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释界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垄断协议,界限,反垄断执法,一审法院,限制竞争协议,固定转售价格,推定原则,一审判决,限制竞争行为
解释界限论文文献综述
翟巍[1](2019)在《厘清多元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适用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2月,原海南省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琼价监案处﹝2017﹞5号),认定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公司)通过与经销商签订饲料销售合同的方式,规定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必须服从裕泰公司的指导价,该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7-30)
秦悦民,于焕超,范丹婷[2](2019)在《公司对外担保中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之界限——对最新司法解释讨论稿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中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范围内下发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对此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本文介绍了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历史渊源和来龙去脉,并建议创设公司保证登记制度,推行雇员忠诚险。(本文来源于《清华金融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宁红玲[3](2017)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的界限——评《仲裁裁决作为投资:条约解释和国际投资法的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西米利安·克拉斯梅尔(Maximilian Clasmeier)的着作《仲裁裁决作为投资:条约解释和国际投资法的演进》,以系列因商事仲裁裁决在东道国国内法院执行遇阻提起投资仲裁的案件为视角,揭示了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的实体根源在于条约解释的方法论危机——条约解释因不(正确)遵循解释的方法论而突破了条约解释与立法的界限,进而侵犯了国家主权。马克西米利安·克拉斯梅尔认为,通过国家精细化的起草条约以及仲裁员谨慎的遵守解释规范等措施,投资仲裁的问题可以在现有的机制内得以解决。(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7年01期)
丁铎[4](2018)在《国际法上条约解释与司法造法之界限问题浅析——兼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在解释条约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范。法官与仲裁员在实践中存在通过创造性的解释规则进而进行规范建构活动的倾向,但这种规范建构不是漫无边际的,必须受到先行条约解释活动的制约。客观性与合法性构成了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在条约解释与司法造法之间的约束界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过程超越这一界限并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造法特征,损害条约的整体性与可预期性,也有损相关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叶宗宗[5](2016)在《论网络诽谤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以刑法解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网络造谣型的寻衅滋事罪和网络诽谤罪的共同的行为—网络谣言为着入点,分析网络造谣型的寻衅滋事罪和网络诽谤罪中—"虚拟网络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而认定两者的界限,这也是传统的刑法规则向虚拟空间延伸,并通过刑法解释两罪状的核心"关健词",并以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两罪的立案标准体系,以寻找解决两罪界限问题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7期)
毋国平[6](2016)在《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字义解释应以语词的惯习语义为其约束性边界。它不同于语词的本质语义,后者以某种本体性存在为预设追求真义,但该预设存在缺陷。它亦不同于语用意义,后者的运用将导向非基于语义内涵的意义探求,它们皆难以作为字义解释的界限。基于立法权威与技术理性之追求,言说者意义与体系性概念可优先于惯习语义,但后者的独特价值也不能因此而被忽视。(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王兆星[7](2016)在《论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宏观上看,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微观上看,就是怎样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生产、作业”活动与“安全管理规定”。对二者要正确理解,就必须运用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理论。然而,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能否作为刑法的两种解释技巧,在理论界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通过梳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相关争议,明确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基本概念、适用原则及区分标准。本文提出在刑法解释中,应该允许扩张解释,正确运用扩张解释技巧,有助于发现真实的刑法。对于类推解释,尽管有学者认为应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在目前法制环境下,还不应完全提倡。“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标准”与“国民预测可能性标准”是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在进行刑法解释时,要做到二者的统一。最后,本文运用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相关理论,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生产、作业”活动与“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刑法解释。本文认为将“经营”活动解释成为“生产、作业”活动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也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是扩张解释;而将私主体之间的“安全管理协议”解释为刑法条文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尽管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但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是类推解释,应该禁止。因此,本案中张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对本案最终的定罪量刑合法合理。(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郭云然[8](2015)在《刑事诉讼法目的解释的功能、界限及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研究滞后,影响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实效。目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发挥探求文本含义、确定恰当的解释结论、验证其他解释结论及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目的解释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主观性和随意性。可以通过结合刑事诉讼法基本属性对"目的"进行确认及优化,来划定刑事诉讼法目的解释的边界。为了防止权力扩张导致的权利萎缩,应当利用"目的"本身和其他解释方法对目的解释进行制约。(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刘俊杰[9](2015)在《论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之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要求我们必须寻找出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充分发挥扩大解释的作用,同时要警惕和防止以扩大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的做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对立,误解大于实质,问题最后的归结就是如何确定扩大解释的限度;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思维方式是相同的,但存在性质的差别,因此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是存在的并且是可以认知的。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首先要根据"保持事物性质说"在内的四个区分标准进行判断,其中"保持事物性质说"是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最重要的一环;其次,要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扩大解释的结论进行检验;最后,要用程序性的方式解消分歧。(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刘举,庞立生[10](2015)在《历史解释的界限——韦伯对庸俗唯物主义者“经济决定论”的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二国际庸俗唯物主义者们的"经济决定论"具有一元论、还原论等特点,以及自然主义倾向。韦伯从价值中立立场出发,认为庸俗唯物主义者把"价值与事实"、"形式与实质"、"观察者与行动者"混淆在一起,超出了历史解释的界限。其实质是对"经济决定论"的方法论批判。但其因果多元论亦没能走出历史虚无主义的困境,在追求历史解释客观性的同时无法致力于道德关注和社会历史总体性逻辑构建。马克思的实践观和辩证法或许能成为历史唯物主义"正名"的钥匙。(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5年04期)
解释界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中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范围内下发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对此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本文介绍了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历史渊源和来龙去脉,并建议创设公司保证登记制度,推行雇员忠诚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释界限论文参考文献
[1].翟巍.厘清多元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适用界限[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2].秦悦民,于焕超,范丹婷.公司对外担保中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之界限——对最新司法解释讨论稿的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19
[3].宁红玲.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的界限——评《仲裁裁决作为投资:条约解释和国际投资法的演进》[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7
[4].丁铎.国际法上条约解释与司法造法之界限问题浅析——兼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J].南海法学.2018
[5].叶宗宗.论网络诽谤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以刑法解释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
[6].毋国平.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7].王兆星.论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D].兰州大学.2016
[8].郭云然.刑事诉讼法目的解释的功能、界限及规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刘俊杰.论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之界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10].刘举,庞立生.历史解释的界限——韦伯对庸俗唯物主义者“经济决定论”的批判[J].社会科学战线.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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