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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的规划和土地的利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并且在当下经济全球化的体系之下这一矛盾演化的愈发激烈,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则主要是针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采取的科学规划与配置。为了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镇的完美规划,就需要将两者有机结合,协调实行。文章着重分析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发展,以期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构建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发展
1导言
据调查,我国目前对于城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概有八十多种,提出这些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但是,落实到具体的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实施这些规划的工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为了调和这一看似不可解决的矛盾,首先要对城市规划体系以及相关的建设项目和土地利用相关规划环节的执行方面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了解。
2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述
2.1城市规划概述
所谓城市规划,指的是处于一定时期内,对于城市发展步骤与进程的计划,以及其中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因此是城市化发展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的是对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使用所编制的指导性文件,是土地配置实行的宏观管理依据。为了能够充分地发挥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宏观调控作用,除了需要编制全面的文件档案,还需要具备统筹兼顾的思想,能够在合理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协调其他相关用地规划,其中包括与城镇规划的协调配合。
2.2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2.2.1平行性
城市总体规划主干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干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从属《宪法》行政法,法律地位平等,即平行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了城市总体规划应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城市用地建设规模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规模来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同样有规定,即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等编制需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考法律条例,两者存在平行性的协调关系。
2.2.2规划内容的交叉与重叠性
在规划的范围方面,城镇规划区的主要规划范围是城市的总体规划领域,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涉及范围包含的是相应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土地资源。由此可见,城市的实体景观规划范围,是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中的,因此,这两者存在的是从属关系。如果就规划的内容来讲,城市的土地利用则成为了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交叉点,虽然其实际的规划内容、对象等存在一定的重叠,但就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同的从属关系。但是,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相关规划体系,这两者又同时从属于区域规划的次级规划,因而保持了相互协调的关系。
3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措施
3.1优化土地规划方案建设
当下土地规划的实际应用需要以最优化的土地总体规划方案为前提,因此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疏通是必不可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进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而将各部门在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纲领的指导下规划到同一阵线,这会极大程度地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彼此协调,进而使土地利用规划层面出现的问题得到彻底的、有条理的解决,而土地利用总规划也就能够因此而顺理成章地得到一定的发展与进步。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城市建设部门的大力配合以及土地总规划体系纲领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基础上,土地总体规划建设体系将迈入健全的发展格局之中,而在这之前的那种多部门在未经沟通和协调之下就集中对某一方面进行自行协调的场面也能够被顺利规避。保证不同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及其协作,保证土地总体规划体系的健全。可以避免原来两个部门分头编制而出现的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情况。另外,还要从有利于城市发展和城市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两规”中的人口规模、城市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分类的标准和用地的内涵等重新进行界定和统一。
3.2对城镇规划与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体制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
城镇规划与土地总体规划管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规划编制体制没有体现一定的科学性,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同时两者之间没有进行良好的衔接等,总结起来就是城镇规划与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体制缺乏一定程度的创新性,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项规划进行相关的协调,并且对其编制体制进行一定的创新,最好采取法律形式,对城镇规划和土地总体规划两者的实施形式、针对对象、协调关系以及达成目标进行确定,同时对于城镇规划以及土地总体规划这两者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理念以及实施范围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保证城镇规划与土地总体规划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3.3加强土地管理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衔接与协作。
加强土地管理与城镇建设规划两个部门之间对于城市用地的统一管理。通过加强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其中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另外,还需要加强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重视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界定,在既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城镇规划实际要求和安排,分配建设用地内部土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此过程中应当不作干预。
3.4技术规范的协调
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标准为基础加以协调,进一步明确两者使用的数据统一性。统一规划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方式与编制手段,进而实现基本数据和指标的协调发展,协调内容包括以下三点:城市规划区面积。如果城市规划区面积过大,会增加城市规划行政单位的管理难度,加剧土地管理单位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冲突。因此,城市规划区面积的划分,要切实考虑城市的建设发展需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要求从现实城市的建设发展视角出发,对用地条件合适的城镇建设用地,可适当放宽控制指标;但是,要加强对普通城镇、乡、集、村庄建设用地的控制。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城乡统筹改革不断深入,对于土地的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注意充分合理地协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针对城镇规划与土地总体规划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为人们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进而提升人们在新时代的总体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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