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杨汉权[1](2020)在《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告知义务是海上保险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海商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告知义务可以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市场失灵,维护海上保险市场秩序。经过二十多年的社会变化,《海商法》中的内容与时代发展渐行渐远。特别是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海上保险实践,严重制约海上保险的发展。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对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进行改进,特别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海上保险告知的告知义务履行主体,通过国内外相关规定的对比,结合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发现我国海上保险存在告知义务主体的缺失。二是有关告知义务履行模式的选择,即主动告知制度和询问告知制度,由于《海商法》和《保险法》渊源的不同致使告知义务履行模式不一致,二者存在冲突,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困扰。三是对“重要情况”的认定不清晰,首先在判断“重要情况”时应当以谁作为判断主体,有“谨慎保险人”、“理性投保人”等多种概念。其次是重要情况对保险人产生的“影响”,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影响的范围,现行《海商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四是关于对被保险人救济手段,我国一直沿用解除合同和增加保险费这两种手段,但是在海上保险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救济手段显得单一且无法适用不同的案件,亟需进行多元化的改进。然后是对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中的若干不足提出笔者的建议,希望能给我国告知义务制度的改进添砖加瓦。最后,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增加告知义务的主体,而非仅局限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履行模式领域,宜统一一个确定的标准。对于重要事实的判断,宜采用决定性标准和理性投保人的标准。对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应当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如增加比例赔偿制度和区分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等多种救济手段。
陆绪海[2](2019)在《Q保险经纪公司营销策略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经纪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的作用和认知还不到位。保险经纪行业从无到有,近几年相关指标增长率突破到20%以上,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稳定的增长速度证明了保险经纪行业极具潜力。但实践证明,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大多都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让保险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保险经纪公司综合竞争力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以正值高速成长的Q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为研究对象,寻找其高速发展背后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便公司更好的发展。本文以Q公司营销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为研究内容。以4D营销理论中的用户需求、动态沟通、价值传递及数据决策作为四个角度分析Q公司的营销现状。针对四个不同角度总结出Q公司相应存在的问题,分别有:产品库过于冗杂;互联网形象有待加强;消费者交互体验不佳;公司的保险大数据利用率低等,并对原因的产生做出一定的分析。在研究并分析问题之后,本文以SWOT模型对Q公司现阶段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以此探寻改进Q公司营销现状的对策。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及作者在公司实践的经验,本文对Q公司的营销策略提出四点主要建议:建立产品准入机制、完善销售队伍培训体系;建立保险经纪公司与消费者的动态沟通机制;优化保险交互线上线下模式;扩大大数据对产品开发及营销的作用。希望本次的研究,可以帮助Q公司完善其不足之处,继续在保险经纪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同时也希望可以给其他保险经纪公司带来经验借鉴与启示。
陈耀启[3](2019)在《中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我国1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截止2018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为2.5亿人,占总人口17.9%2,我国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老年抚养比也进一步增大。为了缓解养老金压力,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政府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在养老体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此外,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变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健康问题。2018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1685元,增长16.1%,同时,消费者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3指出,要进一步夯实健康保险的发展,2018年健康险保费收入5448.13亿元,同比增长24.12%。健康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人身险进一步发展反映出市场需求状况。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者对人寿与健康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需求日益攀升。同时也对寿险产品及其服务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寿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寿险市场中销售误导、理赔纠纷乱象层出不穷。如何能让消费者购买到合适、放心的产品,享受到更好的寿险服务成为整个寿险行业发展的重点。2016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的监管措施遏制销售乱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寿险市场中,传统营销员模式的低素质、高流动性一直是行业的诟病。单一化、低质量的寿险营销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行业的发展与消费者的需求,寿险营销的质量亟需得到优化。寿险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保险专业中介顺势成长。一些专业中介机构开始探索个人寿险营销业务,并且创新在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服务内容。专业中介机构同保险公司的合作与分工趋势进一步显现。近几年,寿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逐渐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因此,研究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可以规范保险经纪人在寿险市场中的业务拓展,提升消费者保险服务体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强化同寿险公司的合作,加快寿险市场的产销分离,为寿险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本文以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为研究对象,以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的必要性分析为基础,研究了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现状及运行。并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现状及运行进行总结,分析其优势与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问卷调查研究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的认知与评价情况,最后提出提升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水平的对策与建议。基于以上思路,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首先交代了文章写作的背景;其次对文章所涉及的文献进行了综述并交代了文章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最后对文章可能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进行了说明。第二章,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概述。本章首先界定了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寿险、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等相关概念及特征。然后,根据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内容的扩展,将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划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探索期、初步发展期,总结出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现阶段的特点:主体逐渐开始增加、营销服务质量。最后,通过保险经纪行业竞争加剧、监管部门强调寿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传统寿险营销员模式弊端、消费者对寿险需求升级四个方面分析了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的必要性。第三章,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现状及运行。首先从保险经纪公司数量及寿险业务收入两方面分析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的整体水平。然后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将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分为线下为主的业务模式、“线上+线下”业务模式、线上业务模式,分析各模式的异同。最后研究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的运行: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产品库、制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保险经纪营销服务流程等三个重要内容。第四章,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评价。本章在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现状及运行机制分析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分析了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中的一些服务特色:专注高净值客户的“定制”服务、“投保+保单管理+代办理赔”高效、高质量服务、“保险+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其次,通过保险经纪人持续增长的保险业务收入与高质量的保单继续率两个关键指标论证了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最后,从营销服务无法惠及中小城市消费者群体、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质量与范围有待加强、同保险公司及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不足、保险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四个方面深度剖析了现阶段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最后一章改善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水平对策提供了真实有力的论据。第五章,消费者对保险经纪营销服务认知及评价问卷调查。在本章,笔者从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需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三个方面设计与发放问卷,总共回收有效问卷408份,然后对问卷的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调查结果显示:第一、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的了解程度不足,大部分消费者不知道保险经纪人可以提供风险咨询、协助理赔等增值服务。第二,在寿险市场,大部分人购买保险还是通过营销员渠道,保险经纪人品牌影响力较低,应当选择合适的方式去扩大自身行业影响力。第三,总体来讲,消费者对于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产品满意。但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代办理赔、医疗及健康服务面向极少数消费者群体,亟需扩大服务人群的范围。第六章,提升我国寿险市场经纪人营销服务水平的对策。根据第四章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评价以及第五章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的认知及评价在第六章从惠及中小城市消费者群体、拓宽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质量与范围、强化同保险公司及医疗、健康机构合作、完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加强消费者宣传等五个方面来改善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水平。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在于:(1)研究视角的创新(1)以往关于寿险市场营销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个人代理人渠道、银行渠道,而针对保险经纪人渠道的研究较少,本文选取保险经纪人作为研究对象,较为系统的分析其在寿险市场中营销服务发展状况及取得的成果与不足,研究如何提升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水平。(2)以往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险领域的研究,而对于寿险领域保险经纪人的相关研究较少。本文尝试研究寿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如何更好地服务寿险消费者。(2)研究方法的创新以往研究保险经纪人主要从理论角度分析,本文在研究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时运用相关理论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除此之外,本文采用调查问卷方式获得了消费者对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认知及评价数据。
张晓萌[4](2018)在《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法的核心问题,而保险销售误导则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纠纷来看,保险商品的销售误导以及其它不当销售问题十分严重,然而我国现行法却显得应对不足。从世界范围观察,因保险销售误导所致的问题,乃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例、学说与判例所共同关注的焦点。而无论是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国与英国,大陆法系代表之德国与日本,以及欧盟、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都通过建立适合性义务制度,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反观我国,适合性义务在保险领域的推进十分缓慢,仍未有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相关规范。有鉴于此,构造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是本文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然而,还必须对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概念、构成与性质,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理论基础上的正当性,以及具体范畴与法律效果展开全面地分析。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界定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概念、构成与性质。其一,厘清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概念。通过对“适合性”概念的考察,基于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广义适合性与狭义适合性,积极适合性与消极适合性,“合理基础适合性”、“特定客户适合性”与“量的适合性”。立足于我国法律背景,“适合性”在保险契约中被界定为狭义适合性、积极适合性,且包括“合理基础适合性”与“特定客户适合性”两个层面。其二,整合归纳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构成。首先,对域外法上适合性义务作全面分析,概述域外法上金融领域适合性规则下的“义务群”,包括了解客户义务、适合性评估义务、最佳利益考量义务与记录义务。其次,对比分析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内容,整合适合性义务的构成,包括询问义务、建议义务以及交付书面报告的义务。其三,解析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性质。依契约控制方法,适合性义务属于信息义务,旨在对信息的分析与判断,相较于信息提供义务与说明义务,以及犹豫期与审阅期制度,均互有联系与区别。根据适合性义务发生的时点,保险人适合性义务属先契约义务与契约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保险经纪人适合性义务则属契约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而依义务的主从关系,保险人适合性义务属附随义务;保险经纪人适合性义务则属主给付义务。第二章论证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首先,通过探讨保险销售误导的私法治理与对我国现行法规范的检讨,论证引入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必要性。一方面,论证保险销售误导的从公法规制向私法治理之转向。保险销售误导分为不当说明与不当推荐,而监管法本身存在缺失,无法进行妥善规制,故而应结合契约法进行治理。另一方面,阐释现行法规范应对保险销售误导所存在的问题:《保险法》说明义务规范的缺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惩罚性赔偿的争议,以及投保人基于重大误解适用《合同法》的难题,致使现行法对投保人保护的缺位。因此,保险人信息义务应当由“说明义务”向“适合性义务”进行扩张。其次,通过对域外法上适合性义务历史演进的考察,论证引入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可能性。梳理适合性义务发展的脉络与线索,阐述适合性义务源起于证券领域,如何从职业道德发展至法律义务;受金融统合论之影响,由“证券”扩及适用至“金融商品”,再通过投资型保险,逐步拓展至保险领域。域外法上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适合性义务,立足于我国的保险实践与法律背景,亦有引入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条件,实现从域外法到我国法的制度移植。第三章证成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正当性。该部分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正当性证成:一方面,对合意理论进行反思。传统契约法理论建立在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之上,作为核心的“约定必须遵守”,其正当化的根据正是在于合意理论,它包括两个前提:契约双方是平等的,以及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然而在保险契约关系中,定型化契约下谈判能力不对等以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保险契约双方的不平等;而保险消费者因保险商品的特殊性而产生的认知偏差,以及因保险人及代理人的销售误导所产生的决策偏差,致使保险消费者的有限理性,这都导致保险契约双方合意的异化,因此需要适合性义务予以介入。另一方面,适合性义务有利于重建完全的保险契约,亦符合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适合性义务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一种家长式的保护,有利于重建完全的保险契约,实现缔约效率最大化。而要求保险人为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所考虑,并旨在矫正市场失灵下的结构性不平等,进而维护契约双方的均衡,这正是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第四章解构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基本范畴。分别从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履行主体、保护主体与适用客体三方面,对适合性义务进行全面地解构。其一,探讨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履行主体。根据契约的相对性,保险人应当是适合性义务最重要的履行主体,甚或是惟一履行主体,但为平衡保险契约双方的利益,其产生通常具有一定的前提,而且在特定情形能够予以豁免。然而,保险中介人常常与投保人进行直接的磋商并进而促成保险交易,对于保险契约的缔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基于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履行主体应当作合理延伸——由保险人及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原则上其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仅在例外情形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则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其通常基于独立的法律地位而负有独立的适合性义务,而且与保险人适合性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其二,探讨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保护主体。对于保护主体的探讨分为两方面:适合性义务能够为哪些投保人提供保护,以及通过考量何种因素对其进行保护。首先,基于适合性义务旨在矫正契约双方缔约能力不对等,故而对于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以及财力或组织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排除在适合性义务的保护范围之外。其次,对于能够获得适合性义务保护的投保人,保险人则将对其需求与能力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考量,判断其是否适合购买特定的保险产品,以确保保险契约的适合性。其三,探讨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适用客体。保险契约有投资型保险与非投资型保险之分。投资型保险具有特殊性,其适合性义务产生于投资部分,基于混合契约的特性而适用于整个投资型保险,并通过定位为保险契约,而将适合性义务引入保险领域。非投资型保险虽然不具有投资属性,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仍产生信赖关系,有适合性义务适用之必要。根据两者属性的差异,适合性义务对于投资型保险应当不作限制,并在运用中多考量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而对于非投资型保险应当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保费较高或者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并在运用中多考量投保人的需求。第五章分析违反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法律效果。该部分亦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保险人的责任层面与投保人的权利层面。首先,分析保险人违反适合性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人违反缔约前适合性义务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契约关系存续期间的适合性义务则构成不完全给付,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责任体系的检讨,缔约过失与不完全给付均应当是独立于“契约-侵权”二元责任体系的独立责任类型——保护责任。据保护责任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之规范,并参照域外法的相关规定,违反适合性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分析违反适合性义务的具体情形。其次,分析投保人据此享有的权利。其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结合我国《保险法》与《合同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不足,并借鉴域外法之经验,论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以期构建在保险人违反适合性义务的情形下,投保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在举证责任上采用过错推定。再根据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分析损害赔偿的范围。其二,“脱离契约拘束之权利”。根据违反附随义务之法律效果,以及对"“恢复原状”的解释,论证该权利的合理性。并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框架下投保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无条件解除权与撤销权,以及各权利的竞合与不足,以期构建在保险人违反适合性义务的情形下,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契约终止权。结论与建议部分,通过对全文的整合与归纳,协调各章节所提出的建议,立足于我国现行法框架,并参照域外法经验,体系化地构造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通过拟定具体法律条文,为未来《保险法》的修改提供立法建议。
陈美桂[5](2017)在《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我国保险中介业变革转型不断深入。兼业代理专业化、专业中介规模化、销售队伍职业化、中介业务规范化逐步推进,产销分离趋势明显。与此同时,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及对风险管理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就要求作为风险管理专家的保险经纪人具有更高的专业技术能力、经营能力等,这给保险经纪人带来了来自于自身专业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布局互联网直销保险,继而减弱了保险中介的功能。在延伸联动检查严监管和互联网“去中介化”的形势下,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在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面临生死攸关的严峻挑战。如何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更便捷高效地服务客户,获取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成为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在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亟需思考的问题。此外,随着保险经纪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不断明显,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开始不断布局中国保险市场,抢占、争夺中国保险经纪市场份额。加之国内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其细分的市场中加紧布局,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竞争愈来愈烈。而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也亟待保险经纪机构的支持,要充分发挥保险经纪机构的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与快速变化的市场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相比,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经验积累、整体实力弱、缺乏国际化的视野和全球化的服务网络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动力。在保险中介业和保险业变革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互联网去中介化及国内保险经纪业竞争加剧的冲击,中国保险经纪机构如何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摆在中国保险经纪业经营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需要对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状况、水平进行全面的测度与评价。通过对中国主要保险经纪公司的纵向比较,探寻保险经纪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态势变化;通过对中外资、中外保险经纪公司间竞争力的比较找出差距,提出提升中国中资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有效对策。因此,本文将努力解决以下问题:(1)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水平如何?(构建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对竞争力进行测度评价)(2)中、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间及中外保险经纪公司间竞争力的差距在哪里?(3)如何提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此,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展开对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导论。首先介绍了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接着对国内外关于企业竞争力理论及相关研究、保险经纪人相关研究、保险经纪人及其他保险中介公司竞争力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与评述,指出了本文的写作空间;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理论阐述。首先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进行了界定,阐述其内涵与特征;其次,分别结合市场结构理论、资源基础理论、企业能力理论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进行具体分析;最后,详细介绍本文竞争力研究的诸多方法。第三部分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影响因素研究。本部分依次运用了价值链分析法、文献整理法、模糊德尔菲法对影响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价值链分析法主要从保险经纪公司的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价值链两个方面的相关活动与竞争力的关系进行分析;文献资料的汇总,主要是根据以往的关于保险经纪公司或中介机构竞争力的研究文献进行整理;模糊德尔菲法通过专家问卷调查,对前面初步汇总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最终筛选确定影响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解析。本部分首先对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进行了陈述;接着,在分析国内已有保险中介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确定了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的内容与思路,并对中国国内及中外保险经纪公司分别设计了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这是本文与以往保险中介竞争力研究的不同之处;最后,分别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现实竞争力、环境竞争力、潜在竞争力及持久竞争力的各评价指标内涵进行了解析。第五部分是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测度与评价。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本部分按照市场份额大小选取了 17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的样本,对2015年的静态竞争力和2013-2015年的竞争力态势进行了测度与评价。为发现不同类型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差距,本文分别对不同股东背景、不同经营模式、不同资本类型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进行了比较。为了解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综合竞争力的发展态势,本文对2013-2015年我国主要保险经纪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进行了纵向比较,多视角分析了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状况与差距。第六部分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国际比较。此部分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根据全球保险经纪公司市场份额排名,本文选取了全球知名的4家英美保险经纪巨头与中国17家保险经纪公司重新组成了新样本,作为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的样本。样本区间仍然选择2015年。运用同样的实证方法对样本公司的现实竞争力、环境竞争力、潜在竞争力、持久竞争力及综合竞争力进行了分类测度与评价。最后,通过比较,找出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差距的具体原因。第七部分是提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对策。本部分在对中国保险经纪公司所处的发展环境进行研判后,提出提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六个具体对策: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明确清晰的战略定位,完善人才管理与激励机制,塑造成功的企业品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企业创新。与已有的研究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题新颖。现有文献对工商企业或银行、保险企业竞争力研究较多,但对保险中介企业的竞争力很少关注。本文以保险经纪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其竞争力,在研究对象上有所创新;二是构建了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在企业竞争力理论基础上,结合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特性,针对研究对象的不同,构建了中国及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构建使得本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性;三是竞争力研究应用方法上的创新。考虑到问卷问题及专家思维的模糊性,本文摈弃传统的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引入模糊德尔菲法和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主要影响因素及指标权重,以实现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确定的相对客观性。鉴于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官方公开披露数据较少,一些既往年度的定性指标获取困难。因此,本文在对竞争力水平进行纵向比较时,仅选择近三年的综合竞争力进行了态势分析,缺乏更长时间段的研究。同时,由于缺乏多年的定性、定量数据,本文也没有对影响因素与综合竞争力的影响机制进行研究。若能利用时间序列考察其影响机制,则可使研究结论更加深化。在官方公开披露数据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将予以研究弥补。
唐金成,唐思[6](2017)在《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及经验借鉴》文中指出保险中介人起源于保险业发达国家,是国外保险市场的中坚力量,英国、美国、日本的保险中介市场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本文总结了发达国家保险中介的发展历程,阐述了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状况及基本特征,分析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差距,提出了可资借鉴的一些国际经验。
王文惠[7](2016)在《论伦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英国是世界上的保险核心,其保险市场及保险经纪市场非常发达,其保险经纪制度也借由自身保险所处中心地位而一直影响着世界各国保险经纪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其中,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就是英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它的诞生到后续发展,都彰显着它独具特色的一面。伦敦劳合社秉承着它所特有的市场架构、运营方式、监督机制于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着一席之地,并经过三百年的积淀逐渐衍生了很多属于自己的特质。保险经纪人以保护投保人权益为出发点,当做中间人在承保人和投保人之间为他们签订保单努力,在事成之后获取合法酬劳的机构。我国有着广阔的保险市场,成为险业大国是基础,险业强国才是最终目的。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就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随着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国际环境等条件的发展,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也应该大力发展起来。当然,我国的保险经纪制度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足、专业度不够等问题,虽然中国对英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一直有所借鉴并且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似乎遗漏了劳合社经纪制度中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本论文谨依个人浅见,试对英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进行研究,并特别针对其中一些值得中国借鉴的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完善中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提出建议。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1.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2.以劳合社保险经纪人的由来展开,对劳合社及其经纪人机构有一个简单的介绍,让读者能够初步认识。3.从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其中包括各种参与者法律关系的评析、分析保险经纪人的价值和劳合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让读者对其有一个详细的认识。4.主要是关于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产生与成长,并分析了目前中国的整体情况和不足之处。5.给出了我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使我们国家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更加地完备。6.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的成果,并对其中研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以期以后更加努力改进。也对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有一些展望。
王巧琳[8](2016)在《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中国保险经纪业正处在“互联网+”和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形势下的关键期。保险经纪业作为朝阳行业中的朝阳,是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整个保险市场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在促进中国保险市场规范化运行、促进保险关系形成、完善保险市场结构、提高保险业经济效益、增强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以及维护投保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内保险经纪行业已经进入中国十几年,发展速度比较快,但仍处于初级阶段。中国保险经纪业仍面临内外部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宏观外部环境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的影响;内部环境因素包括:保险经纪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不健全、“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去中介化盛行、营销渠道发展不平衡、契合投保人真正需求的产品供应不足。同时,中国保险经纪行业还存在市场定位缺乏准确性、保险会计核算制度不完善、社会群体对保险经纪的认识存在偏见、具备专业水准的人才缺乏和职业道德水准低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借助SWOT分析矩阵对中国保险经纪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进行分析,并对应提出增强型、扭转型、多元化、防御型四大发展战略,旨在探索有效促进中国保险经纪业和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路径。
王业娜[9](2011)在《中国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旅游保险市场的经营困境与政策实施效果不佳一直是行业的难题,本文基于对2010年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跟踪的基础上,构建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这一新生概念,以旅游保险需求方的诉求作为突破口解决现存问题,以求达到完善旅游保险体系之目的。本文以经济学与法学融合的思路,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验证问题”的逻辑,采用实证研究、逻辑推理、深度访谈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展开。在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的基础上,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对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引入进行必要性研究与有效性条件分析;基于此,在信号传递博弈模型与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分别提出旅游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策略与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构建。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是以强制险种旅行社责任保险为平台引入的,将此制度逐步扩展到景区、酒店等公众责任险,旅游汽车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游客意外险等险种;并适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旅游保险经纪市场主体多元化是此制度今后发展的两大趋势。
邹益谦[10](2011)在《中英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保险经纪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其中凸显的问题也亟需解决,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缺少自律组织、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因此,我们在重视其发展的同时,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保险经纪人制度进行继续完善。根据这一思路,本文从比较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以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并借鉴英国的优良传统制度,希望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继续完善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共分为六章:第1章主要对英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历史发展与现状以及本质进行论述。第2章主要介绍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制度。深入探讨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监管机构的历史发展、现存监管机构的组织模式以及监管法律的相关规定。第3章主要论述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通过保险经纪人在合同不同阶段所处的地位来分析其主要的权利义务。第4章论述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保险经纪人概述、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管制度。最后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存在的缺陷。第5章针对第4章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对英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评价,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议,包括重新定位保险经纪人的地位、构建国家与自律组织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分析我国是否应引进保险经纪人对保单的留置权。第6章为结论。
二、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源起和规则 |
(一)告知义务的概念、渊源、理论基础和特征 |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 |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四)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规定 |
二、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问题:范围的扩充 |
(一)我国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的规定 |
(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的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
(三)“保险经纪人未告知”案简析 |
(四)评述 |
三、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履行模式问题:选择适用 |
(一)我国告知义务的履行模式 |
(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的告知义务履行模式 |
(三)“东方08 轮”及“深远渔002 轮”案简析 |
(四)评述 |
四、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重要情况”判断问题:标准的界定 |
(一)我国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重要情况”判断标准 |
(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的“重要情况”判断标准 |
(三)“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等案简析 |
(四)评述 |
五、我国海上保险合同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问题:多元救济 |
(一)我国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 |
(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 |
(三)“浙普渔油31轮”案简析 |
(四)评述 |
六、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规定的完善 |
(一)增加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
(二)告知模式改革 |
(三)借鉴“理性投保人”和“绝对性影响”的判断标准 |
(四)细化过失标准及采取更灵活的救济手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致谢 |
(2)Q保险经纪公司营销策略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创意与不足 |
1.3.1 创新之处 |
1.3.2 不足之处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的相关理论 |
1.5.1 相关概念 |
1.5.2 4D营销理论 |
1.5.3 SWOT分析模型 |
2 Q保险经纪公司营销案例分析 |
2.1 Q保险经纪公司介绍 |
2.2 Q保险经纪公司营销现状 |
2.2.1 用户需求角度(Demand) |
2.2.2 动态沟通角度(Dynamic) |
2.2.3 价值传递角度(Deliver) |
2.2.4 数据决策角度(Data) |
3 Q保险经纪公司营销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产品库过于冗杂 |
3.2 互联网形象有待加强 |
3.3 消费者交互体验不佳 |
3.4 保险大数据利用率低 |
4 Q保险经纪公司SWOT分析 |
4.1 优势 |
4.1.1 业务能力强 |
4.1.2 员工制管理销售人员 |
4.1.3 销售队伍整体素质高 |
4.1.4 合作公司数量多 |
4.2 劣势 |
4.2.1 缺乏实力雄厚的股东支持 |
4.2.2 培训体系区域差别大 |
4.2.3 公司相关IT系统落后 |
4.3 机遇 |
4.3.1 政策助力保险经纪行业发展 |
4.3.2 互联网及中高端客户潜力大 |
4.3.3 保险经纪个人寿险业务发展空间大 |
4.4 威胁 |
4.4.1 保险代理人队伍庞大 |
4.4.2 保险经纪行业形象不佳 |
4.4.3 保险销售渠道竞争激烈 |
5 Q保险经纪公司对策建议 |
5.1 聚焦消费者需求 |
5.1.1 建立产品准入机制 |
5.1.2 完善销售队伍培训体系 |
5.2 建立保险经纪与消费者的动态沟通机制 |
5.2.1 加强经纪公司主体与消费者互动 |
5.2.2 利用互联网实现服务口碑宣传 |
5.3 优化线上线下保险交互模式 |
5.3.1 优化用户投保交互流程 |
5.3.2 基于消费者特征针对性投放广告 |
5.4 分析运营数据反馈回产品体系 |
5.4.1 扩大大数据对产品开发及营销的作用 |
5.4.2 加强公司IT系统建设以提供技术支持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本文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研究对象 |
1.3.2 本文研究内容 |
1.3.3 本文研究方法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不足 |
2.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概述 |
2.1 人寿保险、保险经纪人及其营销服务 |
2.1.1 人寿保险 |
2.1.2 保险经纪人及其特征 |
2.1.3 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及其特征 |
2.1.4 基于一般均衡理论的保险经纪人存在的价值 |
2.2 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发展阶段 |
2.2.1 萌芽期(1995-2003) |
2.2.2 探索期(2004-2013) |
2.2.3 初步发展期(2014-至今) |
2.3 寿险市场发展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的必要性 |
2.3.1 市场竞争加剧倒逼保险经纪人探索寿险业务 |
2.3.2 保险监管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2.3.3 传统寿险营销员模式弊端逐步凸显 |
2.3.4 保险经纪人与寿险营销员优劣势对比分析 |
2.3.5 消费者对寿险及其相关服务需求升级 |
2.4 本章小结 |
3.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现状及运行 |
3.1 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现状 |
3.1.1 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数量及保费收入 |
3.1.2 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经营类型 |
3.2 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运行 |
3.2.1 同多家保险公司合作搭建保险产品平台 |
3.2.2 保险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
3.2.3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营销服务流程 |
3.3 本章小结 |
4.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评价 |
4.1 保险经纪人营销特色服务 |
4.1.1 专注高净值客户提供“定制”服务 |
4.1.2 “投保+保单管理+代办理赔”高效、高质量服务 |
4.1.3 “保险+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 |
4.2 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效果 |
4.2.1 持续增长的保险业务收入 |
4.2.2 高质量的保单继续率 |
4.3 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4.3.1 营销服务无法惠及中小城市消费者群体 |
4.3.2 营销服务范围有待拓宽 |
4.3.3 同保险公司及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不足 |
4.3.4 保险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5.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认知、购买及评价问卷调查 |
5.1 设计、调查情况与样本结构 |
5.1.1 问卷设计 |
5.1.2 调查情况 |
5.1.3 样本结构 |
5.2 消费者对保险经纪营销服务认知、购买及评价 |
5.2.1 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认知 |
5.2.2 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购买 |
5.2.3 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评价 |
5.3 本章小结 |
6.提升我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水平的对策 |
6.1 完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监督与管理制度 |
6.2 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业务模式惠及中小城市消费者群体 |
6.2.1 打造“线上+线下”平台,开拓中小城市消费者群体 |
6.2.2 发展AI风险咨询服务,为中小城市消费者提供科学的保险方案 |
6.3 拓宽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范围 |
6.3.1 开拓高端客户提供“私人订制”服务 |
6.3.2 保险科技赋能,鼓励保险经纪人参与到寿险公司核保理赔环节 |
6.4 强化同保险公司及医疗、健康机构合作 |
6.4.1 加强同保险公司合作 |
6.4.2 加强同医疗、健康机构合作 |
6.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的认知能力 |
6.5.1 社会媒体 |
6.5.2 保险经纪公司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4)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界定 |
第一章 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之界定:概念、构成与性质 |
第一节 “适合性”的概念 |
一、广义适合性与狭义适合性 |
二、积极适合性与消极适合性 |
三、“合理基础适合性”、“特定客户适合性”与“量的适合性” |
四、小结:“适合性”在保险契约中的界定 |
第二节 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构成 |
一、适合性规则下的“义务群” |
二、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基础:询问义务 |
三、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核心:建议义务 |
四、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保障:交付书面报告的义务 |
第三节 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的法律性质 |
一、依契约控制方法:信息义务 |
二、依义务发生时点:先契约义务抑或契约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 |
三、依义务主从关系:主给付义务抑或附随义务 |
第二章 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之必要性与可能性论证 |
第一节 必要性论证之一:保险销售误导的私法治理 |
一、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
二、公法规制保险销售误导之缺失 |
三、保险销售误导治理之私法转向 |
第二节 必要性论证之二:对我国现行法规范的检讨 |
一、《保险法》说明义务规范的不足 |
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惩罚性赔偿的争议 |
三、基于重大误解适用《合同法》的难题 |
四、小结:信息义务由“说明义务”扩及“适合性义务”之必要 |
第三节 可能性论证:基于适合性义务历史演进的考察 |
一、源起于证券领域:从职业道德到法律义务 |
二、由“证券”扩及适用至“金融商品”:金融统合论下的发展 |
三、保险领域适合性义务的发展 |
四、小结:适合性义务从域外法到我国法之可能 |
第三章 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之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契约法理论的坚守:契约自由 |
一、契约自由的内涵及其展开 |
二、“约定必须遵守”的正当化根据:合意及其理论前提 |
第二节 合意的异化之一:保险契约双方的不平等 |
一、理论前提:市场失灵下契约双方的结构性不平等 |
二、定型化契约下谈判能力不对等 |
三、保险契约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
第三节 合意的异化之二:保险消费者的有限理性 |
一、人的假设:从“智而强”向“弱而愚”的转变 |
二、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与保险消费者的认知偏差 |
三、保险人及代理人的不当销售与保险消费者的决策偏差 |
第四节 适合性义务介入契约自由的正当性 |
一、重建完全的保险契约 |
二、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 |
第四章 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之基本范畴解构 |
第一节 适合性义务的履行主体 |
一、最重要的履行主体:保险人 |
二、履行主体的延伸之一:保险代理人 |
三、履行主体的延伸之二:保险经纪人 |
四、小结:适合性义务履行主体的延伸 |
第二节 适合性义务的保护主体 |
一、保护主体的限定:以自然人与非自然人为区分 |
二、对保护主体的考量因素:投保人的需求与能力 |
第三节 适合性义务的适用客体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殊性 |
二、非投资型保险能否适用之疑义 |
三、小结:适合性义务适用客体的区分 |
第五章 违反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之法律效果分析 |
第一节 保险人违反适合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一、违反适合性义务之法律责任的性质 |
二、违反适合性义务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
三、违反适合性义务的具体情形 |
第二节 投保人权利之一: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 |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
第三节 投保人权利之二:“脱离契约关系之权利” |
一、“脱离契约关系之权利”的合理性 |
二、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不足 |
三、投保人无条件解除权的限制 |
四、投保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
五、小结:“脱离契约关系之权利”的竞合与不足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问题的提出 |
(三)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企业竞争力相关研究 |
(二) 保险经纪人相关研究 |
(三) 保险经纪及其他保险中介公司竞争力研究 |
(四)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 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界定 |
一、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内涵 |
二、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特征 |
第二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理论分析 |
一、产业市场结构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 |
二、企业内部资源是保险经纪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 |
三、核心能力是保险经纪公司长期保持竞争优势之源泉 |
第三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研究方法 |
一、模糊德尔菲法 |
二、模糊层次分析法 |
三、综合指数评价法 |
四、聚类分析法 |
第二章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一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综合影响因素分析 |
一、基于价值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二、基于文献资料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三、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影响因素初步汇总 |
第二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影响因素的最终确定 |
一、问卷发放与回收 |
二、评估因子筛选 |
三、影响因素层级架构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解析 |
第一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
一、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二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的内涵解析 |
一、现实竞争力评价指标内涵撕 |
二、环境竞争力评价指标内涵撕 |
三、潜在竞争力评价指标内涵撕 |
四、持久竞争力评价指标内涵解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测度与评价 |
第一节 样本公司选取及数据来源 |
一、样本公司选取 |
二、数据来源 |
三、样本区间 |
第二节 2015年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 |
一、样本数据的标准化 |
二、评价指标的聚类筛选 |
三、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四、竞争力分类评价 |
第三节 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综合比较 |
一、不同类型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比较 |
二、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态势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样本公司选取和数据来源 |
一、样本公司选取 |
二、数据来源 |
三、样本区间 |
第二节 2015年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 |
一、现实竞争力评价指标的聚类筛选 |
二、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三、竞争力分类评价 |
第三节 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影响因素之比较 |
一、竞争力外部影响因素之比较 |
二、竞争力内部影响因素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提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对策 |
第一节 正确研判中国保险经纪公司所处发展环境 |
一、保险产业发展环境趋好 |
二、多样化风险管理的需求增加 |
三、数字化技术运用的不断深入 |
第二节 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提升的具体对策 |
一、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
二、明确清晰的战略定位 |
三、完善人才管理与激励机制 |
四、塑造成功的企业品牌 |
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
六、加强企业创新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6)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及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的发展追溯 |
(一)现代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三)保险公估制度发展追溯 |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成熟而完善 |
1. 独具特色的英国保险中介市场。 |
2. 多元化的美国保险中介市场。 |
3. 与众不同的日本保险中介市场。 |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监管模式分析 |
1. 英国——宽松的监管模式。 |
2. 美国——传统的监管模式。 |
3. 日本——行政立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
三、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的主要特征 |
(一)保险中介始终是保险销售的主渠道 |
(二)保险中介资格认证严格,从业者素质高 |
(三)保险中介法律体系完善,监管规范有力 |
(四)保险中介行业组织健全,自律机制成熟 |
四、中外保险中介市场的差距及经验借鉴 |
(一)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差距 |
1. 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小,竞争力弱。 |
2. 专业化水平低,人才短缺,培训教育落后。 |
3. 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尚未形成战略合作关系。 |
4. 保险中介制度不成熟,法规体系不健全。 |
5.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不完善,作用发挥有限。 |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的经验借鉴 |
1. 建立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发展模式。 |
2. 建立系统全面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完善中介制度。 |
3. 完善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4. 加强对中介从业者的准入和继续教育管理。 |
(7)论伦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分析 |
2.1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由来 |
2.2 劳合社独特经营模式 |
2.3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分析 |
2.3.1 被保险人与劳合社保险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2.3.2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2.3.3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的权利 |
第三章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监管 |
3.1 英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监管 |
3.1.1 劳合社内部的自律监管体系 |
3.1.2 劳合社对保险经纪人的自律监管 |
3.2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违规的后果 |
3.2.1 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
3.2.2 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 |
3.2.3 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 |
3.3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深远影响 |
3.4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现状 |
第四章 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历程 |
4.1 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
4.1.1 旧中国保险经纪人的产生 |
4.1.2 新中国保险经纪人的曲折发展 |
4.2 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定位 |
4.3 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的重要性 |
4.3.1 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 |
4.3.2 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
4.3.3 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有利于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与发展 |
4.4 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现状 |
4.4.1 监管制度不健全 |
4.4.2 现时我国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制度不规范 |
4.4.3 市场份额小,集中程度高 |
4.4.4 高端专业人才缺乏,产品创新能力弱 |
4.4.5 对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的要求过于单一 |
第五章 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对我国启示 |
5.1 加强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规范 |
5.1.1 明确保险经纪人权利义务 |
5.1.2 完善保险经纪人法律法规 |
5.2 严格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 |
5.3 以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取代保单留置权 |
5.4 增加经纪人组织形式,建立保险交易市场 |
5.5 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优势,提高自律组织的专业性 |
5.6 通过各种路径提升保险经纪专业人才素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保险经纪理论研究与实践进展评述 |
1.2.1 国外保险经纪研究的简要回顾 |
1.2.2 我国保险经纪理论与实践进展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 |
1.5 本章小结 |
2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理论概述 |
2.1 保险经纪人制度 |
2.1.1 保险经纪人概念 |
2.1.2 保险经纪人功能 |
2.2 国内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状 |
2.3 国外成熟保险经纪行业的经验借鉴 |
2.3.1 保险经纪起源 |
2.3.2 国外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状 |
2.3.3 国外保险经纪行业的基本特征 |
2.3.4 国外保险经纪行业的经验教训 |
2.4 保险经纪人价值分析 |
2.4.1 整个保险市场体系的视角 |
2.4.2 保险人的视角 |
2.4.3 投保人的视角 |
2.5 本章小结 |
3 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内外部环境分析 |
3.1 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外部环境分析 |
3.1.1 政治环境分析 |
3.1.2 经济环境分析 |
3.1.3 社会环境分析 |
3.1.4 技术环境分析 |
3.2 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内部环境分析 |
3.2.1“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去中介化盛行 |
3.2.2 保险经纪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不健全 |
3.2.3 营销渠道发展不平衡 |
3.2.4 契合投保人真正需求的产品供给不足 |
3.3 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问题分析 |
3.3.1 市场定位缺乏准确性 |
3.3.2 保险会计核算制度的不完善 |
3.3.3 社会群体对保险经纪的认识存在偏见 |
3.3.4 具备专业水准的人才缺乏,队伍建设难 |
3.3.5 职业道德水准低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战略 |
4.1 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内外部因素总结 |
4.2 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战略分析 |
4.2.1 SO—增长型战略 |
4.2.2 WO—扭转型战略 |
4.2.3 ST—多元化战略 |
4.2.4 WT—防御型战略 |
4.3 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措施和保障 |
4.3.1 找准市场定位 |
4.3.2 大力宣传,提高社会知名度 |
4.3.3 注重人才培养,打造核心竞争力 |
4.3.4 加强诚信建设 |
4.3.5 加强与国内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 |
4.4 本章小结 |
5 研究结论和局限性 |
5.1 研究结论 |
5.2 局限性和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中国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保险经纪人制度 |
1.2.2 旅游保险 |
1.3 研究方法与条件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旅游保险 |
2.1.2 保险经纪人与制度 |
2.1.3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 |
2.1.4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 |
2.2 相关理论与应用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交易成本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第3章 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必要性研究与有效性条件分析 |
3.1 必要性研究 |
3.1.1 旅游保险市场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
3.1.2 保险经纪人的制度优势与业务流程 |
3.1.3 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引入 |
3.2 有效性条件分析 |
3.2.1 合理化的市场结构与自由化的保险费率 |
3.2.2 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与高度的投保意识 |
3.2.3 完善的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 |
第4章 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研究 |
4.1 旅游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现状 |
4.1.1 市场机制与政府协调难以平衡 |
4.1.2 业务水平与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
4.1.3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有待深化 |
4.1.4 旅游保险经纪行业未形成规模优势 |
4.2 旅游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策略 |
4.2.1 理论依据:信号传递博弈模型 |
4.2.2 发展策略 |
4.3 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4.3.1 构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基础框架 |
4.3.2 制度框架与内容 |
第5章 实证研究:旅行社责任保险经纪人制度 |
5.1 驱动因素 |
5.2 实施现状 |
5.3 制度构建 |
5.3.1 正式规则 |
5.3.2 非正式规则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不足与解决方法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学术成果 |
后记 |
附录 |
(10)中英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英国法下保险经纪人概述 |
1.1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
1.2 保险经纪人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
1.3 保险经纪人适用普通法下的代理制度 |
第2章 英国法下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制度 |
2.1 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历史 |
2.2 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构 |
2.3 主要的监管法律 |
第3章 英国法下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
3.1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 |
3.1.1 获取佣金的权利 |
3.1.2 留置权 |
3.2 保险经纪人的义务 |
第4章 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概述以及存在的问题 |
4.1 保险经纪人概述 |
4.1.1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
4.1.2 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
4.1.3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
4.1.4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
4.2 对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的分析 |
4.2.1 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 |
4.2.2 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构 |
4.3 保险经纪人在中国法下的权利义务 |
4.3.1 保险经纪人在居间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4.3.2 保险经纪人在委托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4.3.3 保险经纪人在咨询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4.4 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
4.4.1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4.4.2 相关立法体系不完善 |
4.4.3 缺乏合理的监管体系 |
第5章 英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对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借鉴 |
5.1 对保险经纪人进行重新定位 |
5.2 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 |
5.2.1 完善国家监管体系 |
5.2.2 形成行业自律体系 |
5.3 我国引入保险经纪人对保单留置权的分析 |
5.4 完善保险经纪人相关法律法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若干问题研究[D]. 杨汉权.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2]Q保险经纪公司营销策略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陆绪海.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3]中国寿险市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研究[D]. 陈耀启.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8)
- [4]保险契约适合性义务研究[D]. 张晓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D]. 陈美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08)
- [6]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及经验借鉴[J]. 唐金成,唐思. 西南金融, 2017(02)
- [7]论伦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D]. 王文惠. 北方工业大学, 2016(08)
- [8]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战略研究[D]. 王巧琳. 重庆大学, 2016(03)
- [9]中国旅游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研究[D]. 王业娜.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011(05)
- [10]中英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D]. 邹益谦. 大连海事大学,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