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捕鱼自由论文-王一惠

公海捕鱼自由论文-王一惠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海捕鱼自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海自由,公海捕鱼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公海捕鱼自由论文文献综述

王一惠[1](2015)在《国际法层面上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格劳修斯的《海洋自由论》以来公海捕鱼自由一直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海自由之一,然而过度的捕捞对渔业资源带来的衰竭命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重要性。本文着重阐述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国际法律文书及其重要规定,以期达成通过各国间的合作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结论,从而保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公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8期)

慕亚平,江颖[2](2014)在《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演变看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公海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其内容和规则随着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变化。本文在阐述"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确立及其演变的基础上,重点描述了《跨界鱼类种群协定》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及其渔业管理制度的影响,进而对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卷第1期 总第1期)》期刊2014-11-01)

孙幸冬[3](2013)在《论公海捕鱼自由权》一文中研究指出1973年拉开序幕的第叁次海洋法会议根据各国在公海活动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将原来列举的公海的四项自由扩大为六项,即: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备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1由此可见,公海捕鱼自由位列国家所享有的六大公海自由之一。海洋资源,特别是海洋生物资源一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依照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的观点,公海的渔业资源是极其丰富的,国家拥有的公海捕鱼自由权应当不受任何限制。但随着人类科技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人类捕鱼的方式和方法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提高。但和渔业生产方式的急速膨胀相比,海洋渔业资源却面临不萎缩和消失的危险。这种现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为明显,随着科技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远洋渔业的发展,世界渔获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主要的传统渔业资源出现了衰退现象。2由此,人们也开始慢慢认识到,海洋资源虽然是可供人类加以利用并会自己再生的,但也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通过制定相关的公约、条约或协定等形式,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进行了比较大的限制。本文将从公海捕鱼权的概念、特点和确立基础出发,以公海捕鱼自由权的历史变迁为线索,阐述公海捕鱼权的萌芽、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并将就现今公海捕鱼权与我国公海渔业法律制度做出评述,就今后我国渔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更大程度的发展和保护好我国的海洋资源。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公海捕鱼自由权做一个概述,包括简要介绍公海与公海渔业的情况,公海捕鱼权的概念、内容和特点,公海捕鱼自由权的形成和发展以及该权利的确立基础。第二章是对公海捕鱼权在之后所受到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主要围绕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展开论述,特别是公海四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Sea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等,通过分析有关公约、条约和协定,阐述公海捕鱼权的确立和受到的限制。第叁章主要谈国际合作对公海捕鱼自由权的影响,特别是通过分析全球性渔业组织和区域性渔业组织的性质和不同职能来展现公海捕鱼权的新发展和相关渔业组织对公海捕鱼权的影响。第四章主要写公海捕鱼制度与我国立法的完善,主要通过论述我国公海渔业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体现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和今后发展的方向,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更好保护我国远洋的资源。笔者通过结语对全文的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白龙[4](2012)在《“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限制及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受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影响,公海捕鱼自由也曾得到广泛的支持。但自19世纪起,基于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日益关注,国际社会逐渐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了诸多限制。尤其是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等一系列新兴海洋法制度的诞生,公海捕鱼自由受到前所未有的制约。而这一限制却是在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现代海洋渔业制度的背景下进行的,也必将对公海渔业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秦晨晨[5](2009)在《论国际海洋法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自格劳修斯的《海洋自由论》之后就一直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海自由原则之一。公海占世界海洋面积60%,几百年来,人类肆意捕获公海鱼类,仿佛公海里的鱼是无穷无尽的,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的捕鱼技术大大提高,鱼类的繁衍速度赶不上人类消耗的速度,伴随着过度捕捞带来的是渔业资源的濒临衰竭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公海的捕鱼自由应该是有限度的。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的通过拉开了公海捕鱼自由限制的序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得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随后,在《公约》的框架下又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丰富了《公约》内容,使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更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弥补了《公约》的不足。本文着重阐述国际海洋法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以及这些限制措施在国际环境法上的地位问题。本文一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公海捕鱼自由原则限制是必然趋势”,从公海和公海自由的概念入手,由公海自由原则的演进过程引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接着主要从国际环境法理论的角度探讨了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局限性,指出对公海捕鱼自由限制是必然趋势。第二章是“公海捕鱼自由限制的国际渔业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负责任渔业守则》和《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第叁章是“国际海洋法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对国际渔业法律文件中关于公海捕鱼自由限制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等详细论述,共分四节:专属经济区的建立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公海捕鱼国的一般义务;公海捕鱼国的特殊义务;特殊鱼种的养护。第四章是“公海捕鱼自由限制在国际环境法上的意义”,论述了公海捕鱼自由限制是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完善与发展,对公海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在结语中,笔者简要总结了国际海洋法确立的国际渔业管理体系对公海渔业管理做出的贡献,也指出了国际渔业管理的不足。呼吁更多的公海捕鱼国积极参加国际渔业管理,共同为世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以上是本文写作的大致内容,请老师指点迷津,不吝指正。(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张磊[6](2007)在《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逐步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国际海洋法上的一项历史悠久的基本原则,几百年来这项基本原则被众多的国际法文件不断地重申和肯定。在19世纪后半叶之前,按照格老秀斯的观点,海洋渔业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后来人类发现这是不正确的。现代化的渔业生产方式和急速膨胀的渔业需求使得海洋渔业资源濒临枯竭。因此,国际海洋法上的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在最近的半个世纪受到了全面而严格的限制,一个海洋渔业管理的新时代正逐步取代自由捕鱼的旧时代。但是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我们不禁要追问:一个历经百年的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到底为什么要受到限制,并且又是怎样逐步被限制的呢?本文旨在厘清公海捕鱼自由限制的法律轨迹,分析总结其背后的理论动因和制度特点。本文一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共31736字(仅正文)。第一章是“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逐步限制是势所必然”。该章首先从公海法律地位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确立作为引子,阐述了在格老秀斯时代确立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然后,针对上述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文章相应地介绍了现代国际环境法上的两个着名理论——“绝对稀缺理论”和“公共地悲剧理论”。在这两个现代理论的基础上,笔者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证明了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逐步限制的必然性。第二章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法律演进”。该章主要论述了20世纪以来,国际法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主要的国际法规则分为两个系统:首先是1958年日内瓦两公约,即《公海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其次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包括其附加协定)。第叁章是“专属经济区的建立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限制”。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重大限制,因为它大大缩小了原有公海捕鱼自由的适用范围。但是这种将“公共财富”半私有化的做法也加剧了各国对剩余“公共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得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不合理性及其引发的矛盾进一步暴露和激化。同时建立专属经济区仍然无法解决海洋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的保护问题,其作用是相对有限的。第四章是“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限制”。为了弥补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有限性,并进一步规范各国的公海捕鱼行为,在20世纪90年以后,一系列公海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法文件相继诞生,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有叁个,它们是:《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笔者根据上述叁个重要的国际法文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现有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方面的叁大特征:首先,区域性渔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次,船旗国所承担的责任将不断得到加强和落实;再次,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程序的作用得到加强,但仍有缺陷。在文章最后的结语中,笔者简要论述了上述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呼吁我国顺应时代潮流,积极融入公海渔业管理的新时代。以上就是本文写作的大致内容,请老师不吝指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蒋丽丽[7](2007)在《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和谐发展——兼论中国渔业的发展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简述了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发展历程,提出了中国渔业的发展对策。(本文来源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期刊2007年07期)

[8](1995)在《公海自由捕鱼时代行将结束》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在美国举行的联合国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的规定执行协定》。如果说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签署,标志着200海里自由捕鱼时代的结束,那么,这次协定的通过和签署,则标志着公海自由捕鱼的时代也行将结束。 在各国实施200海里管辖权之前,公海渔业产量只占世界渔业产量的5%左右,而实施200海里管辖权后,比例增加到8%左右,同时公海渔事纠纷频繁而激烈。(本文来源于《福建水产》期刊1995年03期)

公海捕鱼自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公海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其内容和规则随着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变化。本文在阐述"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确立及其演变的基础上,重点描述了《跨界鱼类种群协定》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及其渔业管理制度的影响,进而对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海捕鱼自由论文参考文献

[1].王一惠.国际法层面上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J].法制博览.2015

[2].慕亚平,江颖.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演变看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卷第1期总第1期).2014

[3].孙幸冬.论公海捕鱼自由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白龙.“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限制及思考[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秦晨晨.论国际海洋法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6].张磊.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逐步限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7].蒋丽丽.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和谐发展——兼论中国渔业的发展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8]..公海自由捕鱼时代行将结束[J].福建水产.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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