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排他性实证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构成性,包容性,法律效力
排他性实证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马默,朱振[1](2016)在《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多数当下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都认为存在惯习性的承认规则,亦即决定了某些事实或事件——它们被用以确定创制、修改和废除法律标准的诸方式——的惯习。在每个现代法律体系中,这些事实同样是惯习上所确定的法律来源(sources of law)。本文旨在思考惯习上确定的法律来源和法律效力(legal validity)观念之间的某些概念上的关系。尤其是在本文中我将努(本文来源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期刊2016年00期)
姜岳[2](2015)在《渊源命题—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本质问题,历来是各个学派的法学家都在关注的问题。拉兹是当代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他用理由论来解释法的权威性问题。再用法的权威性解释法的本质。拉兹认为,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其所提供的行动理由,一方面独立于内容,另一方面具有排他性。拉兹的服从性权威,是将这一理念当做一种工具,来论证权威的正当性。权威是人行动的理由,而在如何不求助法律权威性这个概念来解释法律权威的问题上,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有所不同。而拉兹的出色之处在于,用“理由论”解释,表达权威在实践中的作用。如果说实证主义因为“分离命题”着称于世,那么,拉兹所主张的渊源命题(也称为社会事实命题),就是法律实证主义最基本的命题。拉兹将自己的渊源命题界定为:法律的本质是正当的实践权威。法律内容的有效性的鉴别不需要诉诸道德评价,它依赖于社会渊源。权威与对权威的评价无关,在这一点上,拉兹的渊源论来源于理查德·弗里德曼。法律规范是一种权威理由。法律拥有权威则说明法律可以指导人的行为而与道德无涉,这正是拉兹的强社会论(渊源命题)。权威命题也是拉兹渊源命题的支撑,而法律理由的排他性和内容独立性又是权威命题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的法律权威就是作用于人行为的排他性理由,因为只有具有排他性理由的权威理由才能被法用来主张自己具有权威)。拉兹强社会论是在他与德沃金的辩论中提出的,渊源论也是拉兹关于法的本质的另一种表达。拉兹的渊源论也是比较有争议的观点之一,很多法学家在批判拉兹的渊源论是指出拉兹忽视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将法律当成工具等等问题,但是拉兹的独特魅力在于,他将权威论引入到法的本质上来,用权威论界定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而渊源论又是拉兹权威观的基础,二者相互印证。一切法律都是以渊源为基础,这对于理解拉兹的整个理论体系和学术观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袁野[3](2014)在《为排他性法实证主义辩护——读安德雷·马默《法哲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德雷·马默~①着《法哲学》~②一书,是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当代哲学基础"丛书中的一部,出版于2011年。根据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官方网站介绍,丛书着作会涉及相关学科的历史议题、最新进展和为待解决的重要争议,为学生提供高阶导论,为研究人员带来崭新的视角。~③该书由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它是一部典型的英美法理学着作,书中所涉及的都属当代分析法理学一般性论辩中的主要议题。围绕着法律的根本性质这一核心,马默首先讨论了法效力与法规范性、法律的权威、社会成规、法与道德的关系等传统议题,其后又转入(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2期)
冯浩,陈烨[4](2011)在《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基本命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法律实证主义的分裂——基于"分离命题"的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之所以成为理论法学争论最激烈、同时又是经久不衰的话题之一,原因就在于法律与道德都为人们的行动提供规范性,即如果某种行动是由某一标准引致而来的,而与行为人自身的欲望和倾向无关,那么这种行动就是所谓的"规范性"行动。①正因如此,对法律概念的讨论被两(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2期)
李翔[5](2010)在《对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考——论拉兹的权威理论与法治观及对我国的现实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一大理论争议是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与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对它们的介绍与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法律实证主义当代的发展状况,而且可以帮助我们预测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拉兹是当代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代表。本文着重介绍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权威》及《法治及其品质》所蕴含的法律思想。(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0年04期)
朱振[6](2009)在《权威命题与来源命题——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论证理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来源命题(the sources thesis)指的是法律的存在及内容完全是一个社会事实问题,拉兹用来自权威的论据(即法律必然主张合法性权威)来论证这一命题。同时拉兹也以权威论据批判德沃金的融贯命题和Coleman的道德安置命题(moral incorporation thesis),并最终表明,来源命题是唯一与权威论相符合的理论主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09年03期)
陈景辉[7](2006)在《原则与法律的来源——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解读任何一位重要的法理学家,都不止需要一种解经式的典籍阅读的耐心,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对其置身的法学主流思想变迁及其背景的宏观洞见能力,所以任何重要法理学家都有被误读的可能,但也有被反复咀嚼的必要。本文志向宏大,通过选择解读法理学家拉兹的理论,意欲在当今法理学主流变迁的思想纷呈中截取一段具有象征意义的思路,加以透彻的评价,从而传递出有关当代法理学核心论域为何的一种信息。作者有意识地运用了背景分析方法,并力图在一种骨架探索的策略下点描拉兹的核心思想,因而不无启发意义。作者认为,拉兹是在“德沃金对哈特”的那场当今法学领域至关重要的学术论战的激发下,以一种回应型姿态,维护和发展正统法理学的理论。针对德沃金提出的原则理论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赋予以承认规则支撑的法律规则体系以确定性和与政治道德的区隔性的努力的颠覆式批评,拉兹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发展一种“排除性实证主义”的强硬立场(与科尔曼等人的包容性实证主义的妥协立场不同)对德沃金进行有效的反批评。这一立场的关键是,应在根本上否认德沃金有关“原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的主张,因为通过“社会来源命题”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原则并不具有效力因此存身在法律之外,由此可以关上德沃金试图打开的法律与政治道德沟通的大门,从而维护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性。(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06年04期)
朱峰[8](2005)在《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兼评拉兹的权威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一大理论争议是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与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对它们的介绍与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切出法律实证主义今日之脉动 ,而且可以帮助我们窥测其未来之风向(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排他性实证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的本质问题,历来是各个学派的法学家都在关注的问题。拉兹是当代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他用理由论来解释法的权威性问题。再用法的权威性解释法的本质。拉兹认为,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其所提供的行动理由,一方面独立于内容,另一方面具有排他性。拉兹的服从性权威,是将这一理念当做一种工具,来论证权威的正当性。权威是人行动的理由,而在如何不求助法律权威性这个概念来解释法律权威的问题上,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有所不同。而拉兹的出色之处在于,用“理由论”解释,表达权威在实践中的作用。如果说实证主义因为“分离命题”着称于世,那么,拉兹所主张的渊源命题(也称为社会事实命题),就是法律实证主义最基本的命题。拉兹将自己的渊源命题界定为:法律的本质是正当的实践权威。法律内容的有效性的鉴别不需要诉诸道德评价,它依赖于社会渊源。权威与对权威的评价无关,在这一点上,拉兹的渊源论来源于理查德·弗里德曼。法律规范是一种权威理由。法律拥有权威则说明法律可以指导人的行为而与道德无涉,这正是拉兹的强社会论(渊源命题)。权威命题也是拉兹渊源命题的支撑,而法律理由的排他性和内容独立性又是权威命题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的法律权威就是作用于人行为的排他性理由,因为只有具有排他性理由的权威理由才能被法用来主张自己具有权威)。拉兹强社会论是在他与德沃金的辩论中提出的,渊源论也是拉兹关于法的本质的另一种表达。拉兹的渊源论也是比较有争议的观点之一,很多法学家在批判拉兹的渊源论是指出拉兹忽视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将法律当成工具等等问题,但是拉兹的独特魅力在于,他将权威论引入到法的本质上来,用权威论界定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而渊源论又是拉兹权威观的基础,二者相互印证。一切法律都是以渊源为基础,这对于理解拉兹的整个理论体系和学术观点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排他性实证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马默,朱振.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6
[2].姜岳.渊源命题—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D].辽宁大学.2015
[3].袁野.为排他性法实证主义辩护——读安德雷·马默《法哲学》[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4
[4].冯浩,陈烨.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基本命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1
[5].李翔.对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考——论拉兹的权威理论与法治观及对我国的现实意义[J].理论与改革.2010
[6].朱振.权威命题与来源命题——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论证理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
[7].陈景辉.原则与法律的来源——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J].比较法研究.2006
[8].朱峰.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兼评拉兹的权威理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