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论文-冯凌鸿

从给付义务论文-冯凌鸿

导读:本文包含了从给付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从给付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从给付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冯凌鸿[1](2018)在《论从给付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份合同的完全履行,不仅需要当事人履行主合同义务,也需要当事人履行从给付合同义务,所以说,与履行合同相关的从给付义务等履行其它附属义务也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发展的程度越深,合同交易的类型与形式也愈加多元化与复杂化,这就需要理清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可能性。正是由于各种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从给付义务导致案件争议由此引起诉讼与争议,受损方要求对方履行从给付义务或要求赔偿损失等,乃至提出解除合同等要求。正是由于在合同交易实践中出现对合同从给付义务的没有具体约定、没有具体执行、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尴尬地位,才让我们更加看出该合同从给付义务在合同以及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重要义务,这是我们对此的重视的一个研究背景。本文研究了违反合同中从给付义务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相关法律问题。从合同从给付义务的认定问题上,笔者参考了《合同法》第136条中对从给付义务的规定分析,并在其提炼其概括性内涵的基础进行分析,以总结与探究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中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各种争议的解决方式与正确处理方法。本文在借鉴域外着名学者的论述及其域外立法与实践后,结合中国现实的司法实践,将合同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进行区分。针对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有关于违反从给付义务后导致的法律后果,笔者在充分研读各种学说论述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通过具体案例来论证该观点是正确性。从各国的法理学的角度分析,违反了合同从给付义务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相竞合,虽然中国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是采用违约责任,但是结合从给付义务的特点,既是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具有对等性,所以违反了从给付义务一般来说债权人并没有合同的解除权,但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的,守约的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孙铭悦[2](2017)在《论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债法中,作为债的内容的债务,就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而根据不同债务的不同特点,形成了巨大的债务群。其中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是比较难区分的两种不同的债务。本文将对二者的特点、发生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能够在具体履行债务的时候更好地引导债务人和债权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2期)

徐佳琪[3](2017)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从给付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作为双务合同履行中具有实践意义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在学理研究中有扩张的趋势,扩张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获得了研究与认可。学说已开始主张,假设从给付义务的履行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会产生决定程度的影响时,若从给付义务没有得到履行,那么可以基于从给付义务不履行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权利保障机制。1但是,在相关判决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从给付义务内容上的适用状况却和学理观点有所不同。以主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为由提出同时履行之抗辩,得到法官支持的概率较小。而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为了维持双方平衡的权利义务,若是对于以具有合同履行上牵连关系的其他义务为由的抗辩一概否认的话,则确实存在显失公平之可能性。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扩张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肯定适用的比例较小,进而探讨从给付义务之保护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可行性,主要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合同全面履行原则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向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向从给付义务扩张的反面进行阐述,说明不适用这一制度扩张的不同情形。文章除导语和结语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概述部分,总体阐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现阶段在适用上的不足,以及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下文阐述向从给付义务扩张的具体分析奠定基础,对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进行了一定的界定和区分。对实践中可扩张的从给付义务从真实案例的角度进行类型化,分析现有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类型的从给付义务,包括发票的开具、合同涉及相关证书报告的提供、登记义务的协助等等。第二部分,针对不同从给付义务类型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真实司法实践案件进行分析,通过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分析分别阐述其援引保护的合理性。具体从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全面履行原则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角度进行阐述,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对从给付义务保护的意义以及具体可行性的体现。通过抽象出可扩张的判断因素,形成同时履行抗辩权向从给付义务扩张的抽象标准,意在为实践运用提供一定的依据。第叁部分,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是为了平衡权利双方的利益,如果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不加限制,扩张过大可能会重新造成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状态。基于这个角度的考虑,对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从给付义务上的适用进行区分,提出一些从给付义务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不当扩张情形,从存在既定履行顺序、义务不具有牵连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与其他制度区分限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黄明星[4](2015)在《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形同法律,其订立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的过程。各国合同法皆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禁止随意变更和解除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1而“解除”作为彻底剪断已经束缚在双方(或各方)之间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手段,使得当事人能够摆脱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困境。因此,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解除合同,以摆脱因合同束缚所产生的不利益。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最终救济手段,合同解除的成就条件无疑是严苛的。从给付义务为合同义务群中的一类,因其在合同中仅起到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作用,因此学界一般认为违反从给付义务并不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但现代合同的复杂性加剧,在某些合同中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将使得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或者遭受重大损失,若此时依然不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与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即违反从给付义务能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及违反何种类型的从给付义务可以导致合同解除。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从给付义务的含义,并区别了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之后,就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诉请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处理方式加以探讨以明晰现状、提出问题。违反主给付义务,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以消除己方的不利益状态。而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从给付义务如果未被适当履行是否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即违反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能否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理论界多持否定的观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多元,合同的义务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加,因此有必要探讨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能否构成合同的解除事由。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并分析了英国法、美国法、德国法、CISG及我国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以探求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可能构成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本部分首先明确了违反从给付义务可以产生约定解除权。合同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的成立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因此哪些事实的发生将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当然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使一项义务仅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合同的当事人依然有权基于其自身的考量将其约定为合同解除的事由,但前提是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此种约定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也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因此该部分非本文的重点。本部分的核心是探讨各国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各国对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方式虽然不尽相同,但关注的实质都在于非违约方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或者说其在订立合同之初所期待通过合同获得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剥夺了。因此违约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违约的对象才是真正决定合同是否允许解除的关键因素。而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允许合同解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违约的后果来定夺。分析各国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可知,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判断的依据是违约的后果是否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目的”为合同的直接目的还是间接目的也为合同目的,对于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至关重要,因此本部分也探讨了如何解释“合同目的”。本文的第叁部分按照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具体方式将从给付义务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期从类型上初步判断不适当履行哪些从给付义务可以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而不同类型的从给付义务在合同所处的地位及与实现合同目的的密切程度不同。给付发票、说明书及一般资料的从给付义务的不适当履行一般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阻碍,因此违反该类型的从给付义务一般不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不适当履行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来源证明资料的从给付义务是否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影响需要个案分析;不适当履行交付车辆合格证、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证书、酒类流通附随单等行政管理所必须的单、证时将会直接决定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违反该类型的从给付义务一般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而不适当履行维修义务将使得已经完成的主给付义务变得无意义,因此违反该类型的从给付义务一般应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5)

盛蕾[5](2014)在《附随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关于债之结构的原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葛某与海角公司签有房屋租赁协议一案的判决争议分析,从民法学理论视角界定和区分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最终提出对于民法中债的结构原理的反思和重新认知。(本文来源于《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期刊2014年12期)

都星羽,王富博,原爽[6](2014)在《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当然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未履行为出租车辆办理涉外运输资质的从给付义务,但租赁合同的目的并未因此而落空,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后,仅以出租人违约在先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16期)

闫志开,张锐[7](2011)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房屋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具有不可分割性,任一证件的缺失均导致房屋权属的瑕疵,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房屋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   案情   2007年1月27日,原告吴红梅为购买江苏省徐州市金庭嘉园的一处商品房与被(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2-10)

李向冬,杨慧文[8](2010)在《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商家在送货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适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客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8年6月23日,张昌兴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李华军开办的鸿运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2-04)

余利亚[9](2009)在《如何认定违反合同从给付义务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8年日月1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的洗涤服务中心以34万元的价格(含全部洗涤设备、经营场所、洗涤业务)转让给原告袁某。在合同附件中,双方对厂房所占土地租赁费用的承担以及水电、经营场所使用期限问题进行了约定(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9-12-01)

李虎,张新[10](2007)在《主从给付义务关系可以产生后履行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7年08期)

从给付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债法中,作为债的内容的债务,就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而根据不同债务的不同特点,形成了巨大的债务群。其中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是比较难区分的两种不同的债务。本文将对二者的特点、发生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能够在具体履行债务的时候更好地引导债务人和债权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从给付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冯凌鸿.论从给付义务[D].华南理工大学.2018

[2].孙铭悦.论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J].法制博览.2017

[3].徐佳琪.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从给付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黄明星.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D].华东政法大学.2015

[5].盛蕾.附随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关于债之结构的原理性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2014

[6].都星羽,王富博,原爽.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当然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J].人民司法.2014

[7].闫志开,张锐.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房屋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N].人民法院报.2011

[8].李向冬,杨慧文.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N].人民法院报.2010

[9].余利亚.如何认定违反合同从给付义务的责任[N].江苏法制报.2009

[10].李虎,张新.主从给付义务关系可以产生后履行抗辩权[J].法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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