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论文-徐朝霞

离婚调解论文-徐朝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离婚调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离婚调解,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婚生子女,结婚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存续期间,夫妻关系,这起

离婚调解论文文献综述

徐朝霞[1](2019)在《多次起诉离婚调解不成的处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在自己协商不好未能离婚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通常根据原、被告婚姻的实际状况,会尽力调解双方和好或者离婚,调解不好,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判不离后满六个月,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此规定,可(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5-15)

王传苇[2](2019)在《离婚调解中的性别正义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一般人对于离婚的态度往往是“劝和不劝离”,离婚调解时多采用道德教化的方式。在父权制文化背景下,相对于诉讼来说,调解更有利于女性“发声”,实现与男性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达成双方满意之结果。然而具有倾向性的调解观念很容易使调解的中立价值受到威胁,女性的自决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从性别正义的角度上来讲,离婚调解也具有风险。以符合性别正义的方式来应对上述风险,不仅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利好消息,更对于性别正义理论应用于具体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性别正义理论,探究离婚调解中存在的性别问题,旨在为该制度的完善探求性别上的视角,为实现男女方当事人和谐共处、社会婚姻生活稳定、离婚调解中的性别正义提供理论指导价值。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对我国的离婚现状及女性在离婚中所处的不利地位进行了简要介绍,引出离婚调解可能带来的性别问题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为性别正义的理论概述,性别正义是本文撰写的重要理论基础,本部分阐述了女性主义对传统正义观的反思以及实现性别正义的不同路径,从而得出由对立走向“男女间性”的性别正义的观点,即离婚调解中性别正义的实现,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第叁部分为性别正义思维在离婚调解中的引入,通过社会性别工具对离婚调解制度的社会性别进行分析,发现离婚调解中存在女性自主权受限、家庭冲突私有化、家庭暴力是否调解存疑的性别正义风险。面对这些问题,第四部分探索了离婚调解中性别正义问题的解决方案,离婚调解中立性、自决性的追求与性别正义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理念是契合的,并且性别正义矫正性别非正义的方式可以应用在离婚调解中。第五部分在分析了我国香港、台湾、大陆地区离婚调解实践的基础上,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借鉴的经验,最后结合性别正义理论中对制度、经济、文化的矫正,提出我国离婚调解制度实现性别正义之具体举措。(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01)

[3](2018)在《债权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问:2016年2月,沈某因给他妻子倪某买车找我借款10万元。2018年2月,沈某和倪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内容包括: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沈某一人负责偿还,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还清。如今还款期早过了,可沈某并未按约还款。请问,我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你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你申请执行(本文来源于《伴侣》期刊2018年12期)

夏天[4](2018)在《房产被查封,离婚转产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名下系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后,产权人康某和配偶黄某在其他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将房产所有权转给了黄某。而之后通过司法拍卖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的密先生,则面临物权变动的风险。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相关离婚调解协议,被驳回。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二(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8-08-31)

潘家永,小宜[5](2018)在《离婚调解书可否作为第叁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2016年2月,沈某因给他妻子倪某买车找我借款10万元。2017年5月,沈某和倪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内容包括: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沈某一人负责偿还,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还清。如今还款期早过了,可沈某并未按约还款。请问,我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读者:詹先洲(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8年03期)

赵孟亚[6](2017)在《我国内地诉讼离婚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离婚率逐年上升,法院诉累不断。诉讼离婚的调解,是公认的重要解决途径之一。调解的价值毋庸置疑,一方面是对审判资源的一种有效的节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研究诉讼离婚调解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内地的诉讼离婚调解制度。我国内地没有将家事纠纷和其他的民事纠纷严格区分,除离婚案件外,没有针对家事纠纷的专门调解程序。近年来,为完善我国内地的诉讼离婚调解制度,学者们在讨论和理论研究中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建议。自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确定在部分省市选择试点法院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新举措。本文对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离婚调解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以期总结其取得成效与不足,分析其原因,提出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建议。本文选题具有较大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正文共计3万余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内地诉讼离婚调解制度概述。该部分对诉讼离婚调解制度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及其作用进行阐述,并介绍我国内地诉讼离婚调解制度之历史演变及其改革的现实背景。第二部分,我国内地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司法实践考察。该部分通过对我国内地河南省某市两级人民法院近叁年诉讼离婚调解进行实证调查,总结我国内地诉讼离婚调解制度在家事审判改革的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域外诉讼离婚调解制度的考察与评析。该部分对域外诉讼离婚调解制度立法和实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加以评析。第四部分,我国内地诉讼离婚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立法与实践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内地完善诉讼离婚调解制度从立法、调解原则、调诉对接、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经费保障方面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20)

崔智军[7](2015)在《论我国离婚调解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家事案件通常涉及家庭成员之间人身与财产关系,有异于一般民事案件。首先,就当事人而言,对隐私需求特强,情绪容易激动,往往会阻却真相的发现。其次,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牵扯层面甚广,纯以离婚判决方式绝非终极解决之道。再次,家庭纠纷牵涉社会稳定、伦理等多方面因素,因而公权力介入的时机与方式,小则影响个人及家庭生活,大则波及国家社会安宁,不容轻视。本文将系统论述离婚调解制度的由来、存在价值及其现存困境,并提出离婚调解制度之构想。(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32期)

陈翠翠[8](2015)在《女性身份的解构与重构—离婚调解话语批判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女性和语言的关系,可以说是近年来话语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在过去几十年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话语风格颇受关注。在人类话语权上男性占统治地位,女性语言被称为无势力语言。男性视觉、男性观点、男性声音成为普遍性,而女性视觉、女性观点、女性声音被排斥、被抹去、被忽略、被成为特殊性。在这种畸形的发展中,男性增长了才干和智慧,进而获得话语权,而女性不得不屈从于社会为自己设就的生活范围和既定角色,将自己的职分降到次要的从属地位,从而形成了妇女无权、隐忍、无能的偏见,最终妇女本身也就成了无声的群体。种种研究认为,从话语风格层面看,女性话语具有不肯定和弱势性、比男性话语更委婉和更凸显出合作倾向、更倾向于频繁使用问句和模糊限制语等话语特征来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随着社会语言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性别话语风格表现出相对性、动态性的特征,而性别并不是影响话语风格的显着因素。社会、文化、心理、语境等一系列因素都会影响女性话语风格并使其呈现出强势话语的特征。本文以中国不同城市的23个离婚调解案件的音频录音转写为基础,以批评性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为理论指导,对离婚调解话语互动中话语权的分配进行剖析,即探究强势女性如何通过词汇、模糊限制语以及在互动过程中采取诸如打断,违反礼貌原则和面子理论等话语策略而进行话语控制。本文试图揭示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女性因受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而影响其话语风格。本文也将重构和解构“女性常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其话语呈现弱势风格”这一传统观念,也凸显出强势女性话语、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将对离婚调解案件中强势女性的话语进行批评分析,借此填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揭示强势女性如何在话语层面实现对其传统身份的解构和重构,以丰富女性话语的研究范围。该研究有助于在法院系统贯彻批判性的语言意识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之外,还对拓展女性话语研究的范围和手段不无推动作用,为弱势女性争取男女平等话语权提供一些实例和启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李祥云,宋成方[9](2014)在《离婚调解话语中男女权力失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离婚审判的必要程序,调解的设立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纠纷并公正地解决争端。研究发现调解中的男女当事人存在权力差异,而且男性在权力的两个维度上均显示为强势。首先就社会生活维度来说,男性在收入、职业、社会地位和教育程度等方面较女性处于优势。其次,在语言使用层面,以评价理论为指导,本研究发现不论是针对女方还是法官,男性在情感词汇、义务型情态词汇以及级差词汇的使用上都体现出了强势的特征。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权力的失衡没有得到法官的重视和正确对待,妇女的权益也没有得到较好的维护。因此,有必要让法官意识到男女权力在社会生活维度,尤其是语言使用维度的差异,确保能够在审理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王鹰[10](2014)在《女性身份的颠覆和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莎士比亚曾说,“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以往关于性别和话语风格的研究也表明,男性的话语风格呈现竞争性,其话语为强势语言;而女性的话语风格则倾向于合作,其话语为弱势语言。但是随着社会构建主义的发展,人们对性别有了新的认识。认为性别刻板印象不是静止的,也不是永久的,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男性气质女性气质都不是生理事先预设好的,性别的差异和特点是由社会构建的,性别身份也被理解为是通过社会性活动体现和构建的。因此,在身份的社会构建基础上,本研究从身份构建的四个话语层面入手,以离婚调解话语为语料,在话语层面上,探讨女性性别身份刻板印象的颠覆和重塑,从而实现强势女性身份的话语构建。以往的性别和语言的研究不一定适用于当代所有的社会语境,本文基于身份的话语构建论,以离婚中作为当事人的强势女性话语风格为研究对象,从身份构建的四个维度,首先探讨了词汇层,包括咒骂词、绝对性词语、以及闪避词的使用;其次,详细阐述了句法层,包括附加疑问句、祈使句、陈述句、感叹句、反问句的使用;再次对语篇层进行了分析,包括打断、话题的控制、以及话轮的控制;最后探讨了语用层不礼貌策略的实施。随后,本文对女性刻板印象之所以被颠覆和重塑,就女性主义的发展,社会意识形态的改变,女性地位的提高包括法律、政治、教育和经济地位等诸因素进行了剖析。语言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反映社会的客观现实,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传统的社会性别原型也随之被颠覆和重建,女性强势话语风格正是部分现代女性新的社会性别原型的展现。本研究以定性分析为主,探讨现代社会强势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调解中如何通过调动各种话语策略,颠覆传统女性性别身份的刻板印象,并构建其强势的性别身份,从某种程度上改写了“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的定论。本研究为以后研究新女性的话语风格提供了一些启示,也对弱势女性争取男女平等话语权具有一定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0)

离婚调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一般人对于离婚的态度往往是“劝和不劝离”,离婚调解时多采用道德教化的方式。在父权制文化背景下,相对于诉讼来说,调解更有利于女性“发声”,实现与男性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达成双方满意之结果。然而具有倾向性的调解观念很容易使调解的中立价值受到威胁,女性的自决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从性别正义的角度上来讲,离婚调解也具有风险。以符合性别正义的方式来应对上述风险,不仅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利好消息,更对于性别正义理论应用于具体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性别正义理论,探究离婚调解中存在的性别问题,旨在为该制度的完善探求性别上的视角,为实现男女方当事人和谐共处、社会婚姻生活稳定、离婚调解中的性别正义提供理论指导价值。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对我国的离婚现状及女性在离婚中所处的不利地位进行了简要介绍,引出离婚调解可能带来的性别问题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为性别正义的理论概述,性别正义是本文撰写的重要理论基础,本部分阐述了女性主义对传统正义观的反思以及实现性别正义的不同路径,从而得出由对立走向“男女间性”的性别正义的观点,即离婚调解中性别正义的实现,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第叁部分为性别正义思维在离婚调解中的引入,通过社会性别工具对离婚调解制度的社会性别进行分析,发现离婚调解中存在女性自主权受限、家庭冲突私有化、家庭暴力是否调解存疑的性别正义风险。面对这些问题,第四部分探索了离婚调解中性别正义问题的解决方案,离婚调解中立性、自决性的追求与性别正义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理念是契合的,并且性别正义矫正性别非正义的方式可以应用在离婚调解中。第五部分在分析了我国香港、台湾、大陆地区离婚调解实践的基础上,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借鉴的经验,最后结合性别正义理论中对制度、经济、文化的矫正,提出我国离婚调解制度实现性别正义之具体举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离婚调解论文参考文献

[1].徐朝霞.多次起诉离婚调解不成的处置[N].江苏经济报.2019

[2].王传苇.离婚调解中的性别正义问题探析[D].浙江大学.2019

[3]..债权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J].伴侣.2018

[4].夏天.房产被查封,离婚转产权[N].上海法治报.2018

[5].潘家永,小宜.离婚调解书可否作为第叁人申请执行的依据[J].江淮法治.2018

[6].赵孟亚.我国内地诉讼离婚调解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崔智军.论我国离婚调解制[J].商.2015

[8].陈翠翠.女性身份的解构与重构—离婚调解话语批判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5

[9].李祥云,宋成方.离婚调解话语中男女权力失衡问题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10].王鹰.女性身份的颠覆和重塑[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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