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论文-龚柏华,朱嘉程

投资仲裁论文-龚柏华,朱嘉程

导读:本文包含了投资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投资仲裁机制,仲裁规则,投资争端,改革

投资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龚柏华,朱嘉程[1](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问题与改革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主要指的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D)。ICSID设立之后,受到了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持续关注和期待,投资者获得了更稳定的投资环境,东道国也能吸引大量外资。诚然,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促进国际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可知,此种仲裁机制已突显出了许多弊端,亟待得到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沈超,肖海霞[2](2019)在《“一带一路”下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逐步地推进,沿线国家和投资者因国际投资而引发的争端日益增多。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因存在种种的弊端,不能有效地解决"一带一路"沿线所发生的投资争端,因此确有必要构建适合"一带一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且在平台和资源等方面,也已经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至于对路径的选择,可以借鉴ICSID的经验采取国际组织的模式。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仲裁中应融入调解元素并完善仲裁员的选任机制,同时上诉纠错程序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刘晓红,朱怡[3](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中国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海平[4](2019)在《国际油气投资仲裁损害赔偿估值方法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国际仲裁案件通常都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国际投资仲裁涉及投资者的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的估值是其中最核心的问题。虽然国际上的一些专业组织出版了油气开采行业的估值标准和指南,但是最合适的估值方法要根据资产的特性和情境来确定,要考虑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驱动因素。国际投资仲裁损害赔偿有3种主要估值方法:折现现金流法(收入法)、市场法(比较法)和成本法,其中折现现金流法是最常使用的方法。当仲裁庭认为折现现金流法的假设条件过于不确定和主观因素太强时,会要求使用其他方法作为补充。由于市场法的局限性,当事双方和仲裁庭很少依靠市场法作为主要方法来确立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投资者和资源国都需要了解国际仲裁赔偿的估值机制。(本文来源于《国际石油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邹东妮[5](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冲突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因当事人相同,管辖权竞争关系常见于双边投资条约和国家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国家作为缔约方,在条约中的约定用语不能赋予ICSID中心排他性管辖权,国家合同和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位阶关系。国际投资仲裁根本上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不能类比于其对法院的妨诉效力而对国内法院产生排斥的效力;因国际间机构是平行关系,不存在更上位法律以调整其效力等级,故相互间也不产生排他效力。对冲突之解决,国际法庭应在司法礼让基础上借鉴最密切联系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后法优先原则。中国在未来订立双边投资条约时应保留保护伞条款,但应明确其范围限于"条约有关";也可规定具体投资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保持一致。(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雷鸣[6](2019)在《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首届年会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雷鸣)9月15日上午,2019欧亚经济论坛分论坛暨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首届年会在西安召开。市长李明远、西安交通大学校长王树国致辞,世界银行副行长、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梅格·金尼尔出席。李明远说,西安是华夏文明和中华民族的重(本文来源于《西安日报》期刊2019-09-16)

张光[7](2019)在《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投资仲裁救济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一些国家采取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对正常的国际投资活动构成了严重限制,成为事实上的投资保护主义。对此,投资者可以考虑根据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与公正待遇、间接征收、透明度等条款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程序进行救济。中国在修订现存国际投资协定或签订新的协定时,应从维护国家安全及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两方面综合考虑,合理设计其中与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的条款。中国在构建外资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时,应注意与相关国际投资协定的协调。此外,中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应审慎实施,以防外国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下的起诉纠纷。(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黄丽萍[8](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税收例外条款的适用——基于ECT近期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投资有关的税收措施持续引发投资仲裁,暴露出税收例外条款适用的诸多问题。ECT的近期实践表明,仲裁庭对税收措施采取两步分析法:一要满足国内法上的税收基本要件,东道国司法机关的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二须符合国际法善意原则,东道国的目的解释优于申请方主张的效果分析。出于尊重税收主权,仲裁庭推定税收善意合法,投资者承担争议措施不满足税收要求的证明责任,难以达到一般的证明标准。仲裁庭极有可能拒绝管辖针对税收本身的请求,但在实体裁决中,东道国可能因税收配套措施改变投资法律政策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王少棠[9](2019)在《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论归因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参与度加深必然会更多地与私有企业接触,进而纠纷也会逐渐增多。一般而言,平等主体纠纷解决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者一国国内司法体系完成。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主体的特殊性,上述渠道会变成国际投资仲裁。这种转变的关键点就在于归因规则的适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对归因规则作出了规定,仲裁庭实践中也对如何利用归因规则分析国有企业行为提供了实例。当然,如何在国际投资法领域里看待国有企业也对如何适用规则十分重要。对我国而言,我国有着众多国有企业,又恰逢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以及新的国有企业改革,这种发展现状与发展阶段的迭加,也为将来我国面临因国有企业行为而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被申请人埋下了伏笔。学习归因规则,了解其实践,明确规则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就有了必要。只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正确引导国有企业改革才能让国有企业真正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9年02期)

黄世席,范璐晶[10](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缔约国嗣后行为的条约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条约条款规定得不明确以及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导致条约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需要进行解释。国际投资仲裁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途径,因此除缔约国外,仲裁庭也承担条约解释的角色。嗣后行为包括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是缔约国解释条约的方法之一。关于NAFTA解释和涉及阿根廷的国际投资仲裁中较多运用嗣后行为的解释方法,然而嗣后行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尚未形成系统的应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投资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逐步地推进,沿线国家和投资者因国际投资而引发的争端日益增多。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因存在种种的弊端,不能有效地解决"一带一路"沿线所发生的投资争端,因此确有必要构建适合"一带一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且在平台和资源等方面,也已经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至于对路径的选择,可以借鉴ICSID的经验采取国际组织的模式。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仲裁中应融入调解元素并完善仲裁员的选任机制,同时上诉纠错程序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投资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龚柏华,朱嘉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问题与改革建议[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沈超,肖海霞.“一带一路”下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之完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3].刘晓红,朱怡.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中国进路[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

[4].王海平.国际油气投资仲裁损害赔偿估值方法探析[J].国际石油经济.2019

[5].邹东妮.国际投资仲裁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冲突之应对[J].长江论坛.2019

[6].雷鸣.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首届年会召开[N].西安日报.2019

[7].张光.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投资仲裁救济探析[J].国际商务研究.2019

[8].黄丽萍.国际投资仲裁中税收例外条款的适用——基于ECT近期案件[J].国际法研究.2019

[9].王少棠.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论归因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J].北京仲裁.2019

[10].黄世席,范璐晶.国际投资仲裁中缔约国嗣后行为的条约解释[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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