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新型受贿罪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新型受贿,认定措施
新型受贿罪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徐磊,时培新,杨敏[1](2018)在《新型受贿罪的形成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发展转型期的必然结果,它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贿赂犯罪有一些新的变化,受贿的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受罪犯罪逐步呈复杂化、多样化、高智能化,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为办理新型受贿案件提供了作用和支持。国外在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受贿罪的监管,寻求突破新型受贿的套路的手有力段。当前在我国高压反腐态势的背景下,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受贿罪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2期)
韩云涛[2](2017)在《新型受贿犯罪的类型与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受贿案件呈现出了井喷式高发态势,并且随着经济运行模式发展变化而出现了许多新的行受贿方式。特别是多年来,一些腐败分子对检察机关打击贪腐行为的“侦查模式与办案特点”等进行“研究”,得出“心得体会”,并以此对抗侦查。同时,由于与传统的受贿方式相比,这些新出现的受贿方式更为隐蔽和复杂,甚至是有些是隐藏于正常的民事、商事行为之中,与正常的民商事行为相互掺杂,不易于区分,十分不利于打击。为此,最高法、最高检于2007年7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打击新型受贿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文中以新型受贿中司法认定的几个争议问题为研究对象,并结合相关的实际案例进行研究。本文分文以下叁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并提出了新型受贿的概念、特征和研究新型受贿的意义,特别是旧有的侦查模式与手段不能适应当前新型犯罪的情况之下,对新型受贿的研究意义更为重大。第二部分是通过针对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交易型”、“委托理财型”、“赌博型”等几种新型的受贿方式,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分别对这几种受贿方式予以定义,并针对这几种类型的新型受贿案件在实务办理及认定中的难点、争议点进行论述,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第叁部分通过研究,对完善新型受贿罪提出了个人观点,扩大贿赂对象范围,改变量刑和证据认定方式,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做好法律基础。(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钟德刚,张福坤,韩秋杰[3](2015)在《新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贿赂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高,为有效惩治犯罪,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并明确列举和阐述了受贿犯罪的十种新类型,但却并未全部囊括常见的新型受贿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出资的新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需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就犯罪数额的计算设定行之有效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11期)
王勇,李继[4](2014)在《通过民事合同方式实施的新型受贿犯罪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一种新型受贿犯罪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通过与请托人签订、履行民事合同的表面形式进行利益输送,以实现收受请托人财物目的。这种合同外衣的存在,使此类受贿案件的审理出现两大难点:一是特定行为之罪与非罪的认定难度大大增加;二是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更加复杂。对于新型受贿之罪与非罪的认定,应坚持从是否存在不正常合同行为以及不正常合同行为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两个方面来判断。对于新型受贿之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可在区分纯正型受贿和附随型受贿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规则予以计算。(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21期)
金隽婷[5](2014)在《“放贷取息”新型受贿案件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新型的贿赂案件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市场上的经济往来方法被引入进了受贿作案的手段中来,出现了利用"放贷取息"的方法收受贿赂的社会现象。对于这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特定对象进行"放贷取息"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如何计算数额,以及界定罪与非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上述问题,并立足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无线互联科技》期刊2014年09期)
王慧刚[6](2013)在《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出现了许多新变种,我们可称之为新型受贿罪。新型受贿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客观地反映出了我国现行受贿罪立法的不尽完善。笔者以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为思考对象,期望找出原因并提出对策,为完善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利剑斩腐败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正文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受贿罪与新型受贿罪概说。介绍我国当前受贿罪的立法现状,并对受贿罪构成要件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新型受贿罪的概念,列举新型受贿罪的通常表现形式和基本类型并阐述了研究新型受贿罪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为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中争议问题考察。主要提出了关于干股型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理、收受财物后退交的相关问题和性贿赂问题叁种新型受贿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争议。第叁部分为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中争议问题理性分析。本部分与正文第二部分相对应,着重运用刑法理论进行分析问题,寻找原因。第四部分为应对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争议的完善建议。本部分旨在解决问题:从司法和立法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为惩治新型受贿罪提供依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3-05-27)
陈兴良[7](2013)在《新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以刑事指导案例(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刑事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的地位。刑事指导性案例对犯罪认定与刑罚裁量等有关法律问题,采取提炼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的方式,确立了有关司法规则。本文以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对象进行规范分析,重点研究裁判要点,认为这一裁判基本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意见的重复,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初衷并没有实现。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本案,发现一些在阅读条文化的司法解释时不能得到的收获,尤其是具体的案情对于我们理解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本文来源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姜瀛[8](2012)在《论新型受贿的司法认定——以收受未变更权属登记房屋型受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入手,结合受贿罪的司法审判实践,提出区别真实的借用房屋与以"借用名义"收受未变更权属的房屋型受贿提出相关的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2年08期)
姜瀛[9](2012)在《论新型受贿的认定——以收受未变更权属登记房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入手,结合受贿罪的司法审判实践,对以"借用名义"收受未变更权属的房屋——进行具体分析,提出相关的意见。(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2期)
潘强[10](2012)在《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开始发生变化,这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基于此,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存在认识分歧的各种新型受贿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打击和预防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意见》及《商业贿赂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其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出来,理论界及实务界对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广泛争议。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及《商业贿赂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文选择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部分焦点问题,从对条文的理解到司法认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观点和思路,以期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各种新型受贿有所帮助。全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第一章主要对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挂名”领薪型受贿等新类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认定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作了认真的分析与探讨,并对该焦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提出相应的观点。第二章主要对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问题及贿赂与馈赠的区分问题做出分析与理解,着重对收受购物卡、银行卡、免费旅游等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了有益于司法操作的意见。第叁章主要是对性贿赂、收受知识产品、收受虚拟财产等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进行探讨,并提出符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法认定意见。(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2-04-01)
新型受贿罪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受贿案件呈现出了井喷式高发态势,并且随着经济运行模式发展变化而出现了许多新的行受贿方式。特别是多年来,一些腐败分子对检察机关打击贪腐行为的“侦查模式与办案特点”等进行“研究”,得出“心得体会”,并以此对抗侦查。同时,由于与传统的受贿方式相比,这些新出现的受贿方式更为隐蔽和复杂,甚至是有些是隐藏于正常的民事、商事行为之中,与正常的民商事行为相互掺杂,不易于区分,十分不利于打击。为此,最高法、最高检于2007年7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打击新型受贿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文中以新型受贿中司法认定的几个争议问题为研究对象,并结合相关的实际案例进行研究。本文分文以下叁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并提出了新型受贿的概念、特征和研究新型受贿的意义,特别是旧有的侦查模式与手段不能适应当前新型犯罪的情况之下,对新型受贿的研究意义更为重大。第二部分是通过针对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交易型”、“委托理财型”、“赌博型”等几种新型的受贿方式,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分别对这几种受贿方式予以定义,并针对这几种类型的新型受贿案件在实务办理及认定中的难点、争议点进行论述,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第叁部分通过研究,对完善新型受贿罪提出了个人观点,扩大贿赂对象范围,改变量刑和证据认定方式,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做好法律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型受贿罪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徐磊,时培新,杨敏.新型受贿罪的形成及认定[J].法制博览.2018
[2].韩云涛.新型受贿犯罪的类型与认定标准[D].烟台大学.2017
[3].钟德刚,张福坤,韩秋杰.新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5
[4].王勇,李继.通过民事合同方式实施的新型受贿犯罪之认定[J].人民司法.2014
[5].金隽婷.“放贷取息”新型受贿案件认定[J].无线互联科技.2014
[6].王慧刚.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探究[D].内蒙古大学.2013
[7].陈兴良.新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以刑事指导案例(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视角[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8].姜瀛.论新型受贿的司法认定——以收受未变更权属登记房屋型受贿为视角[J].知识经济.2012
[9].姜瀛.论新型受贿的认定——以收受未变更权属登记房屋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10].潘强.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