1](2010)在《村委会“依法从事公务”,范围应该明确》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相对于现行组织法而言,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完善了罢免程序等,这对于加强基层民主,规范村委会工作,完善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必将起到积极(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7-05)
赵守才[2](2009)在《如何认定村干部是“依法从事公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后,会因其职务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而受到不同的法律追究。村干部若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实施上述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刑法上的"其(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09年12期)
石经海[3](2004)在《村党组织成员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质疑——兼论村党组织成员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之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剖析关于我国刑法第 93条第 2款的立法解释 ,村党组织成员并没有当然地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内。因此 ,实践中当然地把那些越权协助行政管理的村党组织成员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可鉴于这些行为的现实社会危害性 ,有必要把他们明确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6期)
乐欣[4](2003)在《“受委托人员”并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叁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人员”)因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能作为贪污罪的主体而不能成为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主体,不同于刑法第九十叁条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3-12-24)
刘良,王明辉[5](2001)在《刑法中“依法从事公务”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是否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于"公务",应从它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关系、从公务与劳务的关系、从公务与私务的关系入手,才能形成合进的认识。职务犯罪中的"公务"应当是指那种在其被背离后能够使广大公民产生对国家的不信任感的事务。公务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公共事务。劳务与公务的区别之一是劳务缺乏权力性。私务与公务相区别的关键是,这种事务的内容是公共管理性质的事务还是私人的利益和事务。所谓依法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有关的公务活动。(本文来源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4期)
李雅旺[6](2001)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村民委员会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进一步规定了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论处。这一立法解释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解决了困扰检、法两家多年的争议,是指导今后办理有关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检察实践》期刊2001年01期)
高德友[7](1988)在《如何理解“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166条第3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何认定“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从以下四个方面精心辨析。一、是否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由于受托人从事的是公务,因此,委托人主体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而公民之间互相委托办理事务,则不能认为是“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这是显而易见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不好认定,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委托代办(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1988年02期)
依法从事公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刑法,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后,会因其职务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而受到不同的法律追究。村干部若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实施上述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刑法上的"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依法从事公务论文参考文献
[1].赵云昌.村委会“依法从事公务”,范围应该明确[N].检察日报.2010
[2].赵守才.如何认定村干部是“依法从事公务”[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
[3].石经海.村党组织成员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质疑——兼论村党组织成员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之立法完善[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4].乐欣.“受委托人员”并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N].检察日报.2003
[5].刘良,王明辉.刑法中“依法从事公务”解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1
[6].李雅旺.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村民委员会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解释[J].检察实践.2001
[7].高德友.如何理解“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J].政治与法律.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