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论文-蒲晓磊

宪法文本论文-蒲晓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文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王人博,普法,小律,文本,最高法律效力,咖啡屋,私有财产,韩大元,地方性法规,宪政史

宪法文本论文文献综述

蒲晓磊[1](2019)在《让文本上的宪法“活起来”“落下去”》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1日至7日是全国第二个宪法宣传周。其间,司法部新媒体平台推出了“宪法序言 我来颂读”系列微视频,邀请7位嘉宾每天颂读一段宪法序言。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是第一位朗读者,这位在宪法学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32年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始终将(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2-18)

吴卫星[2](2019)在《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研究——基于宪法文本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否定环境权可诉性的学者大多囿于"美日中心主义"的视野,忽视了其他国家有关环境权的宪法文本和司法实践以及环境权从不可诉到可诉的动态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两分法的动摇以及国家义务层次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确立,环境权的可诉性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承认。可以运用"四步法则"判断一国宪法环境权是否可诉:宪法关于环境权是否可诉的明文规定、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宪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互证。在环境权可诉性的逐步发展过程中,一些国家还承认了环境权的水平效力,并且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便为环境权提供司法救济。我国有必要继"生态文明入宪"之后在下次修宪时增加一个独立的环境权条款,入宪后的环境权可以透过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获得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周佑勇,周维栋[3](2019)在《宪法文本中的“执法部门”及其与监察机关之配合制约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修《宪法》第127条首次将"执法部门"入宪并规定了其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这无疑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宪制问题。在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下,"执法部门"作为包含诸多职能专业化分工的部门而符合"功能最适当"机关,其作为组织结构合并调整之后的一个属性概念,也符合"机关最适当"承担功能。但从现有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仍然存在规范结构缺陷、抽象原则壁垒、价值诉求失衡等制度困境。为此,从宏观层面,需要运用宪法释义学的原理与技术,明确权力的核心领域不可侵犯、完善宪法原则的规则化、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与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权力配置的合宪性运行。从微观层面,为了提高监察权力运行的效率,有必要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来完善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路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需将权力单向监督与双向制衡机制有机协调,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丹[4](2019)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家庭”的规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立足历史与现实,"家庭"是我国国家制度构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宪法命题。中国哲学中的"家哲学",塑造了"家国同构"的历史宪制模式,为考察现代家庭的宪法内涵提供了逻辑起点和法理基础。回顾新中国历部宪法,"家庭"的民族意蕴、经济属性、政治功能、人伦价值得到较为全面的彰显。宪法对"家庭"的基本立场,经历了从默认传统"家庭"概念到纳入宪法调整范围,再到获得独立宪法地位的过程。只有明确"家庭"独立宪法范畴的地位,充分发挥宪法规范的引领作用,才能真正为中国社会现实提供宪法关照。(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李灵素[5](2019)在《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实施,一直是宪法领域里的一项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规定了诸多关于"公共利益"或与之相近的条款,体现了我国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障人权的态度和决心。然而,宪法却并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判断原则等作出明确的阐释,以致现实中判断公共利益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在判断我国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时,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完全可以将公共利益看成实证化的概念,并遵循相应原则,发挥宪法在公共利益判断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综合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构成判断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一条完整路径。(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9年09期)

张琛[6](2019)在《等值理论视角下俄联邦宪法文本翻译方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俄关系进入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大背景下,全面深入认识理解俄罗斯法律,特别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等值理论是苏俄翻译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本文在分析宪法文本特点基础上,充分吸收等值理论,研究提出了宪法文本翻译的主要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刘连泰[7](2019)在《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文本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文本的结构和逻辑决定了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中国宪法文本包含消极规范和积极规范,具有行动纲领的性质。国家和公民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消极规范蕴含"遵守"义务,积极规范蕴含"执行"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消极规范判断立法是否与宪法抵触,多元主体根据积极规范判断立法是否适当。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享有概括的合宪性审查权,该权力应由中共中央行使,可以由中央全民依法治国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中共中央在技术上一般不直接作出合宪性判断,可以指导、建议相关机构作出判断。国家不遵守消极规范或者"不适当"执行积极规范,将产生直接的宪法责任,公民不遵守消极规范的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邹奕[8](2019)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性质检视: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抑或修正指南?》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88年局部修宪以来,我国宪法修正案在性质上一直不甚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文本的统一,不利于维护宪法典本身的权威。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更加符合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创设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语境,然而,此种定性不便于宪法文本的阅读和引用,这一点在我国尤为明显。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修正指南,是我国修宪实践的倾向,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表述方式以及宪法修正文本的公布情况即为证明,但是,此种定性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修正案编辑产生的宪法修正文本,并不当然具备标准文本的地位。基于我国宪法原文和修宪实践的固有特点,第一种定性的现实困境难以突破;而若采取适当的立法举措,第二种定性的规范障碍则可以消解。因此,将宪法修正案作为修宪指南,能够确保我国宪法文本的实用性,更好地适应我国的修宪实践。(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朱宁宁[9](2019)在《让文本上宪法法律“活起来”“落下去”》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宪法性制度。近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职责,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建立制度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创新工作方法,以建设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为抓(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3-13)

王丽丽[10](2019)在《目的论视角下法律文本中中国特色法律词汇的翻译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宪法》(2018年修正版)司法部官方译本中有关中国特色法律词汇进行分类——实体性词汇、程序性词汇及混合型词汇,探讨叁类词汇英译,发现《宪法》译本充分体现了目的论叁原则,在跨文化、跨语种的法律语言交际中为世界法律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03期)

宪法文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否定环境权可诉性的学者大多囿于"美日中心主义"的视野,忽视了其他国家有关环境权的宪法文本和司法实践以及环境权从不可诉到可诉的动态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两分法的动摇以及国家义务层次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确立,环境权的可诉性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承认。可以运用"四步法则"判断一国宪法环境权是否可诉:宪法关于环境权是否可诉的明文规定、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宪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互证。在环境权可诉性的逐步发展过程中,一些国家还承认了环境权的水平效力,并且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便为环境权提供司法救济。我国有必要继"生态文明入宪"之后在下次修宪时增加一个独立的环境权条款,入宪后的环境权可以透过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获得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文本论文参考文献

[1].蒲晓磊.让文本上的宪法“活起来”“落下去”[N].法制日报.2019

[2].吴卫星.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研究——基于宪法文本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周佑勇,周维栋.宪法文本中的“执法部门”及其与监察机关之配合制约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4].王丹.新中国宪法文本中“家庭”的规范分析[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李灵素.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J].社会科学动态.2019

[6].张琛.等值理论视角下俄联邦宪法文本翻译方法研究[J].法制博览.2019

[7].刘连泰.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文本实现[J].中国社会科学.2019

[8].邹奕.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性质检视: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抑或修正指南?[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朱宁宁.让文本上宪法法律“活起来”“落下去”[N].法制日报.2019

[10].王丽丽.目的论视角下法律文本中中国特色法律词汇的翻译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J].现代交际.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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