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陆源污染防治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洋环境,陆源污染,船舶污染,防治建议
陆源污染防治法论文文献综述
蔡伟伟[1](2019)在《浅谈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全面践行海洋监管机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只有强化海洋保护能力,才能为我国持续性稳定进步创设良好的环境基础。本文集中分析了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并且对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及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仅供参考。(本文来源于《科技风》期刊2019年05期)
林伟龙,刘贝贝,黄伟彬[2](2018)在《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建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海洋环境中常见污染物展开研究,以陆源污染物及船舶排放污染物为抓手,探讨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及污染物来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目的是指导社会生产朝绿色方向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稳步前行,推进我国海洋强国梦早日实现,同时为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期刊2018年08期)
陶旭[3](2018)在《我国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海洋污染物有70%以上来源于陆地~([1]),其中小部分扩散到陆架区以外,绝大部分滞留于沿岸和近海区域。2016年国家海洋环境公报显示,我国近岸海域陆源污染严重,Ⅳ类及列Ⅳ类海水面积超过20%,且污染态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国陆源污染防治体系仍有很大发展空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后,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形成。通过对现行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剖析,发现我国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立法不完善,职能分配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健全。选取了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这叁个拥有丰富陆源污染防治经验的海洋国家,对其陆源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梳理后发现,陆源污染是世界性问题,覆盖海陆两大系统,涉及经济、环境、社会等多个领域。陆源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不单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高校、公众应该参与陆源污染防治立法、执法、监督和保护的各个环节,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相应的权力。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生态环境部将统一承担起原本分散于各部的陆源污染防治职责,基本解决了条块分割的问题。在这利好形势下,提出海陆全方位、一体化的陆源污染防治对策建议,帮助建立更加完善、细致的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有效缓解我国的陆源污染问题,我国陆源污染防治工作必然会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必须不断完善。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框架。第二部分综合分析了我国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现状。本文认为陆源污染包括工业排放源、市政排放源等点源污染以及农业径流、海岸工程、建设活动排放等非点源污染,其入海途径有河流、排污口、大气沉降和倾倒。根据《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和《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分析近岸海域水质以及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两大陆源污染源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通过数据更加综合直观地了解陆源污染的真实、现实状况。第叁部分梳理了我国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发展与现状。建国以来,经历过多个阶段的发展,陆源污染防治管理机构的权威性越来越高。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结束了原本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陆源污染防治管理朝着海陆一体化的大好方向发展。但管理体制立法不完善,中央和地方陆源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之间权力边界模糊,地方部门独立性弱,不能保障中央各项政策的落实。缺乏高级别协调机构,在发生跨区域的重大污染事件时,难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监督机制单一,立法上规定了政府对于企业的监督管理权,缺乏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对企业、政府的监督。第四部分为选取了日本、澳大利亚和美国叁个国家,剖析其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作为世界海洋强国,在经历众多陆源污染事件后建立了完善的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有很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高校、公众都积极参与陆源污染防治立法、执法、监督和保护的各个环节,承担相应责任,拥有相应的权力,良好的实现了陆源污染防治全民参与。在立法上,明确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污染防治责任,明确参与的具体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治理。第五部分为我国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完善。十九大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此大背景下,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应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建立开放性强的公众参与机制,吸纳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等积极参与陆源污染防治;用社会监督机制辅助政府监督,形成环保监督常态化;通过修法保障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改革,支撑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完善监督机制改革;统一海陆环境标准,建立海陆一体化的环境监测网,建立环境信息反馈平台,以科学技术辅助管理体制良好运行。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并反思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对以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展望。(本文来源于《上海海洋大学》期刊2018-05-29)
戈华清[4](2017)在《论中国在东亚海陆源污染防治区域合作中的角色》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陆源污染的跨界性需要成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应对。东亚海共同体与东亚海环境管理合作伙伴作为防治东亚海区域陆源污染的合作机制,由于既无区域性公约约束,也无具体防治目标与章程,目前东亚海区域的陆污染防治依然处于松散的、无约束力的功能性与项目性合作状态,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与不确定性。中国应坚持东盟主导,采取推动者、协调者的立场来推动东亚海区域性合作机制的建设。(本文来源于《区域环境资源综合整治和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7-08-25)
戈华清,宋晓丹,史军[5](2016)在《东亚海陆源污染防治区域合作机制探讨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域或亚区域合作机制与协议安排是保护海洋环境免遭陆源污染危害的关键。东亚海共同体与东亚海环境管理合作伙伴作为现有的防治东亚海区域陆源污染的合作机制,由于既无区域性公约约束,也无具体防治目标与章程,导致目前东亚海区域的陆污染防治依然处于松散的、无约束力的功能性与项目性合作状态,呈现明显的临时性与不确定性。中国应在充分重视海洋陆源污染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以更为务实的态度,与东盟国家凝聚共识,有效推动陆源污染防治区域合作机制的构建。(本文来源于《中国软科学》期刊2016年08期)
张立慧[6](2016)在《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一世纪以来,海洋已然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随着十八大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向海洋要资源、要财富、要增长、要环境、要空间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海洋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海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巨大,全部海洋污染物中80%来自于陆地,陆源污染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和损害人类身体健康。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始重视陆源污染问题,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3年两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是《海洋环境质量报告》显示出近岸海洋环境压力未减,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因此,这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现有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法规,除去陆源污染法律体系本身并不完备之外,陆源污染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防治陆源污染效果不佳的原因。本文通过查阅文献、比较研究和经验总结整体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用四个部分探究我国陆源污染防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开始简单介绍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况,引出陆源污染是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最大“凶手”,然后对陆源污染的内涵进行界定,基本阐述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更深层次探讨防治陆源污染的法理基础;其次,论述我国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现状,介绍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不协调、重点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重点海域污染总量控制目标制度缺乏可执行性,执法主体众多导致职责难以明确且部门间协调困难,在污染事故发生的预防上污染应急报告制度不健全,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惩罚和救济上,企业惩罚力度低,政府目标责任制度不成熟,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未建立。再次,阐述国外对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现状,国外包括国际社会和代表国家,在国际层面介绍了国际社会签订的主要条约,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上介绍两国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现状,然后总结出国际社会陆源污染防治的经验。最后,针对上述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和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借鉴国际陆源污染防治的经验,对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提出完善的法律对策。(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期刊2016-05-01)
戈华清[7](2016)在《论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配置并参与复杂的生态环境进程,其制度在形成与履行中均深受非遵从性所扰。由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与陆源污染防治的艰巨性,致使相关主体的防治动力不足与立场不定,进一步导致制度不被完全遵从或完全不被遵从。这种制度不遵从主要表现为国际法上的履约不能与国内法中的执行不力,除了直接影响防治效果或阻碍防治目标的达成,也可能促成新制度的确立。如何认知与应对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海洋发展空间与海洋战略发展需求。作为海洋大国,中国应依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与履行能力,对不同海域的制度非遵从性做出明智的选择与应对。(本文来源于《太平洋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王琪,韩坤[8](2015)在《陆源污染防治中自愿环境管制意义及可行性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陆源污染是导致海洋污染的主要因素,现实中,我国为防治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运用的环境工具主要有命令—控制型和市场型两大类,又以前者为主。受陆源污染复杂性影响,上述工具在发挥作用时弊端日益凸显,而自愿环境管制作为企业主动采取环境措施,与政府开展协商合作的治理理念,可以弥补原来工具的不足。自愿环境管制在自身效用、企业参与动机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上具有可行性。推动自愿环境管制的运用,需要在坚持既有海洋环境政策工具的基础上,一方面增加企业参与海洋环境治理的经济激励,提供合理诱因,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对污染企业的管制,向企业施加足够的压力。(本文来源于《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胡兴艳[9](2014)在《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陆源污染是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我国虽已初步形成陆源污染的防治法律体系,但很多方面亟待完善。本文从陆源污染法律体系的架构、完善陆源污染民事制度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修复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5期)
吴晨飘[10](2014)在《近岸海域“生病” 温州首次“开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生病”的近岸海域如何防治?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发改委联合制订的《温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给出了一系列治疗措施,让海域环境休养生息,恢复昔日容颜。这也是温州市首次针对近岸海域污染发布综合性、系统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报》期刊2014-08-12)
陆源污染防治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针对海洋环境中常见污染物展开研究,以陆源污染物及船舶排放污染物为抓手,探讨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及污染物来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目的是指导社会生产朝绿色方向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稳步前行,推进我国海洋强国梦早日实现,同时为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陆源污染防治法论文参考文献
[1].蔡伟伟.浅谈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建议[J].科技风.2019
[2].林伟龙,刘贝贝,黄伟彬.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建议研究[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8
[3].陶旭.我国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问题研究[D].上海海洋大学.2018
[4].戈华清.论中国在东亚海陆源污染防治区域合作中的角色[C].区域环境资源综合整治和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7
[5].戈华清,宋晓丹,史军.东亚海陆源污染防治区域合作机制探讨及启示[J].中国软科学.2016
[6].张立慧.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16
[7].戈华清.论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J].太平洋学报.2016
[8].王琪,韩坤.陆源污染防治中自愿环境管制意义及可行性探讨[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
[9].胡兴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
[10].吴晨飘.近岸海域“生病”温州首次“开方”[N].中国海洋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