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披露论文-齐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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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包含了来源披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专利法,完善

来源披露论文文献综述

齐立文[1](2018)在《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因素,具备诱人的商业价值,对其保护、利用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利益需求以及出发点不同,各国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自然有所差异。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在我国施行已经10年,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鲜少有人关注该制度的实际效果。本文对国际条约、典型国家立法及我国专利审查实践进行分析后,发现在遗传资源概念界定、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范围以及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现有立法不足以协调好遗传资源提供者与开发者之间的利益,亟待完善。本文通过考察《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梳理了该制度的国际法背景以及当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遗传资源来源披露问题上的立场,明晰了国家间利益博弈导致国际条约中有关遗传资源来源披露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此基础上,采用“横向分析”的方法,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在美国、印度、哥斯达黎加以及挪威4个典型国家的施行情况予以剖析,详细阐述上述国家在遗传资源保护问题上所采取的立法对策,分析其对我国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完善所带来的启示;其次,采用“纵向分析”的方法,结合上述四国在遗传资源保护立法进程中所做的历次改动,梳理其修法意图,探讨未来的立法走向;最后,在廓清了该制度在全球的立法框架后,结合我国专利法施行前后的500项专利披露情况,从遗传资源的概念界定、相关审查机构的设置以及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8-12-01)

刘仁平,齐立文[2](2018)在《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基于500项专利、4个国家、3份条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因素,具有诱人的商业价值,对其保护、利用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利益需求以及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各国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自然有所差异。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专利法修改前后500份利用遗传资源完成专利的披露情况,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及美国、印度、哥斯达黎加和挪威等国的立法,可以廓清现有遗传资源披露制度的框架,反思国内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在2020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上基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声提供材料。(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吕晓蕾[3](2018)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5年之后,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已明显步入历史的上行期,收购需求倍增,但是股市投机、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依旧存在,收购乱象频发。在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迅速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出现了复杂的结构化趋势,或存在金融工具层层套嵌,收购资金来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在立法实践方面,《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欲强化对持股5%以上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披露义务;监管实践方面,“穿透式监管”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识别金融风险、解决监管套利的主流思路。但是,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环节下收购资金来源监管制度的研究却很少,作为证券法的核心与上市公司收购证券监管的主要形式,本文将从信息披露制度入手就该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在本文的理论分析中,本文以过去五年发生的要约收购案例为论据支撑,并从中挑选典型案例,结合实践中广受关注的宝万之争和龙薇传媒收购案进行论述。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资金来源作为影响甚至决定上市公司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也成为了投资者面对收购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有效收购和维持金融安全与稳定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也符合国务院取消证监会收购事前审核权限中体现的完全信息披露主义的发展需求。本文第二章旨在现行法和《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框架下,梳理和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中存在的问题,并与美国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比较。在信息披露范围方面,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由收购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第叁方证券服务机构叁方进行,主要针对持股达到20%以上的控制权变动交易,未完全覆盖持股20%以下的股权变动。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披露内容可总结为收购资金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两方面,具体规定较为散乱,且实践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结构化融资未成为披露内容。在信息披露的程度方面,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均不足,主要体现在协议收购和自筹资金的披露问题上。本文第叁章就前述问题,对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主体方面完善持股预警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扩大财务顾问报告适用范围、探究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在内容方面丰富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增加融资安排、完善资金来源分类和限制自筹资金概念以提高披露准确性,在及时性方面采用协议收购持续性披露方式、加强提示性公告披露要求,并进一步指出仍需在实践中运用重大性这一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加强信息披露违法的民事救济来完善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结论部分对本文内容进行了简单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甘蜜[4](2016)在《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遏制生物剽窃问题,促进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有关原则的落实,大部分遗传资源提供国都在其国内专利法中设立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在专利授权过程中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其发明所利用的遗传资源及其来源信息,不仅可为判断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利用是否公平公正提供线索,还可防止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发明被授权。无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还是促进科技创新方面,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都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从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设立背景谈起,通过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进行解构分析及比较研究,进而评析我国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并给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设立背景。本章通过介绍设立背景进而阐明专利法中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以便理解其具体的制度设计。首先介绍了何为遗传资源,引出遗传资源商业化利用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生物剽窃。《生物多样性公约》为规制这一无偿掠夺行为,确立了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基本原则。要促进这些原则的落实,需对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用情况进行监控。由于在大部分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利用过程中申请专利保护是必经步骤,专利申请人为取得授权需要主动向专利审查机关披露发明相关信息,进而社会公众可借助于专利平台了解大部分遗传资源的利用情况,但专利传统的充分公开要求并不足以实现这一目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因此设立。第二章是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模式及其要件。本章为全面了解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性质及实施流程,分析了该制度的叁种模式(强制型、自愿型、分离型)和叁项基本要件(启动要件、披露内容、不履行披露义务的后果)。每一要件的规定或严或松都会影响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对遗传资源的监控力度。第叁章是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不仅研究了知识产权组织对遗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立法建议,还选取了分别代表遗传资源提供方与利用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分析这些国家或地区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令我国在完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时有所参考。第四章是我国专利法中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本章在前叁章的研究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系统分析,总结出我国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不足之处并给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李雪峰[5](2015)在《险资披露举牌资金来源将加速降杠杆》一文中研究指出“宝万之争”及安邦保险、富德生命人寿、前海人寿掀起的批量举牌已切实搅动了资本市场,但包括王石在内,诸多人士对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存在疑问。相对激进的观点认为,险资在举牌上市公司过程中大肆运用杠杆工具,包括股权质押、融资融券、收益互换及分级资管计划,(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5-12-25)

曾福斌[6](2015)在《险资举牌上市公司需披露资金来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规范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3号准则》)。据了解,2014年以来,保监(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5-12-24)

江帆[7](2015)在《保险企业举牌上市公司需披露资金来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江帆报道:为规范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3号准则》)。(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5-12-24)

彭超[8](2015)在《印度传统知识专利数据库与来源披露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一体化以来,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筹码。其中,知识产权已成为捍卫筹码的重要武器。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法律法规,并率先构建了印度传统知识数据库,着力于相关的专利防御性保护。在国内层面,印度以缔结《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为基础,出台《生物多样性法》(《The Biological Diversity Act》),并在《印度专利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中对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加以保护。在国际层面,印度通过建立印度传统知识数据库,使世界多个国家的专利审查员都能在数据库中进行在线检索,印度方面也能以出具第叁方报告的形式对专利申请进行判断,从而尽可能地避免无效专利的授权。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互相结合、并行探索的十年中,印度在国内已建立相对完善且具有印度特色的法律体系,在国际舞台上也充当着重要角色,印度模式已逐渐为世界各国、各组织所认可并效仿。然而,我国作为同样遗传资源丰富、传统知识丰厚的发展中国家,相关专利保护却是刚刚起步。因此,学习、借鉴印度经验,意义十分深远。本文将从印度传统知识数据库入手,引出数据库背后暗藏的法理——印度遗传资源来源义务,并就此探讨该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规定情况,最后将二者结合,试图探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国之路。(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5-05-26)

李佳[9](2015)在《中国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制度下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对于实现惠益分享目标,防止遗传资源被剽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利用国际法上披露要求内涵和专利法之利益协调理论及充分公开理论对我国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展开研究。研究发现:第一,我国该制度披露的对象内涵未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披露要求包含的事先知情同意;第二,在专利初步审查程序中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的合法性审查是由进行技术性审查的专利审查员负责,有超出其职能之嫌;第叁,就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和惠益分享规则的立法而言,前者规则繁杂,涉及众多职能机构,管理有效性存疑;后者仅有一部部门规章进行框架性规定,立法管理缺位。这使得原本定位为辅助性制度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拥有过强的法律效力,其能在来源披露不符合要求时驳回专利申请,也就不利于遗传资源的开发和专利转化。为此,结合国际法发展趋势、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和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及惠益分享需求为完善我国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5-04-30)

张倩[10](2015)在《《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生物技术在推动世界技术革命的历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发展的战略资源,被广泛用于医药、粮食、食品、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在世界范围内为全人类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利益。由于遗传资源的分布与利用水平在国际范围内存在明显差异,发达国家缺乏遗传资源却具备先进的生物研发技术,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但研发技术较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发达国家便假借勘探开发名义到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进行研发,并申请专利,遗传资源提供国不仅不能分享惠益,反而在使用相关专利时还要支付高额使用费,这就是“生物剽窃”现象。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认识到“生物剽窃”带来的损害,积极促成并签署了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确立了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公平惠益分享叁大原则。我国作为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深受“生物剽窃”侵害,为了更好地落实该公约,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我国于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增加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中引入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迄今已有7年,该制度在指导具体审查实践时是否还存在不足,是否已实现设立初衷仍有待考究,笔者带着上述疑问对我国《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展开研究。文章开篇对我国《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进行简要剖析。首先对我国遗传资源的流失现状及目前的遗传资源保护立法现状进行阐述,引出来源披露制度的设立目的。作为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大国,我国深受“生物剽窃”侵害,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在目前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ABS)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利用《专利法》来遏制“生物剽窃”仍然是必要的手段。紧接着文章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如下构成要素进行阐述:明确CBD中将遗传资源界定为取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且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材料;遗传资源利用范围主要包括对遗传资源遗传功能的利用以及对与遗传功能无关的生化功能的利用,界定遗传资源的利用范围主要是为了讨论何种行为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做铺垫;广义的披露内容不仅包括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还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证据;违反披露规定的后果包括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权被无效、民事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等。在对来源披露制度的构成要素进行简要分析后,本文从立法规定与审查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进行深入剖析。翻阅相关文献后,笔者发现当前学界对于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探讨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很少有学者结合审查实践来论证该制度的实施及完善。对该制度的实证分析也是本文创新所在,通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调研,与审查员进行深入沟通并研究相关案例,获取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标准及实施情况。结合审查实践发现我国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存在以下问题:遗传资源利用范围较窄,将披露义务仅仅限定在利用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若利用了遗传资源中与遗传功能无关的生化成分,则不需要进行来源披露;目前我国只将违反披露条款作为驳回理由,不是无效理由,这样的规定对于虚假披露的约束力极弱。除了来源披露规定本身存在不足,其配套法规——ABS立法也不完善,致使违法不授权条款的落实大打折扣。发现问题后,只有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通过翻阅文献,明确了我国当时在进行立法修订时,将遗传资源利用范围限定在较小范围内主要是出于对国际影响及审查成本等因素的考虑,笔者认为上述因素与我国当前严重的流失现状相比,并不是首要考虑因素,所以不赞成上述立法规定。至于不将违反披露义务作为无效理由的原因,是因为若将其作为无效理由会把获取不违法但只是披露有瑕疵的专利宣告无效,此种情况受影响最大的是国内专利权人和国内专利申请人,偏离了《专利法》设立的主要目的。笔者认为上述理由较牵强,首先,面对众多跨国企业的存在以及专利转让现象,如何清晰界定国内专利申请人与国外专利申请人;其次,针对合法获取却恶意不真实披露的情形,目前规定着实很难约束,那么遗传资源提供者也就失去了惠益分享的根据。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规定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针对我国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不足,笔者采取比较分析法,将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巴西、印度、哥斯达黎加、挪威、安第斯)立法进行对比分析,对上述国家在遗传资源概念、遗传资源利用范围、披露内容、违反披露后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提炼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披露规定有所借鉴。另外,也对各国ABS立法模式(巴西专门立法模式、哥斯达黎加综合立法模式、安第斯区域立法模式)的利弊进行论证。本文还在国际法层面探讨《名古屋议定书》的规定,在议定书中,对“利用遗传资源”及“衍生物”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其中明确了利用遗传资源是对遗传资源的遗传和生物化学成分进行研究和开发,上述规定为我国扩展遗传资源利用范围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法基础。最后,立足我国立法现状,本文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扩展遗传资源利用范围,将不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衍生物纳入遗传资源利用范围,该建议不仅在国外具有可借鉴的先例,更重要的是已经有其存在的国际法基础。“生物剽窃”现象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对遗传资源中的生物化学成分进行研发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有必要将上述利用行为纳入遗传资源利用范围,唯有此才能更好地遏制遗传资源的流失;其次,完善违反披露要求的后果,将恶意不真实披露纳入无效理由,提升违法不授权条款的实际效力,增强对虚假披露行为的约束力;再者,完善我国ABS专门立法,利用专利制度解决遗传资源保护问题始终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若没有完善的ABS专门立法,《专利法》中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很容易陷入孤掌难鸣的境地,为了进一步落实《专利法》中来源披露制度的规定,有必要加快完善ABS专门立法;最后,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并推进来源披露制度的国际谈判,依目前来看,我国在国际谈判中还未体现其积极作用,只有推动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国际进展,国内立法才会有其落实的国际法基础。我国仍需提高在国际谈判中的参与度,以国际进展带动国内立法,再由国内立法推进国际进展,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实现遗传资源可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来源披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因素,具有诱人的商业价值,对其保护、利用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利益需求以及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各国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自然有所差异。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专利法修改前后500份利用遗传资源完成专利的披露情况,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及美国、印度、哥斯达黎加和挪威等国的立法,可以廓清现有遗传资源披露制度的框架,反思国内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在2020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上基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声提供材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来源披露论文参考文献

[1].齐立文.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8

[2].刘仁平,齐立文.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基于500项专利、4个国家、3份条约的分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3].吕晓蕾.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4].甘蜜.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李雪峰.险资披露举牌资金来源将加速降杠杆[N].证券时报.2015

[6].曾福斌.险资举牌上市公司需披露资金来源[N].证券时报.2015

[7].江帆.保险企业举牌上市公司需披露资金来源[N].经济日报.2015

[8].彭超.印度传统知识专利数据库与来源披露义务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5

[9].李佳.中国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5

[10].张倩.《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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