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朱亚茹,王保浩,陈铁凝,王红艳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朱亚茹,王保浩,陈铁凝,王红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制研究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朱亚茹,王保浩,陈铁凝,王红艳[1](2019)在《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律优惠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调控我国市场宏观环境的利器,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维持中小企业长期稳健的发展至关重要。从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19期)

张晓英[2](2019)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就使得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不断加大,迫切需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行业中去。在这种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通过这种模式的运用,政府部门解决了融资难的困境,社会资本也得到了流入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创造利润的机遇,广大社会公众更是获得了更充足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说能够使整个社会受益。为了进一步推动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政府出台的很多税收优惠制度都能对鼓励和支持公共建设领域PPP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从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试图通过分析和完善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在促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的同时,提高PPP模式在国内的应用和影响力。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促进PPP模式发展的措施,着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的体系及原理,并针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这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中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PPP模式的基本理论,并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促进PPP模式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论证,为下文打好基础;其次,具体研究我国现阶段PPP项目主要涉及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种主要税种进行了系统性地总结;接下来,根据我国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主要包括缺乏系统性的专项优惠制度、优惠制度覆盖面严重不足、优惠力度亟待加强叁个方面;随后,将视野放眼国外,介绍国外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这部分仍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介绍为主,并辅以其他小税种的典型制度;最后,从总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提出促进我国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以此作为本文的结论,以期能够为社会实践提供思路。(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9-06-01)

潘怡欣[3](2019)在《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指出“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2013年,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充分落实我国现行的有关鼓励、支持、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税收优惠这一财政手段成为促进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第一部分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其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了界定并对其税收优惠的功能和方式予以介绍。本部分考察了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特点,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概念界定为由国家或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举办者(股东)为目的满足老年人居住、生活照料等需求的专门机构。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界定为国家基于促进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减免特定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部分对给予营利性养老机构以税收优惠支持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进行了介绍。理论依据是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的设立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且符合比例原则。税收优惠的经济功能考量以及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也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提供了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则是因为目前生活中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举步维艰确实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确保和促进其发展。第叁部分梳理了现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措施并对其优点与缺点进行了评析。优点包括有利于激发营利性养老机构市场活力和提高民间资本流向该类机构及其市场的积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文件层级过低、缺乏系统性、文件内容缺乏实际操作性、缺乏针对性、缺乏对不同税收优惠工具的组合使用。第四部分对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四个国家的优良经验进行考察和总结。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四个国家内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及与其有关的税收优惠措施的考察,提出发展营利性养老机构是解决对养老机构服务的巨大需求的必要手段,并应确定营利性为主、非营利性为辅、公办兜底叁种性质的养老机构的结构布局,采用税收优惠措施以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时应当时刻注意营利与非营利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并重并且应当多样化的优惠方式。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当通过政策法律化提高税收优惠立法层级,明确立法的目的导向即确立营利性机构为主、非营利性机构为辅、公办机构兜底保障的结构布局。其次,增强立法用语的规范性,提高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再次,确立符合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运营等特征的优惠措施即提高优惠措施的针对性:针对融资难的问题,对该类机构的投资者适用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对该类机构的未分配利润适用纳税抵扣措施,对于该类机构的捐赠者适用纳税扣除的优惠措施,对该类机构的所得适用税额减免措施;针对设立成本高的问题,对该类机构使用的土地、耕地等资源实行前叁到五年免税的优惠措施,对该类机构使用的房产应当免于征收房产税,对于该类机构的设备购置方面适用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养老服务人才紧缺的问题,对养老机构服务人员适用所得税优惠措施,对养老机构举办的机构服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税额扣除的比例;针对控制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的问题,对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然后通过对税收优惠中各类具体措施特征的考察与应用、各类具体措施的组合、税收优惠与其他各类财政措施的结合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最大效能。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的税收优惠的进入和退出措施,防止优惠过剩情况的出现。最后还需完善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关税收征管措施,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充分维护该类机构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5-17)

程怡萍[4](2019)在《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作为目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甚至是唯一来源,并不能满足我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为了让纳税人更多的考虑对教育事业进行捐赠,缓解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压力,国家决定对教育捐赠实行税收优惠。选择用税收优惠鼓励公众对教育进行捐赠,是否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是否明确注重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引导上,是否遵循了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有效性原则。本文以我国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为主线,以教育捐赠税收优惠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有效性原则为理论基础,利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对我国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法,借鉴美国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应当确立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指导性原则。其次,针对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立法层级的较低,监管制度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完备等问题。提出出台专门的教育捐赠立法文件,规范所得税教育捐赠税前扣除,建立实物捐赠评估机制和可行性评估机制,增加优惠税种,完善财政配套资金等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张伟静[5](2019)在《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我国慈善领域的母法,于2016年正式出台并实施。这对于我国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正式迈入法治轨道。制定《慈善法》的初衷是寄希望于通过慈善领域的立法来实现保障慈善主体权益,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可叁年时间过去,我国在慈善捐赠总量上虽有一定提高,但相关制度的完善仍有待加强,特别是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优惠是激励慈善的重要手段,推进慈善事业必定是要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上下足功夫、做足努力。目前,我国慈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税制结构方面,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税制结构无法与当前经济体制中的税制结构相匹配、相统一,即慈善税收优惠的税制结构是以所得税为中心,而经济体制下税制结构则是以商品税为主。其次,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种方面,税种设置单一,且大多是在国家税收征收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的税种。同时,存在重所得税,轻其他税种,部分税种缺失的情况。再次,从慈善捐赠在税收上的优惠力度看,优惠税率低,慈善税收优惠受众范围小、涉及面窄,慈善组织享受减免税限制多、阻碍多。最后,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具体规定看,我国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与税收基本原则相背离的现象。同时,相关的配套制度在立法上也存在缺陷和疏漏,即结转扣除制度的适用主体单一,具体规定不明确、不合理,非货币类型捐赠相关规定制定主体不合理、具体规定或空白或不完善,难以充分发挥配套制度的作用,更难使税收优惠在慈善捐赠中发挥其最大的助推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基于以上现实情况的存在,针对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引言。根据目前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开展状况和具体情形,引出研究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迫切需求和重要意义,了解国内外在此项研究方面的进展和具体情况,借助一定的研究方法规划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是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对慈善捐赠进行界定,分析慈善捐赠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其次,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多学科角度对税收激励慈善机制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确定其主要依据第叁次收入分配理论、帕累托最优理论以及有限政府理论;最后,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以及效率价值进行阐述,探寻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重要意义。第叁部分是针对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即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税制结构、税种设置、优惠力度以及具体规定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得出我国当下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税制结构不合理、税种单一且部分税种缺失、慈善税收优惠力度小、相关配套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完善。第四部分是域外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设置和借鉴。通过介绍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慈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从慈善事业发展模式、慈善税收优惠方式、所采用的税制结构和具体规定等方面总结其税收优惠激励慈善发展的成功立法经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对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建议,我国在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应该做到税收基本原则的遵循。在此情况下,第一,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体系:调整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税制结构,做到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双管齐下;设计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征收遗产税;完善非货币类型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加入第叁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进行价值评估,并增加公证部门强力介入,对其评估过程予以公证,以确保捐赠者可以真正获取其应享有的税收优惠。第二,加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力度:扩大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税前扣除资格的范围;将慈善组织营利性收入纳入免税范围;创新所得税扣除税率,采用“归档分级”扣除税率,完善结转扣除制度,扩大结转扣除制度的适用主体和范围,延长结转扣除的年限至六年。(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胡晓东[6](2018)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设计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叁五计划中,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上有了新的认知,坚持提倡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对个人而言,为了能充分合理地规划税收负担,必须借助于国家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用好用足政策。然而如何更好地去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就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据来进行控制,坚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善和控制好个人所得税收的制度,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对制度的认识偏差,违背税收优惠的制定原则,进而产生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风险问题。文章对我国现存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相关的改进与完善的政策建议,以期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理论探讨中拾遗补缺,贡献一点个人的管窥之见。(本文来源于《住宅与房地产》期刊2018年34期)

马鸥[7](2018)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设计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个人所得收入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虽然我国的税法体制为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制定了许多纳税优惠,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现行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甚至有的环节存在不合理部分。因此为推动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设计非常必要。(本文来源于《住宅与房地产》期刊2018年27期)

戴瑛,周景行,赵晓艳[8](2018)在《自贸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省成立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宣布,党中央决定全力支持海南进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越来越多自贸区的设立,意味着中国对外经济发展迈向了新时代。规范、高效的税收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必经之路。但由于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以及自贸区体制、结构的固有问题,税收优惠的滥用严重破坏了自贸区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立足自贸区发展家庭,自贸区税收法制度改革基本经济是现有自贸区内税收制度为例,提出了税收改革的合理性建议,平衡税收优惠与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二者之间的关系,以期促进我国自贸区更好地发挥功能,促进我国本土产业繁荣发展。(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叶丽娴[9](2018)在《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程序的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拯救那些值得拯救和能够被拯救的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破产重整的成功得益于参与各方的让步,其中包括税务机关。债务人在进入破产重整前的欠税形成的税收债权和破产重整程序中产生的作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税收数额庞大,而债务人可动用的资金有限,按时足额清偿税收债权将大幅减少债务人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和恢复经营的资金,影响了破产重整的效果。破产重整程序是否适用专门的税收优惠、以及适用何种税收优惠成为社会产业转型升级阶段迫在眉睫的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议题,试图提出适用的税收优惠方案。本文主张构建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并从叁个部分阐述这个主张。第一部分阐述了破产重整适用税收优惠的现状,首先论述破产重整的不同阶段涉及的税收的种类和性质,确定破产重整税收大部分是优先清偿的,给重整资金的安排带来较大影响;其后从破产法和税法立法目的冲突、破产重整适用税收优惠立法层次低、破产重整税收优惠适用难度大叁个方面论述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体系的现状。由第一部分可得出破产重整税收优惠现状不理想的结论。第二部分阐述了构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论证破产重整税收的特殊性和构建税收优惠制度的迫切性来阐述其必要性,通过参考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论证破产重整税收优惠符合税收目的和税收优惠原理来阐述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第叁部分提出构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构想,其中在制度理念层面,主张破产法与税法相融合,税收优惠规定应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破产重整程序的特征,并讨论了选择减免和递延这两种税收优惠方式的原因;在主要规定层面,提出应注意该制度适用的主体、税收种类的范围、税收的调整方法叁个方面;具体实施层面,主张赋予税务机关相关职权、推行预重整模式、税收优惠经重整计划确认,规范税收优惠的适用。使得破产法和税法两个层面相协调,共同缓解破产重整税收的矛盾,增强社会各界挽救有价值的债务人的动力,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供给侧改革。(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8-06-30)

王君雅[10](2018)在《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引导企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法律体系的进程中,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一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块状特色”,由最初的特区税收优惠,到后来的各类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各地政府的政策竞争异常激烈,不同程度上影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同时,区域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内容泛滥、种类过杂、“政出多门”等问题。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不仅统一了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标准,结束了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而且从法治与统一税收优惠尺度的角度,重新梳理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优惠从“块状”转变为“条条”。税收优惠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向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小微企业倾斜。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一直是税收优惠问题研究中的重中之重。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首先是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本身的规范性,它要求在立法的程序上和法律制度的渊源上都具备法律规范要件,在制度的内容体系上具备严密的逻辑关系。税收优惠的正当性是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的具体化,具体而言,是税收优惠要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并且能够平衡税收优惠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在税收法治的背景下,税收优惠的规范性与正当性有了更高要求,税收优惠的制度完善符合税收法治的要求。税法具有宏观调控法的属性,税收优惠制度作为其中内容之一,具体化为经济调控制度,因此相比于其他律制度更具有灵活性,这将导致其规范性和稳定性的减弱。另一方面,税收作为一种社会再分配,属于社会稀缺资源的再次平衡划分,需要兼顾国家、企业、个人叁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国强民富的目标。然而这些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重点、不同主要矛盾。因此,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具有理顺不同阶段的利益分配关系、保障各方利益的使命。综合考量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有如下问题。首先,我国税收优惠散见于各税收实体法中。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至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五条、《车船税暂行条例》的第叁条等等都分别规定了各个税种下的税收优惠,这增加了纳税人的遵守法律的成本,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运行带来阻碍。其次,我国税收优惠制定主体多元化。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地方政府虽无税收优惠立法权,但利用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政策措施五花八门、推陈出新、杂乱无章、缺乏法律监督。最后,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表现为形式上由税收优惠的非正式渊源的规范性文件居多,以及内容上存在较多税收学语言等,例如“加速折旧”、“存货计价”这与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相背离。根据以上问题,提出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需要继续调整结构,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居多调整为以税收优惠法为主的格局。采取税收优惠的立法审查制度、税收优惠听证、公示、审计的方式转换税收优惠的立法模式规范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权,并且扩大税式支出的比例、引入税收竞争等制度,将税收优惠纳入到财政支出的范畴,减少财政收入在税收优惠过程中的流失和明确区分正当税收竞争和不正当税收竞争,从而平衡税收优惠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税收优惠正当性不足问题的对策。另外,指出《宪法》对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权力分配、国家征税权和财政支出权的界限以及公民的基本财政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规范不足,以及设立《税收基本法》并加入税收优惠法定原则等作为原则性规范。最后,在税收法治的背景下,规范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正当性,将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对社会收入公平的调节作用,即通过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践,促进分配公平,以及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引流作用,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将社会资源和资本向扶持的方向流动,以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这就使得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不断加大,迫切需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行业中去。在这种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通过这种模式的运用,政府部门解决了融资难的困境,社会资本也得到了流入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创造利润的机遇,广大社会公众更是获得了更充足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说能够使整个社会受益。为了进一步推动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政府出台的很多税收优惠制度都能对鼓励和支持公共建设领域PPP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从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试图通过分析和完善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在促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的同时,提高PPP模式在国内的应用和影响力。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促进PPP模式发展的措施,着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的体系及原理,并针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这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中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PPP模式的基本理论,并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促进PPP模式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论证,为下文打好基础;其次,具体研究我国现阶段PPP项目主要涉及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种主要税种进行了系统性地总结;接下来,根据我国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主要包括缺乏系统性的专项优惠制度、优惠制度覆盖面严重不足、优惠力度亟待加强叁个方面;随后,将视野放眼国外,介绍国外PPP项目税收优惠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这部分仍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介绍为主,并辅以其他小税种的典型制度;最后,从总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提出促进我国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以此作为本文的结论,以期能够为社会实践提供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朱亚茹,王保浩,陈铁凝,王红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9

[2].张晓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3].潘怡欣.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9

[4].程怡萍.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5].张伟静.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6].胡晓东.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设计探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8

[7].马鸥.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设计探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8

[8].戴瑛,周景行,赵晓艳.自贸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J].南海法学.2018

[9].叶丽娴.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构建[D].暨南大学.2018

[10].王君雅.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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