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公估报告,客观,采信要求
财产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郭明文[1](2019)在《简论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采信基本要求——以某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公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不必然具有无可挑剔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的采信标准并不明确,保险公估报告可能存在的不被法院采信风险。本文主要从一则案例出发,探讨法院采信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的一些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马俊骥[2](2019)在《论侵害财产权益情形下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特定情形下侵害财产权益所致精神损害可适用金钱赔偿。传统民法认为,"人"是抽象的主体,"物"是满足"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客体,"物"的侵害并不导致"人"的精神损害。随着民法中形式的"人"到实质的"人"之转变,"物"与"人"之间关系的个殊性受到关注。对"物"的侵害,将侵害"人"在"物"上所体现的意志,精神损害源于对"人"在"物"上的精神利益之侵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权益侵害之类型存在不足,概括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侯家璇[3](2019)在《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包含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其中赔礼道歉这一方式先天包含有"过错"因素。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兼具补偿、预防与教育、制裁等多重作用,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赔偿义务机关对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合理性原则要求的基础上,严格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进行区分,进而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以避免"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乱作为"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和责任方式适用上的混乱。(本文来源于《保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颜伟男[4](2019)在《论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及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生效判决文书的顺利执行,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并非万无一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那么问题出现了,什么是所谓的"申请错误"?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详细说明,实务中也存在较大分歧,因此该问题值得分析及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朱程炜[5](2019)在《虚拟财产侵权赔偿的实践检视与标准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虚拟财产的基本界定虚拟财产一般是指以网络虚拟空间为存在基础,以电磁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具有可流动性、有用性的财物。作为一种只存在于信息世界的无体物,虚拟财产有别于作为有体物的现实财产,具有财产性、虚拟性、多样性等典型特征。财产性,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真实存在的财产价值,可以与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如大多数游戏中存在的Q(本文来源于《重庆行政》期刊2019年04期)
刘海雯[6](2019)在《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过去十年间,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标准从"败诉论"逐渐转为"主观过错论"。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保全发生错误,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保全错误按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的归责原则,即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那么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仅是司法风险,损害赔偿也难获支持。(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8期)
胡志远[7](2019)在《离婚时出轨一方该不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少分财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出轨是使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因出轨导致离婚的一方,除道德谴责,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不分、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明确“出轨”的概念。出轨是一种社会统称,法律上并没有出轨的概念,但(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6-26)
张亮,胡谦[8](2019)在《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3期)
刘俊君[9](2019)在《“张文庆诉百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中对百度、搜狗、360等一系列搜索服务商的官方称呼。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使用简称“搜索服务商”。近年来,搜索服务商因虚假广告频繁被诉,张文庆诉百度公司损害赔偿一案就是其中代表。该案在《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上产生了争议,法院选择使用《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审判。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主要原因是《广告法》的规定滞后于互联网广告的发展现状。该案还体现了目前比较有争议的其他一些焦点,本文从搜索服务商的控制能力出发,通过对广告及网络侵权领域相关法律的解读,厘清焦点问题,关注不同法律在义务、责任方面的差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法律适用,以平衡保护消费者、搜索服务商的利益。本文在“付费搜索服务是互联网广告”这一前提下,结合案例对广告领域和网络侵权领域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梳理及解读,并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合理化建议,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是案情介绍、审判情况及争议焦点。第二章是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主要围绕百度公司是否具有审查义务、“通知—删除”制度的适用条件、百度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能否适用《广告法》四个争议焦点展开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回应。第叁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搜索服务商审查义务的范围、是否适用特殊领域的无过错责任、注意义务的设立、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判定的思路。综合第二章和第叁章的分析,本文认为在搜索服务商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判定方面,《广告法》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在广告法领域,本文划定了竞价排名广告的范围,明确了搜索服务商只是前端广告的发布者,并尝试给出了搜索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合理范围,通过分析得出了搜索服务商不适用《广告法》中无过错责任的结论。在侵权法领域,本文认为搜索服务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并对“通知—删除”制度的合理使用和注意义务的设立进行了思考。最后,在搜索服务商虚假广告侵权的责任判定方面,本文比较了《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认为《广告法》在“先行赔付”制度上具有便捷性,提出了判定思路的参考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方湘子[10](2019)在《小区树木没管好 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从一起树木损坏财产案谈物业公司如何做好绿化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住宅小区舒适宜人的绿化环境不仅是商品房销售时的卖点,也是业主对美好居住品质的向往。绿化作为住宅小区内有生命的基础配套设施,对提升住宅小区景观面貌,改善居住环境都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物业公司绿化管理上的疏忽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期专栏文章从一起小区内树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赔偿案,谈谈物业公司如何做好小区的绿化管理,以期减少法律风险,提(本文来源于《住宅与房地产》期刊2019年10期)
财产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特定情形下侵害财产权益所致精神损害可适用金钱赔偿。传统民法认为,"人"是抽象的主体,"物"是满足"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客体,"物"的侵害并不导致"人"的精神损害。随着民法中形式的"人"到实质的"人"之转变,"物"与"人"之间关系的个殊性受到关注。对"物"的侵害,将侵害"人"在"物"上所体现的意志,精神损害源于对"人"在"物"上的精神利益之侵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权益侵害之类型存在不足,概括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郭明文.简论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采信基本要求——以某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2].马俊骥.论侵害财产权益情形下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J].西部法学评论.2019
[3].侯家璇.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及其适用[J].保定学院学报.2019
[4].颜伟男.论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及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9
[5].朱程炜.虚拟财产侵权赔偿的实践检视与标准建构[J].重庆行政.2019
[6].刘海雯.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J].河北企业.2019
[7].胡志远.离婚时出轨一方该不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少分财产[N].江苏经济报.2019
[8].张亮,胡谦.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9].刘俊君.“张文庆诉百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19
[10].方湘子.小区树木没管好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从一起树木损坏财产案谈物业公司如何做好绿化管理[J].住宅与房地产.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