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自然人犯罪标准论文-聂文峰,周崇文

单位与自然人犯罪标准论文-聂文峰,周崇文

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量刑标准,自然人,单位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犯罪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聂文峰,周崇文[1](2018)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取消了大部分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在降低公司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无形中也降低了单位犯罪的成本。特别是在部分罪名中,单位犯罪的起刑点高于自然人,使得单位主体身份成了逃避刑事处罚的"挡箭牌"。例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同时,由于设置的处罚标准不同,在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场合中,如何适用处罚标准在理论及(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何姗姗[2](2015)在《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统一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在国外一般称为法人犯罪,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法律规定中。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是没有单位犯罪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人制度逐步确立,单位犯罪也逐渐成为我国的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法律上对单位犯罪加以规制很有必要。因此,1997年刑法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体例的基础上,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单位犯罪作出了规定。然而,受当时的立法背景和对新生事物的有限认知所限,单位作为一个新的刑法主体,在其设立之初难免会存在一些缺陷和诸多深层次问题。同样作为刑法主体,二者的定罪数额标准却存在巨大的差异,同样的犯罪行为却带来如此巨大的差异似乎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这种多元化的定罪标准是否有理论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就该问题达成共识。基于以上疑问,本文对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给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完善带来一些帮助。本文正文共四章。第一章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现状。主要探讨了立法上关于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上关于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为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学说及评析。第叁章为多元化定罪数额标准的缺陷。本章主要探讨了多元化定罪数额标准的叁个缺陷,分别为影响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影响单位与自然人的量刑,多元化标准使单位犯罪成为自然人逃避惩罚的借口。第叁章为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本章主要探讨了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的理论基础、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可行性及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方案这叁个问题。(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5-06-06)

赵能文[3](2015)在《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宜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上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不但在理论上引起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及法定刑配置上的各种争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从完善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定刑配置的角度出发,应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统一起来。无论是从定罪量刑标准确立的依据、犯罪构成以及刑法设立单位犯罪的目的来看,还是就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实现刑事法公正的价值观而言,均宜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况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趋势。而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设立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各种理由本身也难以成立。同时,对单位犯罪配置不同于自然人犯罪法定刑的立法理由并不符合刑法理论,基于刑法平等适用原则和兼顾报应与功利配刑原则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单位犯罪立法目的,亦宜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后势必会扩大犯罪圈及使得处罚结果趋重,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其一可以通过立法上提高该自然人犯罪的入罪标准来缩小自然人犯罪圈,进而限缩对应的单位犯罪圈;其二降低部分相关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并规定罚金刑均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罚金刑;其叁可以将单位犯罪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刑法上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除不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外,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5年01期)

洪智勇[4](2010)在《试论我国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区分之标准完善——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修订《公司法》中一大亮点是借鉴并引入国外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参见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以下统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本文来源于《企业家天地(理论版)》期刊2010年06期)

单位与自然人犯罪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单位犯罪,在国外一般称为法人犯罪,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法律规定中。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是没有单位犯罪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人制度逐步确立,单位犯罪也逐渐成为我国的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法律上对单位犯罪加以规制很有必要。因此,1997年刑法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体例的基础上,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单位犯罪作出了规定。然而,受当时的立法背景和对新生事物的有限认知所限,单位作为一个新的刑法主体,在其设立之初难免会存在一些缺陷和诸多深层次问题。同样作为刑法主体,二者的定罪数额标准却存在巨大的差异,同样的犯罪行为却带来如此巨大的差异似乎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这种多元化的定罪标准是否有理论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就该问题达成共识。基于以上疑问,本文对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给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完善带来一些帮助。本文正文共四章。第一章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现状。主要探讨了立法上关于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上关于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为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学说及评析。第叁章为多元化定罪数额标准的缺陷。本章主要探讨了多元化定罪数额标准的叁个缺陷,分别为影响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影响单位与自然人的量刑,多元化标准使单位犯罪成为自然人逃避惩罚的借口。第叁章为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本章主要探讨了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的理论基础、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可行性及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方案这叁个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与自然人犯罪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聂文峰,周崇文.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J].犯罪研究.2018

[2].何姗姗.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统一化研究[D].南昌大学.2015

[3].赵能文.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宜统一[J].法学.2015

[4].洪智勇.试论我国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区分之标准完善——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为视角[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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