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取证论文-周维朕,刘宝,刘延春

强制取证论文-周维朕,刘宝,刘延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取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遭遇,导游,联合处理,中国未来研究会,录音录像,违法成本,内地,虚假宣传,赔偿标准,购物活动

强制取证论文文献综述

周维朕,刘宝,刘延春[1](2017)在《遭遇强制购物怎么办?及时取证很关键》一文中研究指出去香港旅游,本是一件高兴事,不曾想,却遭遇强制购物。近日,李女士一行参加某公司组织的香港旅游就遇到上述不愉快经历。据了解,前两年,香港游曾经因为多次被曝光“强制购物”而处于风口浪尖,由于这类事件太多严重影响香港的旅游形象,香港和内地相关部门联合(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17-11-03)

陈志阳[2](2017)在《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智能化设备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息交互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交互产生的电子数据也越来越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线索,甚至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电子数据于2012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其作为刑事证据种类之一的法律地位。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取证方式随着科技发展也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到的强制侦查种类也不尽相同。而电子数据又因其数据庞大、难以区分等特性,一旦侦查人员的侦查措施适用不当,会造成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遭到严重损坏,对电子数据的侦查应当审慎处理。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国家监察委员会即将成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将被剥离,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关于侦查的职能以及权力的分配需要重新定义。刑事侦查过程中,强制侦查措施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手段,强制侦查一旦实施,意味着公民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虽然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功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犯罪行为,但其另外一个任务是通过法律程序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在保证惩治犯罪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来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电子数据取证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以电子数据取证为切入点,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问题,推进我国强制侦查制度的发展,同时为其他种类证据的侦查取证提供思路。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电子数据取证与强制侦查措施的基本概念。首先介绍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内涵及取证行为的价值取向。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复杂,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电子数据是否有载体进行区分,主要侦查行为是搜查、扣押、冻结、技术侦查。而电子数据除与公民财产权有关外,还极大关系到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利等,取证中更需注意惩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平衡。其次,介绍强制侦查措施的概念及适用的基本原则。强制侦查行为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一旦实施必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与其相对的还有任意侦查行为,任意侦查的适用能够更好的提高侦查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但强制侦查是保障侦查顺利侦查的重要手段、必不可少,其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叁个基本原则: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强制侦查措施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电子数据取证如何适用侦查措施,电子数据不在搜查、扣押的范围之内,但实务中皆以搜查、扣押操作,而技术侦查措施与电子数据取证中的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等取证方式的区分,法律不明确,实务操作存在困惑。二是强制侦查行为的缺乏司法审查,侦查行为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并实施。叁是强制侦查程序启动标准太低,难以限制强制侦查行为的随意适用。四是强制侦查措施的文书无特定描述,会造成侦查过程中侦查行为难以控制。五是救济程序不够完善,当事人对于违法侦查的救济较难实现,电子数据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而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发展时间过短以及强制侦查制度发展缓慢导致的。第叁部分是研究域外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方面的规定。一些外国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已经走在前列,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研究较为系统,也进行了细化。而对于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不论是电子数据还是其他种类证据,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令状主义原则,侦查机关实施强制侦查行为需要司法机关的审批,且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实施侦查,对于违法、违规侦查行为也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同时,对于电子数据取证中经常适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其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定,适用标准也比普通的强制侦查行为更严格。通过比对国外的相关制度,为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提出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的完善建议。结合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我国的侦查行为应当确立任意侦查的原则,完善侦查制度。对于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应该确立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叁个基本原则。根据电子数据的不同形态进行区分,对静态电子数据适用搜查、扣押,对动态电子数据适用技术侦查,但静态电子数据中如果侦查人员以秘密手段进入他人系统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认定为技术侦查。强制侦查措施的启动应当从启动方式、适用标准上从严把握,还需要设置一定的救济程序,限制侦查权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19)

梁桂英[3](2016)在《治安案件调查取证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制——兼评“女被强制检测案”中强制检测的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治安案件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具有适用面的宽泛性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多样性、特殊的直接强制性、适用目的的阶段性、适用时机的即迫性等特点,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治安案件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目的正当、依法适用、强制适当等原则。为提高治安案件调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围绕以下方面加以法律规制:准确把握适用的程序节点;严格遵守实施主体、适用对象、法定情形、适用程序等适用条件;理性设计并执行告知与听取申辩、说明理由、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回避、执法全过程记录、救济等各项程序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米卿,师法起[4](2015)在《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更加严格等针对非法取证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如何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合法有效地取得证据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亟待破解的难题。鉴于此,有必要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制度,增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和取证能力,从而确保打击职务犯罪工作更加有效和深入开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05期)

霍建平[5](2014)在《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发端、发展和完善,在大陆法系及程序转向国家和地区也受到重视。比较研究典型法治国家强制取证权的内容、范围和限制,针对其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强制取证权制度加以论证。(本文来源于《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解婷婷[6](2014)在《论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追诉人以强制性程序或通过向法院申请采用强制手段而获得有利于本方证据的权利。虽然它起源于16世纪的英国,但是这一权利在美国的发展更为先进和完善。随着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强制取证权作为宪法性权利予以保护,国际公约也将这一权利的保护作为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在我国,对于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笼统,与其他先进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认为,我国除了在立法上建立有效的宪法救济机制之外,还要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诉讼机制,同时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切实将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落到实处,保证诉讼过程的公平和正义。本文将通过对其他先进国家经验的阐述来找出我国存在的诸多问题,以期不断发展和完善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4-03-01)

司佳辉[7](2013)在《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的基础理论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不仅为国际公约所肯定成为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而且被一些地区性的人权公约作为最低限度的权利予以保障。文章从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的涵义、性质、价值叁个方面探究其基础理论,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霍建平[8](2013)在《论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取证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程序基本权,一些国家和国际条约都相应做出了规定。本文通过对该权利设定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以期提出较为合理可行的强制取证权制度,从而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季中旋[9](2012)在《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腐败问题关乎国家存亡,因此反腐败一直是一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职务犯罪侦查在反腐败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定性以及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等特点,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新阶段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难、取证难的问题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世界各国也大都对职务犯罪侦查作出了特殊的规定,赋予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更加充分的侦查权。与世界各国职务犯罪特别侦查权配置的一般趋势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定还不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存在严重缺陷,比如取证权的强制性不足、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法律依据的缺失等,这些存在的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侦查能力和侦查效率,难以适应现阶段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另外,现在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相应的控制犯罪的手段并没有得到加强,所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就显得更加急迫。因此法律应该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更加充分的侦查权,主要就是特别侦查权,例如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强制取证权等,对于秘密侦查权和技术侦查权,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在内部规章中作了规定,但是对于强制取证权,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本文参考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强制取证权的一般考察作了相关介绍,并主要就英国和美国关于强制取证权的规定,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在这些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的现状,就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配置强制取证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作了相关的探讨,并提出了在我国配置强制取证权的建议和初步方案。(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5)

叶必丰[10](2012)在《《行政强制法》背景下行政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给本来就困难的行政调查和取证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实现行政调查和取证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相对人不履行证明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有限使用秘密调查取证方法,推行调查取证中的担保制度,以及建立调查取证中的职务协助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2年02期)

强制取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智能化设备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息交互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交互产生的电子数据也越来越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线索,甚至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电子数据于2012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其作为刑事证据种类之一的法律地位。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取证方式随着科技发展也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到的强制侦查种类也不尽相同。而电子数据又因其数据庞大、难以区分等特性,一旦侦查人员的侦查措施适用不当,会造成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遭到严重损坏,对电子数据的侦查应当审慎处理。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国家监察委员会即将成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将被剥离,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关于侦查的职能以及权力的分配需要重新定义。刑事侦查过程中,强制侦查措施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手段,强制侦查一旦实施,意味着公民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虽然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功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犯罪行为,但其另外一个任务是通过法律程序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在保证惩治犯罪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来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电子数据取证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以电子数据取证为切入点,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问题,推进我国强制侦查制度的发展,同时为其他种类证据的侦查取证提供思路。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电子数据取证与强制侦查措施的基本概念。首先介绍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内涵及取证行为的价值取向。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复杂,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电子数据是否有载体进行区分,主要侦查行为是搜查、扣押、冻结、技术侦查。而电子数据除与公民财产权有关外,还极大关系到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利等,取证中更需注意惩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平衡。其次,介绍强制侦查措施的概念及适用的基本原则。强制侦查行为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一旦实施必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与其相对的还有任意侦查行为,任意侦查的适用能够更好的提高侦查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但强制侦查是保障侦查顺利侦查的重要手段、必不可少,其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叁个基本原则: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强制侦查措施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电子数据取证如何适用侦查措施,电子数据不在搜查、扣押的范围之内,但实务中皆以搜查、扣押操作,而技术侦查措施与电子数据取证中的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等取证方式的区分,法律不明确,实务操作存在困惑。二是强制侦查行为的缺乏司法审查,侦查行为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并实施。叁是强制侦查程序启动标准太低,难以限制强制侦查行为的随意适用。四是强制侦查措施的文书无特定描述,会造成侦查过程中侦查行为难以控制。五是救济程序不够完善,当事人对于违法侦查的救济较难实现,电子数据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而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发展时间过短以及强制侦查制度发展缓慢导致的。第叁部分是研究域外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方面的规定。一些外国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已经走在前列,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研究较为系统,也进行了细化。而对于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不论是电子数据还是其他种类证据,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令状主义原则,侦查机关实施强制侦查行为需要司法机关的审批,且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实施侦查,对于违法、违规侦查行为也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同时,对于电子数据取证中经常适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其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定,适用标准也比普通的强制侦查行为更严格。通过比对国外的相关制度,为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提出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的完善建议。结合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我国的侦查行为应当确立任意侦查的原则,完善侦查制度。对于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应该确立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叁个基本原则。根据电子数据的不同形态进行区分,对静态电子数据适用搜查、扣押,对动态电子数据适用技术侦查,但静态电子数据中如果侦查人员以秘密手段进入他人系统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认定为技术侦查。强制侦查措施的启动应当从启动方式、适用标准上从严把握,还需要设置一定的救济程序,限制侦查权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取证论文参考文献

[1].周维朕,刘宝,刘延春.遭遇强制购物怎么办?及时取证很关键[N].中国经济导报.2017

[2].陈志阳.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梁桂英.治安案件调查取证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制——兼评“女被强制检测案”中强制检测的适用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米卿,师法起.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制度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5

[5].霍建平.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比较研究[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6].解婷婷.论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D].西南财经大学.2014

[7].司佳辉.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的基础理论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8].霍建平.论刑事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3

[9].季中旋.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取证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10].叶必丰.《行政强制法》背景下行政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J].法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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