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害赔偿论文-鞠梦琪,袁利佳,吕旭峰,杨丽娜,杨悦

致害赔偿论文-鞠梦琪,袁利佳,吕旭峰,杨丽娜,杨悦

导读:本文包含了致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市场份额责任规则,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可替代性”产品,缺陷药品

致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鞠梦琪,袁利佳,吕旭峰,杨丽娜,杨悦[1](2019)在《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对我国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赔偿制度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介绍欧美国家的市场份额责任规则,为我国建立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赔偿制度提供参考。方法通过法理学分析、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的定义、产生背景以及在国外的应用,以期对其在我国药品侵权领域的适用提出建议。结果市场份额责任规则是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且存在缺陷为前提。同时是解决由于药品致害结果迟发性,导致受害人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特殊规则。结论我国在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建立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前应当明确产品"可替代性"与"缺陷"内涵、建立企业市场份额统计机制,从而为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赔偿制度提供合理可行的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药物警戒》期刊2019年07期)

陈悦[2](2019)在《浅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赔偿制度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虽然历经多次的修改,但赔偿范围仍然只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致害赔偿,并未涉及到公有公共设施的问题。行政机关设置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公有公共设施产生问题侵害到公民权益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方面的规定在我国属于法律的空白点,公民往往只能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要调整国家赔偿范围,将共有公共瑕疵致害赔偿纳入其中,对相关的赔偿问题进行准确的定性、明确法律及诉讼程序的适用。本文通过几起案件分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赔偿制度现状,并提出相关的构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石圣科,石茂顺[3](2018)在《科学构建人工智能移动装置致害赔偿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毋庸讳言,笔者建议设立人工智能装置致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确实是受海商法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启发。现今世界正处于人工智能研究及其应用的热潮之中,人形机器人、无人驾驶运输设备(无人车、无人机、无人船等)在未来几十年、甚至几年内随时可能大规模地出现在人类生活当中。这些应用人工智能,在脱离人的实(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10期)

刘忠炫[4](2018)在《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规则构建——以第叁人原因致害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原因致害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问题,源于现代救济体系对同一损害的不同评价和规范。比较法上存在选择、取代、兼得、补充四种立法模式。我国相关立法呈现出分散化、原则化、矛盾化和地方化的问题,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着眼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相关制度的设计初衷,我国在未来处理此类竞合问题上应采用"有限的兼得模式",《民法典》的编纂为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李天成[5](2018)在《完善我国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理论探讨与现实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而是通过民法进行调整。公共设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设置或管理的,供不特定公众使用的人工建设物,从其性质及致害情形来看,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赔偿存在弊端,不利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从理论上而言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现行制度下,公共设施致害存在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0期)

孙佳雯[6](2018)在《刍议动物园动物致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就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总则性的规定,饲养动物如果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2010年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专门列出一章,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作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种单独列明,但是并没有沿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反而适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中国是第一个将其单独列出来并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国家。因而,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的比较分析,实务上更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此,本文想从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等角度,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动物园及动物园动物、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中“管理职责”的概念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详尽地阐述和分析。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北京和宁波的两个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事实和法律的对比分析,提出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界定了动物园、动物园动物的范围。第叁部分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特殊问题。分析特殊情况下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法经济学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评价。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即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在认定的时候,对“管理职责”的界定,管理职责认定标准的界定、与事故的关联性的判断。第六部分针对前几部分提出的问题,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的方案。在立法建议中,兼顾对比了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和颁布司法解释的利弊。(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4-01)

王建丰[7](2018)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很多先进的法治国家已经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调整范畴,在相关法律中做了明确规定。而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起步相对较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将其纳入国家赔偿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国家的经济负担,因此,多采用民法、侵权责任法等进行调整,而未将其纳入到国家赔偿范畴。近年来,随着公有公共设施的增多,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显着提高,导致此类案件数量剧增,案情日趋复杂化。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单纯采用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此类案件,已经突显出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为此,应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进行重新审视,从归责原则、救济途径等多个方面进行新的探索,寻求新的出路,以便切实保障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本文此次研究和分析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问题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是概述,本文在概述中清楚的定义了共有公共设施的基本概念,并且对我国目前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引发赔偿问题的法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次,在分析法规适用问题的基础上,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按照民法形式处理设施致害问题,存在设施管理者与受害者之间主体不平等,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行政主体不作为难以追责等问题,同时,分析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纳入国家赔偿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之后,站在比较法的层面来梳理有关域外赔偿制度,对相关经验进行归纳,认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应从适用民法处理逐步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内;最后,结合前叁章论述,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的规则原则、实体法、程序立法以及配套等制度的建立这四个方面入手,提出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8-04-01)

吴铭心[8](2018)在《论妨碍通行物致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9条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但该规定中的有关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态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应向谁请求赔偿,能否获得赔偿以及实际能获得多少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9号,以下简称法释[2012]19号)第十条虽然对于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妨碍通行物致损案件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进行了阐明,但依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裁判依据不明确、裁判文书说理混乱,相似的案件中不同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相差甚远,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实现立法目的,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第89条条文规定本身,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出建议。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此类侵权案件中的请求权基础。通过对学说和实务裁判的分析,笔者将指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害案件中在确定请求权基础时存在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89条与第37条是否存在竞合,受害人能否依据第89条向道路管理者这类责任主体请求损害赔偿。通过对于第37条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排除了其在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中的适用,并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论证了第89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责任主体的责任成立问题。整理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相关学说,着重对于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依据—法释[2012]19号第十条进行了解读,通过对第89条条文本身的分析,确定了两类责任主体皆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且重点论证了道路管理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第叁部分主要论述责任承担,重点探讨了责任主体并存下的责任形态问题。以责任主体是否单一为标准,对在现实情况中该类侵权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分类讨论,单一责任主体下并不存在责任分配的问题,当存在两类责任主体时,双方各自承担按份责任还是某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对现有的学说争论进行了归纳,通过对于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并结合无讼案例网相关案例的统计分析,最终认为应根据道路管理者是否尽到维护义务适用不同的责任形态,最后对于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时需考量的因素进行了讨论,以期裁判中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第四部分主要对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现有法律规定提出完善建议。针对《侵权责任法》第89条关于此类侵权责任的规定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可见现有条文过于精简,解释空间太大以至于成为规定不明的情形,因此可借鉴同法具有类似结构的条文对第89条进行完善,如第37条、第40条等,而对于法释[2012]19号第十条,在裁判中,并不应该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予以适用,应明晰其位阶,以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高沁雪[9](2017)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的作用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正在逐步的替代管理型政府的旧观念。我国政府的作用也在不断的拓展和完善,特别是十八大以后,社会各界都面临着改革转型,我国政府部门也为更好的给公民提供服务进行着积极的转变。这一点,在我的日常工作中体会的尤为明显,我是一名户籍民警,日常最多的工作就是坐在办理身份证窗口给老百姓面对面提供办证服务。近几年,随着我们自身办事效率的提升和服务态度的转变,老百姓对我们的满意值越来越高,我们也更深切的感受到,在整个政府职能履行的过程中,公有公共设施作为提供服务的主要途径之一,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公民越来越多的接受政府提供的公有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受到了来自因公共设施的威胁,每年因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上的缺陷而对公民造成危害的事件不在少数,这已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仍然按照以前的做法,将其纳入民法的范围,并不属于国家的赔偿范围。虽然这符合我国一贯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存在弊端,只适用于民事赔偿并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必须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才能弥补赔偿问题存在的弊端,适应当前的政府职能转型和拓展的需要,利于保障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十分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本文以两个特征比较明显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案例为引子,首先对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及类别进行了区分,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的构成、归责原则和实施要素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案例进行了简介,并从中总结出了经验教训。然后针对我国目前的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现状做出了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最后,在各项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致害赔偿的措施。(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11-26)

李彬强[10](2017)在《浅论环境监管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对环境监管不作为致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环境监管失职致害赔偿的责任划分要尊重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特殊性,需要完善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追偿制度。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还面临一些制度上的障碍,需要在以后的修法过程中予以清除。积极探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丰富环境监管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机制。(本文来源于《钦州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11期)

致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虽然历经多次的修改,但赔偿范围仍然只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致害赔偿,并未涉及到公有公共设施的问题。行政机关设置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公有公共设施产生问题侵害到公民权益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方面的规定在我国属于法律的空白点,公民往往只能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要调整国家赔偿范围,将共有公共瑕疵致害赔偿纳入其中,对相关的赔偿问题进行准确的定性、明确法律及诉讼程序的适用。本文通过几起案件分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赔偿制度现状,并提出相关的构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致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鞠梦琪,袁利佳,吕旭峰,杨丽娜,杨悦.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对我国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赔偿制度的启示[J].中国药物警戒.2019

[2].陈悦.浅论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赔偿制度缺陷[J].法制博览.2019

[3].石圣科,石茂顺.科学构建人工智能移动装置致害赔偿责任制度[J].人民法治.2018

[4].刘忠炫.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规则构建——以第叁人原因致害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李天成.完善我国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理论探讨与现实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8

[6].孙佳雯.刍议动物园动物致害赔偿责任[D].苏州大学.2018

[7].王建丰.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8

[8].吴铭心.论妨碍通行物致害的损害赔偿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高沁雪.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10].李彬强.浅论环境监管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J].钦州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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