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判断论文-闵杰珍

协议判断论文-闵杰珍

导读:本文包含了协议判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所有人

协议判断论文文献综述

闵杰珍[1](2019)在《商标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第叁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除了认定存在混淆之虞,对在后商标不予注册或者撤销之外,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或者注册的近似商标标志也有可能通过在先商标权利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双(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6期)

余凌云[2](2019)在《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以“亚鹏公司案”为分析样本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行政契约都得到了肯认。但是,除了行政诉讼法上明确列举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外,如何判断一个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依然存在争论。要证成行政协议,"主体说"、"目的说"(公共利益)都显得苍白无力,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上述标准都必须结合并最终落实到"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这一个重要标准上。其在合同之中的具体体现,以往学者多拘束于行政优益权理论,而忽视了隐含在行政契约之中的行政机关对未来权力行使的事先处分与约定。这决定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解决纠纷上的不同理路,成为判断行政协议的根本性标准。(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王学辉,邓稀文[3](2019)在《也谈行政协议族的边界及其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协议制度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一直没有解决其定性与分类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不少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与困惑。应通过对行政协议的概念重塑,将行政协议定性为行政行为,并重点关注协议中的行政权作用、行政法律效果以及协议本身所承载的公益导向与治理追求,进而确立行政协议族的边界及判断标准。引入数学与逻辑学思维,在国家治理的语境下,将行政协议行为类型化,以更有针对性地回应理论与现实问题。确立行政协议行为的边界不代表所有的行政协议行为都要在当下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而应在不断探索中完善制度架构。(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祝磊[4](2018)在《论竞业禁止协议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美国判例法上对该类协议的效力看法不一,但基本上倾向于根据合理标准判定其法律效力。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判定问题具有特色,值得借鉴。(本文来源于《长沙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杨曦[5](2018)在《行政协议在特殊判断标准下的扩张性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协议的传统判断标准已经随着公私融合的加深被打破。原有的以行政目的、公共利益为基础构建的行政协议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行政协议适用范围扩张的趋势。域外的行政协议扩张特殊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借鉴拟或适用。在这些特殊标准之下,应当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公私属性兼顾的协议可以被视为行政协议。对于行政协议适用导致公权力不当行使,应当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关于行政协议的公法规则,以平衡行政协议当中的公、私主体利益,而不是通过抑制行政协议的适用范围来保证私主体的利益实现。(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房绍坤,严聪[6](2018)在《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适用与性质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判决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并以新债清偿的理论作为支持一方当事人请求的裁判依据。这一裁判思路在法源上是值得商榷的,通过合同解释和类推适用的方式也可以得出同样的裁判结果。代物清偿与代物清偿契约从概念上应予以严格区分,代物清偿契约的履行方构成代物清偿。新债清偿与债之更改从不同的角度确立了代物清偿契约的同一解释规则。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其成立后的履行状态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构成代物清偿、新债清偿或债之更改。(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赖力[7](2018)在《论无效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运用协议形式履行行政职责由来已久,行政协议的运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我国不完备的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为解决此类纠纷埋下了隐患。行政协议正式纳入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效力的认定是后续纠纷处理得以进行的前提。但实践中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案件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直接适用单方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即“明显”或“严重”违法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二是适用民事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集中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种标准的异同在于主体“角色义务”内容的异同。在社会学理论中,一个主体的角色义务即是要满足他人的期待,这些期待的总和构成了该角色在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社会对于行政协议的期待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期待,期待来源分为行政协议的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国家。叁个来源的期待在共同构成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时,行政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程度会限制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利益破坏的否定,形成相对温和的角色义务;社会对民事合同的期待针对的对象是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期待来源为内外两个层次。内外两种期待组成的角色义务性质是不同的,第一种期待是宽容的,第二种期待则是严苛的。在共同构成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时,社会对于个人触及合同外部期待利益更难以容忍,综合下来形成了较为严格的角色义务。不同的角色义务指向了不同的社会规范,对比适用两种标准的价值目的、实践效果,以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特有的角色义务为轴线,对单方行政行为无效和民事合同无效在行政协议无效判断中的适用做修正,得出适合行政协议无效判断的标准。(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6-01)

刘素霞[8](2018)在《行政协议的司法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柔性管理方式,是行政公权力的谦抑,行政协议的大量存在和履行也是国家治理方式多样化的一种重要体现。然而,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未涉及行政协议之诉,并在第163条规定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使得行政协议之诉的观点纷争和受理乱象更加(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3-28)

李水涛[9](2018)在《论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司法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交易越发频繁,所以交易争端的数量大幅增长,交易争端的种类也更加丰富。总之交易争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差异化与复杂化的特点。近年来,司法审判中以物抵债案件屡见不鲜,并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在我国法律规中却找不到关于以物抵债的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所以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个法院中不同审判人员在审理以物抵债案时会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现象对法律的公信力是一种致命的打击。通过文献搜索与研读很容易发现我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对以物抵债的研究也很不深入,甚至都没有一部专门论述以物抵债的学术着作,关于以物抵债的有关理论更多的体现在一些相关的着作中。因而关于以物抵债的理论研究表现为不系统,不全面,不深入,不明确的特点。针对目前以物抵债案件既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又缺乏理论研究的情况,为了更好更快的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快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相关领域的立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3-20)

庄鸿彬[10](2018)在《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协议在我国已出现多年,由于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优点,行政协议在我国公共行政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然而,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两种属性,其概念及判断标准长期为学者所争议,这也导致了行政协议的相关立法工作长期滞后于实践。直至2014年11月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才明确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2015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与列举,然而此举并未终结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难题,反而引发了学界新一轮的讨论。本文希望通过梳理学理、法规范及司法案例中关于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观点,总结归纳出行政协议判断的学理标准、法规范标准及法院标准,通过比较分析叁者之间的异同,对现有行政协议判断标准进行反思与检讨,进而针对行政协议判断标准提出完善意见。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行政协议出现的缘由及背景,指出行政协议判断现存的问题,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第二章主要对现有学说及法规范中关于行政协议的定义及判断标准进行梳理,并对二者进行比较。第叁章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号)的分析,梳理归纳法院关于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第四章则在比较学理标准、法规范标准及法院标准的基础上,检讨我国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现存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意见。第五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3-01)

协议判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行政契约都得到了肯认。但是,除了行政诉讼法上明确列举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外,如何判断一个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依然存在争论。要证成行政协议,"主体说"、"目的说"(公共利益)都显得苍白无力,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上述标准都必须结合并最终落实到"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这一个重要标准上。其在合同之中的具体体现,以往学者多拘束于行政优益权理论,而忽视了隐含在行政契约之中的行政机关对未来权力行使的事先处分与约定。这决定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解决纠纷上的不同理路,成为判断行政协议的根本性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协议判断论文参考文献

[1].闵杰珍.商标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J].中华商标.2019

[2].余凌云.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以“亚鹏公司案”为分析样本的展开[J].比较法研究.2019

[3].王学辉,邓稀文.也谈行政协议族的边界及其判断标准[J].学习论坛.2019

[4].祝磊.论竞业禁止协议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与启示[J].长沙大学学报.2018

[5].杨曦.行政协议在特殊判断标准下的扩张性适用[J].时代法学.2018

[6].房绍坤,严聪.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适用与性质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判决评释[J].求是学刊.2018

[7].赖力.论无效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D].浙江大学.2018

[8].刘素霞.行政协议的司法判断[N].人民法院报.2018

[9].李水涛.论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司法判断[D].黑龙江大学.2018

[10].庄鸿彬.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研究[D].浙江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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