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要件论文-张兆松,邱敏焰

职务要件论文-张兆松,邱敏焰

导读:本文包含了职务要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张兆松,邱敏焰[1](2019)在《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再研究——以杨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利用自身从事劳务、经手单位财物便利窃取单位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以贪污罪为解释参照,坚持"双重法益论"立场;应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作实质理解,站在"部分劳务便利肯定说"立场,将利用具有管理性的公务性劳务行为纳入"利用职务便利"范畴;应坚持"综合手段说"立场,将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手段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完善,可从明确法益保护内容、"职务"内涵以及从实质角度界定行为方式方面入手,同时修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杨朝龙[2](2019)在《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侵占犯罪司法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行为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职务侵占罪与非罪、与挪用类等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而针对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认定,则能够更好地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犯罪予以区分,是职务类犯罪与非职务类犯罪的区分基础。通过对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并通过与贪污等其他犯罪的对比,可以更好地理解职务侵占犯罪的本质,更加客观、公正、合理的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更加准确的定罪量刑,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 总第8卷)》期刊2019-07-01)

蒋可元[3](2019)在《从我国实务判决中探讨专利法“离职后”职务发明之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我国目前面临创新不足与专利多而不强的情况,可能的原因在于企业不愿投入大量资金成本从事研发活动,另一方面由于职务发明制度的不健全和奖励制度的不完善,使职工亦缺乏致力于研发的诱因。现代发明型态已由过去自然人独立从事发明活动,演变成多为组织性之合作研发模式,为此专利制度出现了“职务发明”的规则。原则上各国皆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利归属给雇佣人,但也都承认劳雇双方得透过契约自治变更权利归属于受雇人。然而因为双方缔约能力不对等等诸多原因,现况下通常由雇佣人取得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利。而当受雇人完成发明创造却无法取得其发明成果时,多半都是以“跳槽”的方式寻找更佳的契约条件以平衡此不对等的情形。在中国,这种情形除了劳动契约中竞业禁止条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外,在专利制度中得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叁项规范之。惟此条文的法律定位不清楚,且规定的构成要件文字充满抽象性,因而目前司法实务针对此条文的裁判产生见解分歧、判决内容前后矛盾等诸多问题。本文将整理2014年至2018年有关“离职后”职务发明争议的判决书,并提炼出实务中法院存有不同见解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讨论。本文主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叁项规定系一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其规范主体除了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之自然人外应该将范围扩大,举凡有能力接触到争议发明创造的主体皆应纳入规范主体之中。并且应当积极调查争议发明创造作出(完成)的时间点,不应以职工将争议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之日期认定为作出(完成的时间点。并于判断争议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是否具有相关性时,应优先具体确认职工于原单位之本职工作为何,依此范围再予以后续之判断。最后相关性的判定标准应采用“技术问题标准”说,即二者间须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且须属于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以及判断是否有相似、延续性或传承性之特征。(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30)

周光权[4](2018)在《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是公司、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虽无公司、企业人员身份但实际承担了公司、企业管理职责的人员都能够成立本罪。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根据其工作职责能够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仅仅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行为人手中"过一下",而对该财物并无占有、处分权限的,不属于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这种被告人可能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应包括股权,股权是财产性利益,其不是"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股东即出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有关部门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法律位阶较低,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侵占其他股东股权(而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果确有定罪必要的,也应由被害股东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普通)侵占罪提起自诉。(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7期)

谢地[5](2018)在《试析我国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构成要件面临着《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条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7条两种再修改思路。笔者使用法律规范性研究方法,分析两部草案中对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规定后认为:虽然两种再修改思路都具有独特的积极意义,但是《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条在当前职务发明制度的规范体系内部引发了法律渊源冲突,并有可能引发不当得利与职务犯罪等损害单位合法财产权益的问题。在编纂民法典债法分则的背景下,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应当采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7条的思路。(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02期)

王国鑫[6](2017)在《达到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后警方是否该立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等有时产生经济纠纷,一方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并追究另一方的职务侵占犯罪责任。其系民事经(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09-21)

孙仁玲[7](2017)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仍有争议,未形成统一标准,而这亟需进一步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成熟的刑法理论必然是需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发展的,且再丰富详实的理论都是要为实践服务的,然刑法理论还是有一些没能很好的反应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可能是实践没有很好的追随理论繁荣的步伐;另一方面立法的不明确与司法解释的空白或模糊性导致对刑法的适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解释。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络购物的兴起使得获取便捷的快递服务成为了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发展的同时带来公众对快递行业日益增高的投诉率,如出现快递违禁品、偷盗快递的情况等,致使快件延误、损毁和丢失。但对于快递员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没有统一标准。且快递员的行为定性问题仅仅是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在认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部分缩影。举一反叁,不仅能对今后解释职务侵占罪提供参考,同时释明法学理论,探寻立法的真实目的,从而对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做详细分析,以期能够对职务侵占罪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除引言外,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提出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存在的问题。研究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先从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入手,这也是本文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案例一和案例二的行为人同样是将不属于自己配送领域的快递包裹窃取后占为己有,但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令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文义涉程或是适用范围产生了疑问;案例叁和案例四中同样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次快递员是将配送领域内的包裹据为己有,可是却得到了完全相异的判决,两个案例的判决理由也是大相径庭。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有准确把握其边界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避免这样问题的出现;案例五和案例六是引出了在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中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方式到底是像通说观点所认为的包含“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还是最近新思潮所支持的只包含“侵吞”这一种行为方式?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会直接导致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上的巨大差距,新的量刑标准的出台不得不让我们再重新思考这个已经纠结了很久的焦点。第二部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识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他罪的关键点,也是历来学者们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研究重心。职务是否等同于职权,职务是否包含业务又是否等同于工作,这些是第二部分都要梳理的内容。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几种观点,笔者认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含业务上的便利,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看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时通过将司法实践中对快递领域快递员将快递包裹据为己有的案例判决作为笔者的一个论证依据;其次,以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另一个依据论证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非法占为己有”行为方式的研究。在2016年4月18日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做出大幅调整:“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100万元,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重大调整使得我们不得不再次反思以往通说的“综合手段说”是否真的合理。在此部分,笔者介绍境外地区和国家的相关立法情况,以此和我们国家的“侵占类犯罪”形成比较和借鉴其合理部分。对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行为方式的认识有两大阵营:综合手段说和单一手段说。两大阵营皆有自己的观点,笔者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证了综合手段说的弊端及单一手段说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快递领域相关案例分析。理论总是要指导实践,遂在论证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文义射程和“非法占为己有”行为方式后,有针对性的分析在第一部分提出的案例就显得很有必要。何况,在后《刑法修正案(九)》时代,重新研究这些司法案例也可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适用进行展望,以寻求更为合理的司法尺度。同时当然期望能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确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文义涉程和明确本罪的行为方式,这样在司法判决中会有更加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赵灿[8](2016)在《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实质要件探析——以李某职务侵占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侵占罪作为发案率较高的侵犯财产类犯罪,极大损害了公私财产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属于刑民交叉领域,对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该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上。本文从一则案例分析展开,进而对职务侵占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并最后结合案例总结出判处职务侵占罪的主题路径,以期本文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5期)

邹开亮,汪萍[9](2016)在《试论受贿罪职务要件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要件是受贿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其内涵及外延的准确厘定,关系到受贿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正确认定。基于受贿罪对公共权力不可交易性的根本违背,对其"职务要件"的认定,应当从"经度"和"纬度"两个层次综合考量。在"经度"上,包括"当前职务便利"、"过往职务便利"与"未来职务便利",在"纬度上",则涵盖"本人职务便利"与"他人职务便利"。(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9期)

郭纹静[10](2016)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应取消》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不同于一般的职务犯罪,虽然依据现行规定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成立要件,但理论上及实践中均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仅利用其身份或地位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侵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也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即应取消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将受贿罪由职务犯变更为纯正身份犯。取消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将单纯受财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具有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清廉度排名等积极意义。单纯受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犯罪化。将单纯受财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司法实践规范化的需要,在当前形势下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建议将受贿罪设置为单纯受财行为—一般受贿—加重受贿的结构模式,并分别规定由轻到重的法定刑。(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职务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务侵占犯罪司法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行为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职务侵占罪与非罪、与挪用类等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而针对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认定,则能够更好地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犯罪予以区分,是职务类犯罪与非职务类犯罪的区分基础。通过对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并通过与贪污等其他犯罪的对比,可以更好地理解职务侵占犯罪的本质,更加客观、公正、合理的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更加准确的定罪量刑,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职务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1].张兆松,邱敏焰.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再研究——以杨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为例[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2].杨朝龙.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探析[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总第8卷).2019

[3].蒋可元.从我国实务判决中探讨专利法“离职后”职务发明之构成要件[D].南京大学.2019

[4].周光权.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8

[5].谢地.试析我国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思路[J].电子知识产权.2018

[6].王国鑫.达到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后警方是否该立案[N].中国商报.2017

[7].孙仁玲.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8].赵灿.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实质要件探析——以李某职务侵占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

[9].邹开亮,汪萍.试论受贿罪职务要件的认定[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

[10].郭纹静.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应取消[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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