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身份犯论文-成铸庭

身份身份犯论文-成铸庭

导读:本文包含了身份身份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身份,身份犯,共同犯罪

身份身份犯论文文献综述

成铸庭[1](2019)在《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领域中,存在一些犯罪主体具有刑法所赋予的法律身份,通常我们将其称之为身份犯罪。目前关于身份类型的定罪量刑,存在诸多的解释,研究身份罪犯的各种理论,有利于拓宽知识范围,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讨论身份共犯的问题:第一部分首先指出关于身份共犯的基本问题,要想解决身份共犯的疑难问题必须要先先了解什么是身份,本文主要探讨刑法问题,因此应将身份赋予刑法意义,着重于刑法的身份和身份概念。关于身份与共犯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身份共犯的特征,并将身份共犯与一般共犯进行比较,然后得出自己的研究结论。第二部分是研究身份犯罪共犯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教唆者和身份是共犯和身份问题的重要部分。研究身份犯罪者和教唆者的共同犯罪,可以使犯罪人受到应受的处罚,从而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价值。同样,在身份罪犯和帮助者之间的关系中存在许多复杂的情况。关于共同正犯的问题。有争议的是,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是有身份的人和没有身份的人是否可以联合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有争议的。因此,将各种观点的整合讨论,然后评估各种意见,最后,获得正确自己的价值判断。在确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实施联合违法行为的身份和非身份后,讨论针对具有特殊身份犯与无特殊身份实施身份犯罪,如何定罪和判刑的问题。第叁部分介绍了身份共犯的基本理论和身份对行为的影响,并研究了身份共犯问题。主要研究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身份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另一个是共犯对行为的影响。身份和共犯理论的结合已经成为身份犯罪的共犯,因此研究了共犯的基本理论和身份的影响,以更好地解决身份共犯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通过学习梳理出许多理论,并对出现的问题以及类似的情况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对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分析。而且提出了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立法建议,并根据中国目前身份罪犯的立法地位,分析了目前身份罪犯的难题。从问题的角度出发,结合自学法律知识,提出了我国身份犯罪立法的建议和发展路径。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能够为我国的身份犯罪相关立法带来一些启示。(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28)

罗梅娟[2](2019)在《纯正身份犯之共犯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分为叁个部分: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和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本文借刑法学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从共同犯罪和身份犯的基本理论出发,解释特定身份对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影响程度,分别讨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分别在叁种不同情形下的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沈莹,彭聪[3](2018)在《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石油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朝勃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沈阳采油厂员工,2013年与公司签订了《采油单井点承包管理协议书》,负责沈阳采油厂一单井点的生产设施看管、维护工作。2014年初,被告人康朝有、孙斌等7人与吕朝(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0-25)

陈文昊[4](2017)在《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从实质立场出发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理论中,无身份者不能构成身份犯。但是,随着身份犯处罚的本质由"义务说"转向"法益侵害说",以及"共同犯罪"概念的变迁,传统的观念遭到了质疑和动摇。现行主流观点认为,在身份犯对应的犯罪当中,正犯只能由有身份者构成,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或教唆犯。但是,我国法律规范中并不排斥无身份者成立共犯,而且随着形式客观说的式微,实质判断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尤为重要,不能仅根据身份认定正犯。因此,无身份者可以根据作用大小的判断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本文来源于《盛京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周啸天[5](2017)在《广义抑或狭义:身份犯中身份概念的再界定——以身份的本质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理论采取广义的身份概念。在德日刑法学之中,出现了联系特别义务来限定身份内涵的狭义的身份概念。广狭义身份概念的对立是刑法学日益实质化的一个缩影。经探讨可知,以特别义务限定身份的狭义的身份概念不应当被采纳,联系法益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即违法与可罚的责任来实质性地看待身份的理论路径是合理的。身份的本质或者是法益侵害的事实前提,或者是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有关的事实前提。这一本质观,能够清晰界定身份的概念、身份犯的范围,以及解决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3期)

黄梦琪[6](2018)在《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点。在真正身份犯之共犯相关问题上,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基本肯定非身份者可以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有争议的问题是真正身份犯之共犯是否包括共同实行犯,折中说相对合理。关于真正身份犯共犯认定标准,单一学说难以解决复杂问题,应区分情况具体进行讨论,对犯罪主体身份、犯罪行为、作用力大小等进行考量,并应区分有身份者与非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两种情形。(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曾宪桂[7](2018)在《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构成滥用职权共犯辨析——以“新网工程”奖补资金渎职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属于较为复杂的知识点,尤其在涉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渎职共同犯罪更是如此。正确理解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渎职共同犯罪的本质,对具体案件的查办与裁决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本文以X检察院办理的供销系统工作人员在"新网工程"奖补资金渎职犯罪案件为例,就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滥用职权共犯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唐华[8](2018)在《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涉及到的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之人能否成为其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以及能否成为其间接正犯乃至共同正犯的问题。刑法总则中没有进行规定,司法解释零散混乱,使得理论界争议不断,司法实务中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困难重重。从日本和德国关于真正身份犯共犯成立范围相关的立法规定以及理论界的讨论中可以得出启示,其优秀成果可以为我国理论与实务所借鉴。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实行行为的影响,通过贯彻限制从属性规则,可以更好地界定真正身份犯中的共犯范围问题。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增补一个关于与真正身份犯相关的条款,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填补我国立法上的漏洞;将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化及时废止相关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使得现有司法解释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协调,对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该问题给予一个正确的引导。(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5-01)

欧小萌[9](2018)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对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讨论从未中止过,但是至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我国《刑法》总则也未对该问题做出直接规定,只是在分则第382条第叁款中有所体现。除了刑法分则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3款对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定,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处理得不尽如人意,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目前,混合主体共同犯纯正身份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或职务便利实施纯正身份犯罪;第二,混合身份者利用双方的身份或职务便利实施纯正身份犯罪。对于这两种类型犯罪的定性,学界众说纷纭。本文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研究:探讨无身份者能否构成出纯正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通过列举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之定性的相关学说理论,并分析利弊,得出相应结论;阐述不纯正身份犯之共同犯罪的不同犯罪形态及定罪量刑问题;讨论共犯与消极身份犯问题。本文的观点是,首先,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不应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折中说观点较为合理,即根据无身份者能否实施符合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的部分或全部实行行为来认定;其次,想要通过一种学说解决对所有类型的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性会非常牵强,每种学说都有其利弊和适用范围,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来适用不同的学说才能达到合理定罪和科刑的目的。因此本文在分析对比各种学说的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不同情形下的身份犯共同犯罪优先适用的学说。本文将对几种较为典型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消极身份及消极身份以及消极身份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阐述。本文所述的阻却违法的消极身份主要包括:非法行医罪中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身份以及警察圈套中警察或侦查人员的身份;阻却责任的消极身份主要包括:窝藏包庇罪以及伪证罪中作为犯罪人本人的身份,以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身份自然身份;阻却刑罚的责任主要包括:在盗窃罪作为受害人亲属的身份以及在窝藏包庇罪中作为犯罪人本人亲属的身份。(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毛飞燕[10](2018)在《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利用间接正犯理论解决问题的现象。在间接正犯相关问题中,与身份犯相结合的问题又是学者争议的焦点。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因为同时涉及到身份犯的身份关系、身份犯类型以及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等问题而愈发的复杂化。有必要加强间接正犯理论研究,完善间接正犯理论体系。探讨身份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离不开对亲手犯概念的考量。亲手犯与间接正犯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其与身份犯是一种交叉关系,因此作为非亲手犯的身份犯就具备了以间接正犯形态完成犯罪的可能。在厘清间接正犯、身份犯与亲手犯叁者关系的基础上,探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参与的身份犯罪中,身份犯是否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实施。不同的犯罪类型并不完全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构成,不同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理论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有身份者利用有故意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二是无身份者利用无故意或无责任有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对于前者,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角度出发,否定有身份者的利用行为具备与直接正犯亲自实施犯罪的等价性,否定其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性。基于共犯理论立场,对有身份者、无身份者的犯罪行为整体评价,因无身份者的犯罪故意而使得二者具备犯意联络,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要件,有身份者成立该身份犯罪的正犯,无身份者则成立共犯(帮助犯)。对于后者,认为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有其理论与实践价值,同时否定全部的纯正身份犯均可成立无身份者的间接正犯。在某些身份犯罪中,对于被利用的无犯罪故意的有身份者,该主体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到刑法所意欲保护的客体,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与脱逃罪等,故对于这部分纯正身份犯,无身份者并无间接正犯成立的可能。(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身份身份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分为叁个部分: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和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本文借刑法学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从共同犯罪和身份犯的基本理论出发,解释特定身份对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影响程度,分别讨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分别在叁种不同情形下的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身份身份犯论文参考文献

[1].成铸庭.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探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2].罗梅娟.纯正身份犯之共犯探究[J].法制博览.2019

[3].沈莹,彭聪.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石油构成职务侵占罪[N].中国商报.2018

[4].陈文昊.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正犯——从实质立场出发的考察[J].盛京法律评论.2017

[5].周啸天.广义抑或狭义:身份犯中身份概念的再界定——以身份的本质为中心[J].人大法律评论.2017

[6].黄梦琪.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

[7].曾宪桂.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构成滥用职权共犯辨析——以“新网工程”奖补资金渎职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8].唐华.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D].广西民族大学.2018

[9].欧小萌.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研究[D].苏州大学.2018

[10].毛飞燕.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D].郑州大学.2018

标签:;  ;  ;  

身份身份犯论文-成铸庭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