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城市社区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城市社区,法律地位,基层自治
城市社区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王雪[1](2019)在《我国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政部《意见》)的通知指出,“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同年该意见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意见》正式对城市社区作了明确规定,即“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在中央的号召下,全国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指导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由社区派生出的法律名词却日趋增多。在城市社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对社区矫正等派生出的法律名词进行规定指向不清晰,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为了保持社会发展稳定,城市社区不自觉地充当了政府管理城市基层的派出机构,成为了政府的“腿”,但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其为一级政府机关。本文试图以行政扁平化理论、社区自组织理论和参与式民主理论为基础,以城市基层自治为切入点,探索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还是实现基层居民自治的途径。通过研究当下我国城市社区实际职能和法定职能错位的具体现实状态,找出城市社区法律地位不明确所导致的问题及原因。结合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历程,同时借鉴域外代表性国家的先进经验,科学确立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这样不仅有利于其法律价值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论述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对城市社区法律地位进行研究的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部分,对我国城市社区进行概述。论述了城市社区的概念、城市社区发展脉络梳理以及我国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理论依据。通过对城市社区的概念辨析和发展历程的回顾,发现我国城市社区诞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伴随着行政主体的权力渗透。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现状,归纳总结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及其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从相关政策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传统行政法、学界对我国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界定探索得出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了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官方行政色彩较浓,城市社区权力行使的监督保障机制欠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城市社区组织结构方面的原因、人口变化方面的原因和社区的体制性矛盾。第叁部分,分析域外代表性国家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类型及其特点,总结域外代表性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域外代表性国家叁种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类型,归纳出域外代表性国家城市社区法律地位不同的类型都存在自治因素、与国家政治体制高度统一、充分考虑社区居民需求等特点。最后总结出域外代表性国家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类型对我国的启示,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一致,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有助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完善。第四部分,从宪法和行政法的角度科学确立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首先,分析确立我国城市社区法律地位需考虑的因素,从而明确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城市社区是政府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自治和行政双重性质。其次,立法确立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分析我国关于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的两个立法趋向,最后选择弱化政府对城市社区的行政干预的方向,提出制定《城市社区工作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结论部分,基于论文以上内容的论述,总结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是政府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5-28)
翟业虎[2](2008)在《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业主委员会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社会存在,反映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是某种私权利的承载体。它的出现是因为它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同时具有牵涉面广的特征。赋予它民事主体的地位,符合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我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归于民事主体种类中的非法人团体,从而更有利于城市社区业主维权,以维护小区的公平,安宁与和谐。(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8期)
城市社区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业主委员会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社会存在,反映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是某种私权利的承载体。它的出现是因为它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同时具有牵涉面广的特征。赋予它民事主体的地位,符合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我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归于民事主体种类中的非法人团体,从而更有利于城市社区业主维权,以维护小区的公平,安宁与和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城市社区法律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王雪.我国城市社区法律地位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2].翟业虎.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