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退还或上交论文-桂林

及时退还或上交论文-桂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及时退还或上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受贿罪,主观故意,廉洁性,行贿人,司法解释,既遂,行贿罪,贿赂犯罪

及时退还或上交论文文献综述

桂林[1](2018)在《结合主观意图评价“及时退还或上交”》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7月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正是源于此条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收受财物后退给行贿人的案件,司法机关均作为无罪案件处理。但笔者(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1-17)

王旭[2](2016)在《受贿罪中及时退还或上交的问题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钱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第2款)。该规定为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受贿案件提供了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有些问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需进一步理解和把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7期)

陈志军[3](2016)在《受贿犯罪中及时退还、上交财物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贿赂犯罪是我国当前犯罪打击的重点,也是我国当前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2007年两高《意见》对受贿犯罪中及时退还、上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不久后学界就围绕着及时退还、上交问题展开了诸多的论述。由于及时退还、上交的认定对受贿犯罪的成立以及量刑具有较大的影响,且目前该问题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为此,笔者围绕着该论题展开相应的研究。本文中,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先归纳及时上交、退还财物的类型。通过就国内法学界与司法界对《意见》第9条具体应用的理论分岐进行分析,并论证《意见》第9条可适用于有受贿故意的行为类型。驳斥以时间范畴认定“及时”的合理性并提出应以“案发”作为认定“及时”的界点。同时对及时退还、上交财物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进行阐述和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06-08)

刘鹏[4](2016)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这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结合有关刑法规定和法理来看,这种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重点关注叁方面的内容。(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1期)

李兴[5](2016)在《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及完善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受贿罪办理的司法实践中,退交收受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对犯罪故意的鉴别存在难度、对"及时"的范围及上交财物的部门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存在,处理方式不一,使该《意见》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困难,笔者认为应该对"退还"的规定予以适当修改,进一步明确"及时"的实践范围和"上交"的部门,同时加大监察力度,对《意见》第九条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4期)

刘成[6](2016)在《职务犯罪中的“积极退赃”与“及时退还或上交”》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把"积极退赃"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修正案中"积极退赃"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及时退还上交"如何区别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交叉,在实践中处理不同,认识也不同。一、"积极退赃"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关系"积极退赃"与"及时退还或上交"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还存在部分交叉的情况。关于"积极退赃",除了《刑法修正案(九)》,还有叁个规定:(1)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6年01期)

张波,李蓉[7](2014)在《未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的司法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在收受他人财物之后予以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如何界定其性质,曾经也是受贿罪判定的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论的一个问题。笔者主张,只要行为人能够及时、主动地将收受的财物及时退还或者予以上交,可以将其退还或者上交的财物数额予以相应扣除,不认定为受贿性质。为了堵塞“(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11-13)

朱恺[8](2014)在《浅议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在检察(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09-22)

杨凯,刘顺昌[9](2013)在《收受财物及时退交存在两种认识误区》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基于某种原因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案件。在(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04-15)

徐远峰[10](2010)在《应明确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的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该条款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处少数,教育多数”的要求,但笔者对“及时”的规定持有异议。从及时的含义推测(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0-10-26)

及时退还或上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钱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第2款)。该规定为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受贿案件提供了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有些问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需进一步理解和把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及时退还或上交论文参考文献

[1].桂林.结合主观意图评价“及时退还或上交”[N].检察日报.2018

[2].王旭.受贿罪中及时退还或上交的问题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

[3].陈志军.受贿犯罪中及时退还、上交财物的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6

[4].刘鹏.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6

[5].李兴.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及完善意见[J].法制博览.2016

[6].刘成.职务犯罪中的“积极退赃”与“及时退还或上交”[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6

[7].张波,李蓉.未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的司法判断[N].江苏法制报.2014

[8].朱恺.浅议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4

[9].杨凯,刘顺昌.收受财物及时退交存在两种认识误区[N].检察日报.2013

[10].徐远峰.应明确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的期限[N].江苏法制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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